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晉政發[1995]84號
【發布日期】1995-07-27
【生效日期】1995-07-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晉政發〔1995〕84號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各大中型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我省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具體規定通知如下:
一、關於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比例的確定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它房地產開發費用,按《細則》第七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融之和的5%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細則》第七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之和的10%計算扣除。
二、關於普通標準住宅與其它住宅的劃分界限
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住宅。具備下列標準之一者,不得列為普通標準住宅:
(一)套型住宅平均每套建築面積超過88平方米的;
(二)六層(含六層)以下採用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的;
(三)非城市規劃要求而採用貼面磚、馬賽克或大理石等材料進行大面積外裝修的;
(四)採用進口電梯或七層以上採用電梯的;
(五)有空調設施的;
(六)有成套不鏽鋼廚具、天然大理石台面等廚房設施的;
(七)有人造瑪瑙、大理石洗盥設備等浴室設施的;
(八)安裝高級鋁合金彩板門窗的。
除廚房、衛生間外,具備下列內裝修標準之一者,也不得列為普遍標準住宅:
(一)非結構型吊頂;牆壁採用木質、塑膠、鋁合金等材料的;
(二)地板採用木質、大理石、花崗岩等材料的。
凡基建計畫列明或實際建造的別墅、度假村、高級公寓、獨門獨院別墅式的住宅及省政府規定其它非普通標準住宅,一律不得列為普通標準住宅。
三、關於預徵稅款
對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可由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和征管工作實際,在取得轉讓房地產收入的5%以內預徵稅款,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後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四、關於納稅期限
(一)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納稅期限規定為一個月。納稅人應當在月底終了後十日內申報納稅。
(二)其他轉讓房地產的納稅人、按次納稅,應當在轉讓房地產契約簽訂後七日內辦理納稅申報,並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五、關於房地產評估價格的確定
為保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權威性和準確性,對與土地增值稅有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由具備房地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評估價格經當地稅務機關確定後,可作為土地增值稅的計算依據。
六、關於源頭控管
土地增值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房產、土地管理部門應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房屋及建築物產權、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額、土地基準地價、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及權屬變更等方面的資料。
為防止偷稅行為的發生,建立代征制度。土地增值稅在房產產權轉移和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環節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有關機構代征。凡不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房產部門不予辦理產權轉移手續,土地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手續。
稅務機關應按規定付給代征人代征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