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33號
《山西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已經2011年7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王 君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山西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和規範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機構和本省駐外省的公共機構節能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組織領導,推動和促進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省管理節能工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全省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統計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履行公共機構節能的相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通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機構的指導下,負責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機構的指導下,組織開展本系統內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公共機構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節能意識,提高節能管理水平。
第八條 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納入全省節能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價體系。
第九條 公共機構負責人是本單位節能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節能目標、措施執行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內容。考核評價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公共機構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套用中,做出顯著成績以及檢舉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機構節能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支持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體系建設、先進技術及產品的推廣套用、宣傳培訓、信息服務等。
公共機構在申報節能改造、契約能源管理等節能項目經費時應當先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進行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節能項目方案,並報本級財政、節能主管等部門作為審核安排節能改造、契約能源管理經費的依據。
第二章 節能規劃和管理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省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根據全省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全省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和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根據全省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並按年度將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到本級公共機構。
縣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所轄鄉鎮、街道公共機構節能的內容。
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指導思想和原則、用能現狀和問題、節能目標和指標、節能重點環節、實施主體、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採取節能管理或者節能改造措施,保證節能目標的完成。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公共機構應當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於每年3月底前,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鄉鎮一級公共機構應當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於每年3月底前,報縣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通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匯總本級系統內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於每年3月底前,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公共機構應當匯總本系統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於每年3月底前,報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
第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電、氣、煤、油等能源消費統計工作,如實記錄能源消費原始數據,建立統計台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送能源消費統計情況。
公共機構應當每年結合本單位、本系統建築面積、用能人數、用能設備運行情況等,對電、氣、煤、油等能源消費狀況進行分析評價,分析評價報告與統計數據同步報送。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省統計部門,建立健全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統計報表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統計工作,對同級公共機構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覆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定期對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狀況進行分析評價,分析評價報告與統計數據同步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在媒體上公布經本級統計部門審定的公共機構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狀況。
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省統計部門於每年4月底前在省級媒體上聯合發布全省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狀況。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通等系統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根據本系統能源消耗需求和特點,制定能源消耗定額。
第二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在能源消耗定額範圍內使用能源,超過能源消耗定額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作出說明。
第二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技術和經濟性評價,根據審計和評價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採購或者優先採購的規定,採購下列節能產品、設備:
(一)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的;
(二)列入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名錄的;
(三)使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
公共機構不得採購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二十四條 公共機構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准的機關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控制公共機構新建項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集約利用土地,統籌兼顧節能投資和效益。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對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耗指標、壽命周期等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公共機構對既有建築進行改建、擴建、維修、裝修、加固時,應當同時進行節能改造,並同步對項目擬採取的節能措施、應當執行的節能標準等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
第二十七條 公共機構的新建建築竣工或者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完成後,其投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由作為所有權人的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建築能效測評與標識有關規定進行測評和標識,並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公共機構進行新建建築的建設和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優先採用節能效果顯著的太陽能、地熱能、空氣源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執行情況加強監督檢查。
第三章 節能措施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明確內設機構、人員,具體負責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公共機構應當設定能源管理崗位,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確定人員擔任節能聯絡員。節能聯絡員負責節能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傳遞等工作。
第三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用能系統和設備的運行調節、維護保養、巡視檢查,推行低成本、無成本節能措施,加強下列用能管理:
(一)加強辦公用電的管理,減少空調、計算機、複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及時關閉用電設備,建立用電巡視檢查制度;
(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的規定,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內空調溫度設定不得低於26攝氏度,冬季室內空調溫度設定不得高於20攝氏度;
(三)集中供熱和規模化區域供熱的新建建築應當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收費,既有建築應當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收費;
(四)電梯系統應當實行智慧型化控制,合理設定電梯開啟數量和時間,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
(五)照明系統應當充分利用自然採光,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最佳化照明系統設計,改進電路控制方式,推廣套用智慧型調控裝置,嚴格控制建築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裝飾用照明;
(六)網路機房、食堂、開水間、鍋爐房等部位的用能情況應當實行重點監測,在保障系統正常運行的基礎上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一條 公共機構可以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委託有資質的節能服務公司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實施契約能源管理的,報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按照契約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視同能源費用進行列支。
第三十二條 鼓勵節能服務公司拓寬服務領域。通過國家和省審核備案的節能服務公司,申報公共機構契約能源管理項目中的財政獎勵資金項目,應當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統一向省節能主管部門報送。
第三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推廣套用節能新產品、新技術,淘汰高能耗用能產品、設備。
第三十四條 公共機構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考察其節能管理能力。公共機構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物業服務契約,應當載明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
第三十五條 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公共機構既有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用電分項計量裝置。
第三十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辦公用房、辦公設施和設備等資源的集中整合,減少能源消耗。
第三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內部和各機構之間的信息化、網路化建設,推行電子政務,合理控制會議數量和規模,健全完善電視電話會議、視頻會議系統等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十八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採取下列措施,加強車輛節能管理:
(一)對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嚴格控制車輛保有數量;
(二)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備公務用車,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三)制定公務用車節能駕駛規範,禁止非公務用途使用車輛,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節假日封存停駛、定車定點加油、定點維修等制度;
(四)嚴格執行車輛百公里耗油分類控制標準,定期公布腳踏車行駛里程和耗油量狀況,推行腳踏車能耗核算和節油獎勵制度;
(五)積極推進公務用車服務社會化,加快機關班車、接待用車和公務用車使用制度改革,鼓勵工作人員利用公共運輸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在每年全國節能宣傳周、山西省能源緊缺體驗日期間,組織開展能源緊缺體驗活動和形式多樣的主題宣傳教育活動。各級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負責人每年應當參加一次能源緊缺體驗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公共機構節能宣傳,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四章 節能監督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建立對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實施節能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節能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
(二)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制定、落實情況;
(三)能源消費計量、監測、統計和報告情況;
(四)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
(五)開展能源審計情況;
(六)能源管理崗位設定及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
(七)用能系統、設備的節能運行情況;
(八)新建建築節能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以及既有建築在進行改造、擴建、維修、裝修、加固時的節能改造情況;
(九)公務用車的節能管理情況;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監督檢查事項。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信息化管理監測體系,對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發現異常情況時,有權要求公共機構作出說明。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對節能規章制度不健全、超過能源消耗定額情況嚴重的公共機構進行重點能源審計和監督檢查。
公共機構應當接受和配合節能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事實真相。
第四十四條 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公共機構浪費能源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通過開設舉報電話、網站等多種方式,接受社會公眾對公共機構浪費能源行為的舉報,會同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由有關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備案的;
(二)未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或者未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的;
(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費統計、報表制度的;
(四)未按照要求報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或者未按時公布能源消費狀況的;
(五)未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或者未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六)未設定能源管理崗位,或者未確定節能聯絡員的;
(七)開工建設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公共機構建設項目,或者以節能改造的名義改建、擴建辦公用房和進行超標準維修、裝修的;
(八)未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節能改造的;
(九)拒絕、阻礙節能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七條 公共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造成能源嚴重浪費的,經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核查,由財政部門相應核減該單位下一年度的公用經費。
第四十八條 公共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公共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予以通報,依照有關規定對車輛採取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等方式處理,並由有關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