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電子商務示範基地和示範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魯政發〔2016〕13號)關於“推進電子商務示範創建”的有關要求,實施“網際網路+流通”行動計畫,促進流通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培育電子商務市場載體,壯大市場主體,引導電商園區和企業健康發展,推進我省電子商務示範基地和示範企業的創建工作,我廳參照商務部和有關省市的經驗做法,制定了《山東省電子商務示範基地、示範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第十六次廳長辦公會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魯政發〔2016〕13號)關於“推進電子商務示範創建”的有關要求,培育市場主體,引導電子商務園區和企業建設發展,提升電子商務發展水平,參考《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創建2015-2016年度電子商務示範企業工作的通知》(商辦電函〔2014〕770號)和其他省市的做法,制定省級電子商務示範基地、示範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二條 開展省級電子商務示範基地、示範企業創建活動是為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引導作用,培育壯大市場主體,促進電子商務產業聚集,推動電商領域“雙創”,最佳化公共服務,完善產學研用合作與創新機制,建設良好生態發展環境,全面提升我省電子商務套用、服務與管理水平。

第三條 電子商務示範基地、示範企業的申報範圍分別包括:

(一)示範基地

在山東省內各地依法設立的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特色電商小鎮、電子商務專業樓宇及各級政府規劃布局的電商產業發展區域等。

(二)示範企業

在山東省內進行工商註冊、稅務登記、獨立核算,並以網際網路為主要渠道,實現消費者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網上交易和線上電子支付等商務活動的企業,包括網路零售、網路批發、電商服務、生活服務、綜合創新等類型。

第四條 山東省電子商務示範基地、示範企業認定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公開原則,堅持自願申報與政府引導相結合開展。認定工作由省商務廳組織實施。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電子商務示範基地應集聚一定數量的電子商務及相關配套企業,具有一定的產業規模、專門的服務機構,能夠提供相應的基礎設施保障、公共服務的區域。基地應由在山東省內註冊的獨立法人運營管理,其電子商務發展水平和規模應居全省領先地位。申報對象由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遴選並推薦,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已出台的電子商務政策規定,符合城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相關產業發展規劃,擁有明確的經營管理主體並已正式投入運營1年以上。

(二)區域內已有的電子商務企業及上下游相關企業相對集中,形成產業門類較全的集聚優勢。

(三)基地建築面積應達到10萬平方米以上,用於電子商務相關產業的總體辦公建築面積應大於2萬平方米(創業園、孵化園可以酌情降低,下同),由單個樓宇組成的建築面積應在1萬平方米以上,信息化基礎設施完備,且已正式投入使用;企業入住率在 80%以上,且所入駐的企業中,電子商務及相關企業占所有入駐企業的50%以上;入駐企業電子商務交易額達到一定規模,且經營情況良好。

(四)區域內的電子商務發展能夠與地方優勢產業需求結合,能夠對區域內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產業結構調整和融合、企業經營管理機制創新和現代市場流通體系建設起到明顯的推動和示範作用。

(五)已建立較為完善的人才評價、流動、激勵等工作機制;在戰略諮詢、技術開發、人才培養、企業孵化、金融服務、市場開拓、現代物流等公共服務方面功能完善,配套齊全。

(六)所在地政府部門已建立電子商務工作協調管理機制並已制定出台本地電子商務發展規劃、促進扶持政策和規範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報企業須在山東省內註冊的獨立法人企業,經營電子商務相關業務(控股公司與其下屬子公司就同一經營範圍,不得同時申報)。屬於下列示範類型之一,各示範類型及創建標準如下:

通用標準

(一)企業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符合《電子商務模式規範》(SB/T10518-2009)和《網路交易服務規範》(SB/T10519-2009)等行業標準,合法經營,對於傳銷、欺詐、銷售違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有相應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二)企業通過網際網路從事涉及行政許可類商品和服務經營的,須按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經營批准證書,並在其電子商務平台公開經營批准證書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電子連結標識。

(三)企業經營的獨立網站或網店須開設兩年以上並運行穩定,如是獨立網站須已取得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已通過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取得ICP證號。

(四)企業建有專門的電子商務組織管理機構,擁有專業的電子商務人才隊伍和培養計畫,具備充足的資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術和財務制度,擁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後服務保障體系。

(五)企業電子商務業務經營狀況良好,上年度電商業務收入或利稅穩定增長,或企業套用電子商務的採購額或銷售額在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

(六)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較強,經營的商品品種、市場占有率、用戶規模富有成長性。

(七)企業電子商務套用的社會效益明顯,對相關產業發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進作用,有助於提升相關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帶動上下游關聯企業協同發展,有利於促進就業和創業,滿足社會公眾便利、安全的消費需求。

(八)企業電子商務業務在省內同行業中處於先進水平,用戶使用過程中滿意度優秀,在行銷、支付、物流等涉及到的環節具有良好的可選擇性和便利性,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對山東省電子商務發展具有示範意義和推廣價值。

分類標準

(一)網路零售類

面向境內終端消費者,通過網際網路或移動通信網路開展服裝、家電、食品、家居建材、日用百貨、圖書音像、通訊數碼、航旅客票等領域零售業務的企業。包括四個子類型:

1.傳統品牌網路零售企業:具有生產製造或設計能力,並銷售自有傳統品牌商品為主的企業;

2.網路品牌網路零售企業:具有生產製造或設計能力,並銷售自有網路品牌商品為主的企業;

3.經銷型網路零售企業:主要通過自建獨立網站,從事商品銷售的企業;

4.經銷型網路店鋪企業:主要通過在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設店鋪,從事商品銷售的企業。

申報條件:

(1)企業年電子商務銷售額在1億元以上;

(2)年電子商務銷售額低於1億元的企業近2年的電商業務年均增長速度不低於30%;

(3)企業在行銷方式、商品質量保障、客戶管理、物流配送、售後服務等方面具有特色。

(二)網路批發類

面向企業通過網際網路或移動通信網提供農產品、工業品和生產資料等批發服務的企業。包括兩個子類型:

5.生產型網路批發企業:具有生產製造或設計能力,通過自建網站或在第三方平台開設店鋪方式,以批發自有商品為主的企業;

6.貿易型網路批發企業:通過自建網站或在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設店鋪的方式,經營商品批發業務的企業。

申報條件:

(1)企業利用網際網路促成交易規模在5億元以上;

(2)低於5億元的企業近2年的電商業務年均增長速度不低於30%;

(3)網路交易額占全部交易額的比例應在10%以上;

(4)企業在網路渠道開拓、行銷推廣、交易模式創新、服務保障等方面具有特色。

(三)電商服務類

面向企業或消費者提供電子商務服務(含跨境電子商務服務)的企業,包括兩個子類型:

7.平台型電子商務服務企業:為企業或個人開展網路零售、網路批發或生活服務業務提供相關電子商務服務的企業;

8.支撐型電子商務服務企業:面向企業或個體經營者提供網路商鋪代理運營、行銷推廣服務、數據服務、信用服務、諮詢服務、培訓服務、電商物流服務、電商金融服務等支撐類電商服務的企業。

申報條件:

(1)平台型電子商務服務企業中,大宗商品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年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上或所運營平台交易額10億元以上;主要服務一般性工商企業產品採購或個人消費的平台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或所運營平台交易額1億元以上。在賣家審核、產品審核、平台交易規則、交易雙方權益保障、智慧財產權保護、糾紛和違規處理等方面具有特色;

(2)支撐型電子商務服務企業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在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體系、關鍵技術等方面具有特色。

(四)生活服務類

9.網路化生活服務企業: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或自建網站,面向企業或個人消費者提供餐飲、住宿、休閒娛樂、家政服務、美發美容、沐浴、洗染、家電維修、人像攝影、婚慶等業務的商戶類企業。

申報條件:

(1)企業年營業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

(2)低於1000萬元的企業近2年的電商業務年均增長速度不低於30%;

(3)企業在商業模式、行銷策略、服務區域等方面具有特色。

(五)綜合類

10.綜合型電子商務企業:面向企業或個人消費者,同時提供上述兩種以上服務類型的綜合型電子商務企業。

(1)企業電子商務交易額10億元以上或服務收入1000萬元以上;

(2)企業在經營模式、服務產品、企業管理等方面具有特色。

(六)創新類

11.創新型電子商務企業:面向企業、個人經營者或消費者提供遠程教育、醫療、交通、娛樂等服務的創新型電子商務企業。

(1)企業年營業收入增長率超過100%,所經營網站流量年增速超過100%;

(2)企業在運營模式、服務群體、關鍵技術等方面具有創新性。

第七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企業或基地運營管理方,不能參加評選:

(一)涉嫌因網路侵權、售賣非法出版物和違禁品、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規違法行為正在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立案調查。

(二)近三年內因網路侵權、售賣非法出版物和違禁品、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規違法行為受到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處罰。

(三)當前涉及安全、環保等方面的違規違法事件,涉及重大法律或商業糾紛。

第三章 申報材料

第八條 申請省電子商務示範基地認定的,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山東省電子商務示範基地(園區)申報表;

(二)已入駐電子商務企業名單及經營情況簡表;

(三)山東省電子商務示範基地創建方案;

(四)基地或園區經營管理主體的基本信息材料,包括經營管理主體的社會統一信用代碼證(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稅務機關出具的平台運營企業近兩年納稅證明等;

(五)基地的設立應符合當地產業發展規劃,由政府主導設立的基地應提供當地政府同意設立的批文;

(六)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要求的材料;

(七)其他按要求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 申請省電子商務示範企業認定的,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山東省電子商務示範企業申報表;

(二)山東省電子商務示範企業申報方案;

(三)企業基本信息材料,包括社會統一信用代碼證(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涉及行政許可類商品和服務的經營批准證書等;

(四)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要求的材料;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近兩年會計年報;

(六)稅務機關出具的近兩年納稅證明;

(七)其他按要求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 申請材料必須實事求是,如發現弄虛作假行為,將取消參與評定資格。

第四章 認定程式

第十一條 相關基地、企業可參照本辦法根據自身情況填寫申報表,向所在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確定推薦名單,並將相關材料(包括電子版)上報省商務廳。

省屬(包括省國資委直管)企業可直接向省商務廳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省商務廳組織有關機構、專家成立評審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調研,對示範基地的候選單位組織答辯,擬定出山東省電子商務示範企業、示範基地名單。

第十三條 省商務廳將擬定的示範基地、示範企業名單在省商務廳網站公示。

第十四條 經公示無異議後,由省商務廳確定為示範基地、示範企業。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山東省電子商務示範基地、示範企業應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商務廳報送上一年度經營情況表。

第十六條 山東省電子商務示範基地、示範企業評定每兩年按照認定標準進行一次考核,對於考核達標的企業、基地繼續列入,考核不達標的則予取消。

第十七條 山東省電子商務示範基地、示範企業發生名稱、住所地、經營範圍變更,或合併、分立、變更法定代表人等重大變動的,應當在變動後一個月內報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山東省電子商務示範基地、示範企業有下列情形的,將予以撤銷資格,收回相應證書匾牌:

(一)申請過程中故意弄虛作假的;

(二)發生偷稅漏稅、惡意欠薪、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嚴重侵害智慧財產權等違法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不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定期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供相關資料和報表的,屢催未果的;

(四)經營發生重大變故,或其他原因導致實際情況已嚴重不符合評定條件的;

(五)其他依法應予撤銷的情形。

被撤銷資格的基地、企業,自撤銷之年起3年內,不得再申請省電子商務示範基地、示範企業認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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