人物履歷
1975.07——1983.12,山西省安澤縣和川鎮、縣水利局、縣政府辦公室幹事、秘書;
1983.12——1985.05,安澤縣委辦公室秘書科科長;
1985.05——1988.04,臨汾地委組織部幹部科幹事、辦公室副主任(正科級);
1988.04——1990.11,臨汾地區行署辦公室信息科科長;
1990.11——1992.07,臨汾地區行署辦公室副主任(其間:1991.09—1992.07,省委黨校中青年領導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2.07——1996.03,山西省政府辦公廳正處級秘書;
1996.03——1998.04,山西省氣象局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
1998.04——2001.12,山西省氣象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兼紀檢組組長(其間:2000.08—2000.09,參加中國氣象局赴日培訓第15期高級研討班學習)(其間:1997.09—2000.07,山西農業大學農學系碩士研究生學習);
2001.12——2002.03,山西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2.03——2003.06,山西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
2003.06——2006.11,山西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兼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常務副主任(正廳級)(其間:2005.06—2005.10,參加中組部舉辦的清華大學和美國哈佛大學高級公共管理培訓班學習);
2006.11——2007.12,山西省建設廳廳長、黨組書記:
2007.12——2008.02,晉城市委副書記、市政府黨組書記、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2008.02——2008.04,晉城市委副書記、市政府代市長、黨組書記;
2008.04——2011.01,晉城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黨組書記;
2011.02——2013.02,朔州市委書記;
2013.02——2014.06,山西運城市委書記。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中共山西省第十屆委員會委員
山西省第十二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6月20日,山西省運城市委書記王茂設因涉嫌違紀,接受組織的調查。
罷免代表
2014年9月20日,被罷免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2015年7月16日,在運城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鹽湖區選舉的王茂設代表因涉嫌違紀違法,被鹽湖區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依法罷免。
雙開處分
2015年8月,山西省紀委,經中共山西省委批准,中共山西省紀委對第十屆山西省委委員、山西省運城市委原書記王茂設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王茂設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搞非組織活動,拉票賄選;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禮品;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他人通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賣官鬻爵,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特別是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繼續收受賄賂,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省委常委會研究,呈中央紀委常委會審議,報中共中央批准,給予王茂設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和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判處徒刑
2017年1月6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運城市原市委書記王茂設受賄案,對被告人王茂設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百萬元。王茂設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茂設利用擔任中共朔州市委書記、中共運城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職務晉升、工作調整、企業經營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分別與王茂全、王茂同、王茂建、侯維共同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235.1879萬元。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茂設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王茂設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