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江西商會

山西省江西商會是經山西省委統戰部審批、山西省民政廳登記成立的民間社會團體組織。主要由贛籍在晉經商辦實體的商業人士及有關人員自願組合而成的在山西省區域內從事行業自律、協作交流、洽談諮詢、招商引資等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基本信息

 山西省江西商會簡介
山西省江西商會(Ji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Xi Province)是經山西省委統戰部審批、山西省民政廳登記成立的民間社會團體組織。主要由贛籍在晉經商辦實體的商業人士及有關人員自願組合而成的在山西省區域內從事行業自律、協作交流、洽談諮詢、招商引資等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目前,在山西省境內從事生產經營、商務活動等江西籍人士已達數萬人,他們廣泛分布於工程機械、醫療器械、酒店用品、文化用品、煤炭、房地產、鋼結構、眼鏡、食品、菸酒批發等各行各業,他們為繁榮山西及江西的經濟建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為進一步搭建溝通政府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江西省政府有關領導前期指示江西省商務廳、工商聯、民政廳等政府部門要儘快指導成立山西省江西商會。2011年8月,山西省江西商會開始籌備,在江西省政府主管省長及江西省商務廳、民政廳主要領導的關懷下,在山西省委統戰部、山西省民政廳的大力支持下,在張小龍、許泉和、過國根、張澤輝、朱年春、鄒迅、徐小華、劉和平、李旭君、劉細鋒、周會平等眾多發起人的辛勤努力下,歷時近半年時間,不久即將召開成立大會。
山西省江西商會作為贛商的又一平台,將攜手山西區域內的贛商,堅持以支持服務為基礎,以創新發展為目標,以回報社會為願望的辦會宗旨,宣傳國家政策,規範企業行為;了解市場行情,尋找投資機會;遵紀守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促進晉贛兩地的經濟建設發揮積極作用。
山西省江西商會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2011821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山西省江西商會開展正常的業務工作,加強會費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令第250號《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第5章第29條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西省江西商會(以下簡稱商會)是自願加入的自律性管理組織。商會向會員收取會費是商會開展活動的主要經費來源。繳納會費是商會每個會員應盡的義務。
第三條 按照《山西省江西商會章程》規定的會員義務,凡商會會員均須按《本辦法》規定,按期足額繳納會費。
第四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五條 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商會會費收取標準的決議,報送省工商聯、省民政廳備案。
第二章 會費收取標準
第六條 按會員的性質及在商會工作中承擔的責任和發揮的作用,實行級差會費收取制度。
(一)會 員:每年一次性交納會費1000元;
(二)理事單位:每年一次性交納會費3000元;
(三)副 會 長:每年一次性交納會費15000元;
(四)常務副會長:每年一次性交納會費25000元;
(五)監事會主席:每年一次性交納會費30000元;
(六)執行會長:每年一次性交納會費30000元;
(七)常務執行會長:每年一次性交納會費40000元;
(八)會 長:每年一次性交納會費60000元。
第七條會員必須按照會費管理辦法按時繳納會費,一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視為自動退會,商會將取消其會籍。
第八條特邀會員免繳會費。
第三章 會費的使用
第九條 商會會費主要用於為會員提供服務和按照《山西省江西商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組織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保證商會工作正常運行的開支及商會舉辦的講座、會刊、網站、考察、接待等活動。
第四章 會費的管理
第十條 商會收取會費一律使用財政部印(監)制的社會團體收費收據。
第十一條 商會會費由商會秘書處負責收取和管理,並納入商會財務預算管理範圍。每年9月30日前,會員交納會費時,可通過銀行寄到商會秘書處專用賬號或會員本人直接到商會秘書處交納。
第十二條 商會每年向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會費收支情況,接受理事會、監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並按規定在社會團體年檢時間向省民政廳報告會費收支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商會成立之日起實行,由商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山西省江西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山西省江西商會
商會英譯名稱為Ji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xi province,縮寫為JCCS。
第二條 本會性質:江西商會是以在晉投資、創業的江西籍企業、個體工商者為紐帶,廣泛聯絡在晉的贛籍商人開展文化與經濟交流的非營利性民間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晉、贛兩省的經濟合作,發揚贛商精神,打響贛商品牌,弘揚贛商文化,凝聚贛商力量,整合贛商資源,促進贛商交流,增進贛商友情,維護贛商權益,密切晉、贛兩省之間的經濟聯繫,使商會真正成為江西商人在山西的家。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西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點:山西省太原市狄村正街東方豪寓5層509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協調政府職能部門的關係,發揮商會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行業間、企業間的橫向經濟合作,為山西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獻計獻策、牽線搭橋;
(二)為會員企業提供科技、法律、政策法規、企業管理諮詢;
(三)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諮詢服務、組織交流與合作;
(四)開展各種形式的推介活動,組織省際之間文化、經濟技術交流;
(五)組織會員企業產品交流與展銷,推介會員產銷品市場;
(六)創建人才和經濟信息網站,建立服務平台,組織會員進行業務知識、專業技術培訓,為會員提供人才、勞務輸出服務;
(七)維護企業會員單位合法權益;
(八)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組成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合法經營,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有一定實力的在晉投資或創業的贛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申請批准可以成為團體成員。
第九條 特邀會員,專家學者及知名人士等有意參加商會的,可通過商會成員推薦,經常務理事會研究同意,可成為商會特邀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會議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榮譽;
(三) 支持本會工作,接受並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 關心本會建設,積極協助籌措活動資金;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應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半年不按時繳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會費的收繳標準和管理辦法;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必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執行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監事會主席、理事;
(四)決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領導本會各工作機構開展工作,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領導本會日常工作;
(二)制定本會工作計畫;
(三)領導本會各工作機構開展活動;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及除名;
(八)聘任本會顧問、名譽會長;
(九)增補或更換個別理事和常務理事(2人以內),並報理事會認可;
(十)接受個別理事和常務理事(2人以內)的辭職,並報理事會認可。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臨時召集會議進行議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執行會長、執行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執行會長、執行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執行會長、執行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並且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會長、常務執行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會主席、理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商會章程,不得將商會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未經理事會的同意,不得將商會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
第三十條 會長、常務執行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會主席、理事等人員執行商會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商會章程的規定,給商會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或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工作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本會有關重要檔案;
(四)協調和領導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五)處理其他重要日常事務;
(六)常務執行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負責本會日常工作;
(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任免副秘書長,報會長審定後任命;
(四) 提名、任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聘用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人選;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也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1人,監事會的正、副主席任期和具備的條件與副會長相同,但不得兼任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及本會的財務人員,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組織對本會的經費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二)對會長、常務執行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等人員執行商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權和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對會長、常務執行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等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的利益時,要求他們予以糾正;
(四)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特邀個人會員免收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會員繳納會費時間為每年9月份。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損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在本會經費中開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七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應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同意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十一條 未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與委託,任何會員及其他個人不得以商會的名義進行活動,損害商會名譽的行為,給商會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合法會員活動受法律保護,未經本會2/3以上理事同意,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解散本會和終止本會會務活動。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 2011年9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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