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技術中心

山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技術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山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以下簡稱技術中心)前身是1959年集寧商檢局太原辦事處化驗室。

中心概況

檢驗檢疫徽章 檢驗檢疫徽章

目前,技術中心下設十個部門:綜合管理辦公室、技術與市場開發部、煤焦炭檢測實驗室、化礦金檢測實驗室、食品與農產品檢測實驗室、動植物檢驗檢疫實驗室、大同綜合實驗室(始建於1976年,2004年通過 CNAL認可和國家計量認證)、長治綜合實驗室(始建於1998年,2005年通過CNAL認可和國家計量認證)、侯馬綜合實驗室(始建於2000年,2004年通過CNAL認可和國家計量認證)和陽泉綜合實驗室(始建於1975年,2007年更名為技術中心陽泉綜合實驗室)。

中心人員

技術中心現有58名工作人員(高級職稱人員12名,中級職稱人員10名,初級職稱人員16名),其中綜合管理辦公室4人、技術與市場開發部1人、煤焦炭檢測實驗室3人、化礦金檢測實驗室5人、食品與農產品檢測實驗室13人、動植物檢驗檢疫實驗室8人、大同綜合實驗室11人、長治綜合實驗室5人、侯馬綜合實驗室12人、陽泉綜合實驗室3人。

機構設定

山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下設大同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陽泉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長治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侯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太原機場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平朔煤礦辦事處6個分支機構;內設辦公室、法制與綜合業務處、衛生檢疫處、動物檢驗檢疫處、植物檢驗檢疫處、食品檢驗監督處、化礦檢驗處、機電檢驗處、輕紡檢驗處、科技處、認證監管處、檢務處、人事處、財務處、政工處、監察審計室、離退休幹部處17個處室;有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質量管理評審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山西有限公司5個直屬企事業單位以及檢驗檢疫協會1個社會團體。

中心設備

技術中心擁有可滿足承檢商品需要的各類檢測儀器400餘台(套)。其中煤焦炭檢測實驗室20餘台(套)、化礦金檢測實驗室30餘台(套)、食品與農產品檢測實驗室90餘台(套)、動植物檢驗檢疫實驗室80餘台(套)、大同綜合實驗室50餘台(套)、長治綜合實驗室40餘台(套)、侯馬綜合實驗室70餘台(套)、陽泉綜合實驗室20台(套)。

中心設施

技術中心的辦公、檢測用房共120個自然間2000餘平方米。其中煤焦炭檢測實驗室檢測用房11自然間165平方米;化礦金檢測實驗室檢測用房24個自然間360平方米;食品與農產品檢測實驗室檢測用房25個自然間375平方米;動植物檢驗檢疫實驗室20個自然間300平方米;大同綜合實驗室20個自然間380平方米;長治綜合實驗室19個自然間285平方米;侯馬綜合實驗室10個自然間256平方米;陽泉綜合實驗室13個自然間200平方米。

檢測範圍

技術中心煤焦炭檢測實驗室能夠開展煤炭、焦炭、石油焦等3種進出口商品的近30個品質項目的檢測工作;化礦金檢測實驗室能夠開展礦產品、冶金產品、化工品、食品包裝材料和陶瓷等30種進出口商品的近80個品質項目的檢測工作;食品與農產品檢測實驗室能夠開展農副土特產品、食品、奶製品、畜產品、生活飲用水、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30餘種進出口商品的200餘個品質項目的檢測工作;動植物檢驗檢疫實驗室能夠開展食品微生物、動物、植物及其產品的檢測檢疫工作;大同綜合實驗室能夠開展煤炭、焦炭、陶瓷、鐵合金、糧食、飼料等10餘種進出口商品的30餘個品質項目的檢測工作;長治綜合實驗室能夠開展煤炭、焦炭、鐵合金、化工品、陶瓷、農副土特產品、食品等40餘種進出口商品的90餘個品質項目的檢測工作;侯馬綜合實驗室能夠開展食品、礦產品、冶金產品、化工品和生活飲用水等18餘種進出口商品的100餘個品質項目的檢測工作;陽泉綜合實驗室能夠開展煤炭、陶瓷和食品添加劑等3種進出口商品的15個品質項目的檢測工作。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實施細則、辦法及工作規程,負責所轄區域出入境檢驗檢疫、鑑定、認證和監督管理等行政執法工作。

2、負責實施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衛生監督,負責口岸傳染病的預防與控制工作,負責出入境人員的預防接種和傳染病監測體檢的管理工作。

3、負責實施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檢驗檢疫與監督管理,負責動植物疫情監測、調查等工作,辦理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授權的動植物檢疫審批,實施動植物疫情的緊急預防措施。

4、負責實施進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實施一般包裝和出口危險品貨物包裝檢驗,負責進出口商品鑑定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外商投資財產鑑定,辦理進出口商品復驗工作。

5、負責實施對進出口食品、動植物及其產品等的生產(養殖、種植)、加工和存放等單位的衛生、檢疫註冊,負責實施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和出口質量許可工作,負責實施進出口產品、體系認證和實驗室認可、人員註冊等工作,並監督管理。

6、負責實施國家實行進口許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驗證,負責出口、轉口商品的有關出境驗證。

7、負責實施出入境交通運載工具和貨櫃及容器的衛生監督、檢疫監督和有關的適載檢驗、鑑定,負責出入境交通運載工具、貨櫃、包裝物及鋪墊材料和貨物的衛生除害處理管理工作。

8、負責執行國家、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簽署的有關檢疫、檢驗的國際協定、協定和議定書等,負責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檢疫協定的實施工作。

9、負責簽發出入境檢驗檢疫證單和標識、封識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出口商品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簽證工作。

10、負責所轄區域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統計,調查和收集國外傳染病疫情、動植物疫情和國際貿易商品質量狀況,提供有關信息。

11、負責對所轄區域內各類涉外檢驗檢疫、鑑定和認證機構(包括中外合資、合作機構)以及衛生除害處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12、負責出入境檢驗檢疫科技、標準化和信息化工作,負責有關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

13、負責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外事、財務、基建、物資管理、紀檢監察、審計、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14、承辦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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