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小企業融資促進會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一)執行會員在會的決議;

簡介

山西省中小企業融資促進會是2012年9月26日召開的“山西信用與擔保協會換屆更名大會”上正式由“山西信用與擔保協會”變更成立的開放性、民眾性的非營利性社會民眾組織。目的是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積極回響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的有關政策精神,充分發揮財政的引導作用,積極搭建新型中小企業融資平台,有效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山西省中小企業融資促進會在繼承和發揚山西信用與擔保協會的光榮傳統基礎上,通過進一步協調和引導各類金融機構、中介組織積極參與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延伸和拓展了服務範圍,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根本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誠實守信,按照市場經濟要求,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不斷增加財政收入,為山西經濟轉型跨越發展服務;積極構建融資平台,創新融資方式,拓寬融資渠道和服務功能,建立科學的融資服務體系,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幫助中小企業緩解融資難;反映中小企業的呼聲,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中小企業的公平競爭,為會員提供優質服務,促進我省中小企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山西省中小企業融資促進會接受山西省財政廳的業務指導,接受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2012年9月26日,“山西信用與擔保協會換屆更名大會”在太原隆重召開,山西省中小企業融資促進會宣告成立。省國信集團有關領導、部分省級銀行行長、省財政廳相關業務處室處長、地方財政局局長、部分中小企業以及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代表總計100餘人參加了會議,省財政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石常明、省屬地方金融類企業監事會主席高向新、省政府金融辦副主任陸東等有關政府部門領導出席了會議。
本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西省中小企業融資促進會章程,選舉產生了新一屆理事會領導成員。新當選的山西省中小企業融資促進會會長崔春香在發言中深刻地闡述了協會轉型的現實意義,對今後的工作計畫和主要任務進行了周密部署,為融資促進會的發展樹立了現實可行的目標;省財政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石常明同志也作了重要講話,他對省擔保協會十年來的工作給與了高度評價和充分肯定,對融資促進會今後的工作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和殷切希望,對利用財政手段積極扶持中小企業發展作了重要指示,會議取得了圓滿成功。

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山西省中小企業融資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全省生產經營、物流與服務業、金融企業、社會中介及其它相關機構自願發起組建的民眾性非營利性自律組織,業經山西省民間組織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誠實守信,按照市場經濟要求,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不斷增加財政收入,為山西經濟轉型跨越發展服務;積極構建融資平台,創新融資方式,拓寬融資渠道和服務功能,建立科學的融資服務體系,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幫助中小企業緩解融資難;反映中小企業的呼聲,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中小企業的公平競爭,為會員提供優質服務,促進我省中小企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山西省財政廳的業務指導,接受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太原市長治路11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在國家憲法、法律和本會章程規定範圍內組織活動。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研究中小企業改革和發展理論,總結探索中小企業發展規律,為政府部門制定中小企業發展方針政策提出建議;
(二)積極宣傳國家和省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解讀現階段國家和地方財政對中小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幫助中小企業爭取政府的相關扶持;
(三)搭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逐步規範中小企業融資行為,最佳化融資環境,建立科學的融資服務體系;
(四)研究中小企業的財政扶持政策、投資機構及上市公司的投資需求、高新技術項目融資、國內外交易所上市的有關政策及要求,為中小企業發展和經營提供相應的服務;
(五)充分發揮本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幫助中小企業之間建立業務互補、互助、互促、共贏的機制,整合有限資源,服務中小企業融資需求;
(六)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中小企業的要求、意見和建議,溝通會員與政府及其他組織的聯繫,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間的關係;
(七)開辦各種類型的培訓班、研修班,提高中小企業高管人員的政策水平與財務會計管理水平;
(八)組織開展金融機構、中小企業、民營企業間合作與發展的學術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國內外企業和組織之間的考察、合作與交流,開拓國內外市場;
(九)承擔法律或法規授權、政府委託以及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法律法規不禁止的其他工作職責。
第七條 活動規則
(一)本會按照標準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各項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和其他單位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贏利性經營活動;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的原則,做到人員自聘、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團體會員包括:
1、工業交通、物流服務等行業不同所有制的生產經營服務型企業;
2、融資、資信(產)評估、會計審計、產權交易、公證鑑定、法律服務、創業輔導等各類社會中介組織;
3、有關企業發展的各類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社會團體。個人會員包括:財政、金融、融資中介、法律及企業管理方面的理論及實際工作者。
第九條 本會會員條件:
一、團體會員
(一)擁護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憲法和有產法律、法規;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接受本會對會員信用的監督管理;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生產經營型企業、物貿與服務業、金融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國有產業政策,有較好的發展前景;有較強的領導班子,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較顯著的經濟效益,法定代表人誠實守信;依法經營,連續二年以上無重大經濟、民事糾紛,財務管理規範;有履行契約、協定的能力;
(五)社會化服務組織具有較雄厚的經濟實力,有較高水平的預防控制風險能力,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連續二年無重大經濟、民事糾紛。
(六)科研、教學和社團組織在其本行業、本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學術或業務影響。
二、個人會員
(一)符合團體會員第(一)、(二)、(三)條;
(二)熟悉財政、熱心融資服務相關事業;
(三)有較深厚的理論基礎或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四)有較高的文撰寫能力、較強的協調組織能力。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團體會員認繳入會費用;
(四)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同等條件下,有獲得本會推介及其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權向本會諮詢融資及其它業務的有關情況;
(五)有權向本會反映、舉報與融資有關的情況和問題;
(六)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設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個人會員暫不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人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團體會員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本會所有會員相互提供各自業務範圍內一定比例的優惠服務;
(六)提供享受融資及其它服務的所有必要材料及有關證明檔案;
(七)保守本會秘密;
(八)向本會反映情況。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法違紀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團體會員如破產,視為自動取消會員資格。如被另一方企業兼併,被兼併方的會員資格自動取消,另一方可申請入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討論決定本會的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在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策素質好;
(二)本業務領域內學有所長,或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選最多不能超過兩屆。連選連任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事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年度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團體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善。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山西省中小企業融資促進會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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