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是中國計畫生育協會省級地方組織,列入民眾團體序列,由省政府領導同志聯繫。省計畫生育協會機關接受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省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充分發揮基層協會組織網路優勢和會員示範帶頭作用,動員、組織民眾自覺實行計畫生育;
(二)參與開展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重大問題的政策與動態研究,為省委、省政府提供相關決策意見和建議;
(三)協調社會力量,開展關懷計畫生育困難家庭、關懷獨生子女及其家庭、關懷計畫生育老年家庭等社會服務活動,對計畫生育特困家庭實施幫扶救助行動;
(四)反映計畫生育民眾訴求,依法維護民眾在計畫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權益;
(五)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發展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有關組織的民間交往和聯繫。
發展歷程
1、省協會組織的建立和發展
1982年4月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為適應計畫生育工作在國際交往中的需要,中國計畫生育協會山東分會成立。
1984年10月30日—31日,召開了全省計生協會員代表大會,經選舉組成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1986年4月,經省計生委、計生協聯合申請,省編委批覆,在省計生委事業編制中單列6個名額為省協會工作人員編制。
1987年2月28日,省協會召開二屆二次理事會議,討論通過《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章程》,確定將中國計生協會山東分會易名為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增補6名理事、分設了4個工作小組。
1988年10月,省編委發文批覆專設省計生協會辦公室,編制10人,承擔協會日常工作,同時承辦《山東人口》雜誌編輯工作。同年11月,省編委批覆省計生協會辦公室事業編制增至15人。
1992年12月,省編委增編5人承擔《山東人口》雜誌編輯出版工作,編制名額增加至20人。
1995年省協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根據省委組織部批覆,省協會設專職副會長。
2003年,根據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覆,協會主辦的《婚育與優生》雜誌(原〈山東人口〉)停辦,編輯部人員分流安置。
2004年12月31日,根據省人事廳186號文《關於省計生協辦公室列入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範圍及設定非領導職務的通知》,省協會辦公室改為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單位,省編委批覆編制名額為14人。目前,省協會實有在職專職工作人員15人。
2、全省協會組織:至2004年底,全省各級協會組織總計92371個,理事932698名,會員總數8902589名。
3、省協會歷任會長、常務(專職)副會長、秘書長
協會成立於1982年,省計生局副局長王義才兼任會長。
第一屆,1984年---1986年4月。省計生委主任袁承恩同志兼任會長,計生委副主任王義才同志兼任副會長及秘書長。
第二屆,1986年5月—1989年5月。省計生委原主任袁承恩同志任會長,蓋玉琛同志任秘書長。
第三屆,1989年6月—1995年。袁承恩同志任會長至1991年。後經省委批准,由副省長宋法棠同志任會長,袁承恩同志改任常務副會長,蓋玉琛同志任秘書長至1992年8月,聘徐合飛同志繼任秘書長。
第四屆,1995年---2000年。副省長吳愛英同志任會長,後由副省長邵桂芳同志任會長,省計生委原主任孟雲同志任常務副會長,王成林同志任專職副會長,徐合飛同志任秘書長至1999年2月,四次常務理事會聘齊洪儒同志任秘書長。
第五屆,2000年---2005年。副省長邵桂芳同志任會長,省軍區原副政委李養珍同志任第一副會長,計生委原副主任李翰章同志任常務副會長,王成林同志任專職副會長,齊洪儒同志任秘書長。2002年3月,專職副會長王成林同志兼任秘書長。2004年5月,省計生委原副主任潘洪增同志任常務副會長。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簡稱為山東省計生協,英文為Sandong Fami1y Planning Association,縮寫為SDFPA。現住所為濟南市。常務副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條 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服務育齡民眾的全省性、非營利性民眾團體。山東省計生協堅持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動員廣大民眾自覺遵守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參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宗旨。
第四條 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堅持公平、公正、平等、民主原則,會員不分民族、種族、年齡、性別、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身體狀況和財產狀況一律平等。
第五條 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組織廣大會員實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發揮帶頭、宣傳、服務、監督、交流等作用,維護廣大會員和育齡民眾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是中國計畫生育協會的地方組織,接受中國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指導,結合山東省省情和工作實際執行其章程和發展規劃,加強省際、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 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接受山東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業務指導,接受有關部門的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 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尊重地方各級計畫生育協會的法人地位,指導和支持他們結合當地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第二章 目標和任務
第九條 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致力於穩定人口低生育水平,鼓勵晚婚晚育,推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和民眾生殖健康水平,改善人口結構,引導人口合理分布,促進全省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新機制建設。
第十條 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根據廣大民眾的需求,努力提高服務工作能力和水平,組織和帶動民眾走少生、快富、健康、文明之路。
(一)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和省人口計生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助政府動員和組織廣大民眾自願實行計畫生育;
(二)協調社會力量,發展人口福利事業,幫助廣大育齡民眾、獨生子女、計畫生育困難家庭以及流動人口等群體解決生育、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
(三)向民眾傳播避孕、節育等知識和信息,致力於杜絕不安全的人工流產;
(四)向廣大青少年提供性與生殖健康、預防性病、愛滋病知識與服務;
(五)反映民眾在計畫生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舉報違法亂紀行為,維護育齡民眾的合法權益;
(六)倡導人與人和睦相處、男女平等、尊老愛幼、鄰里互助和扶貧濟困、明禮誠信、團結友善的新風尚,弘揚社會主義人口文化。
第十一條 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按照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不斷更新觀念,創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強工作人員素質和工作機制建設,提高發掘整合社會資源的能力和辦公現代化、信息化水平,確保工作目標和任務的實現。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凡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熱心計畫生育事業,願意繳納會費的公民或組織、單位,均可以自願申請成為計畫生育協會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程式
個人須向居住地基層計畫生育協會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半數以上同意,成為計畫生育協會個人會員。
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須向當地計畫生育協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通過,成為當地計畫生育協會的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由批准入會的計畫生育協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四條 協會會員享有的權利(一)個人會員的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聽取和審議協會工作報告,了解協會工作和財務狀況;
3、享受有關會員優惠政策和表彰獎勵;
4、對本級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對上級協會工作進行監督。
5、退會自由。
(二)團體會員的權利:
享有參加協會活動,審議協會工作,受表彰與獎勵,獲得項目支持及退會的權利。
第十五條 協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遵守協會章程;
致力於實現協會的宗旨、目標和任務;
自願繳納會費;
參加協會活動;
反映民眾訴求;
協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其所在計畫生育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個人會員因刑事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會員資格自行取消。
對長期不能履行會員義務的個人會員,經所在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可以勸其退會。對拒絕履行會員義務的團體會員,經所在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取消其團體會員資格。
退會、被取消會員資格、被勸退會的個人,退會、被取消團體會員資格的組織、單位,兩年後如具備入會條件,可以重新申請入會。
第十七條 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對為本協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內外人士,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授予榮譽稱號並頒發證書、證章。
第四章 領導機構
第十八條 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修改和通過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章程;
審議和批准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發展規劃;
審議和批准上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討論和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提前或延期的時間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條件、名額及分配,由常務理事會根據提高協會工作水平和能力的要求,以及各地會員總數和工作現狀,綜合考慮確定和分配。地方協會的代表人選,由各市計畫生育協會推薦。省級單位和團體會員單位的代表,由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執行機構負責聯繫與協商。
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重視會員代表的廣泛性和性別平等。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由大會通過的主席團主持和領導。
第二十條 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有被選舉權的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負責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全省理事會會議由常務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一條 全省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審議和批准常務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三)審議和批准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工作計畫;
(四)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
(五)討論決定協會發展中的其它重要事項。
理事缺額或需要更換時,由缺額或更換理事的省級單位和地方市級協會提出補充或更換人選,經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常務理事會審查同意,由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常務理事會,按照議事、決策、協調能力強的要求,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負責落實理事會的決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重大事項臨時召開,情況特殊時可通過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召開理事會;
審核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三)審議通過提交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聽取執行機構的工作匯報,研究執行機構的重要建議,評估執行機構的工作;
(五)聘任或解聘秘書長、副秘書長;
(六)調查了解計畫生育協會工作情況,發揮自己的特長和優勢,為改進協會工作提出建議;
(七)討論和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理事會的理事、常務理事和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為五年,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實到人數達到應到人數半數以上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數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六條 會長的職責是:
(一)代表理事會全面領導協會工作;
(二)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重要會議;
(三)履行理事會確定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副會長的職責
常務副會長在會長領導下主持協會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會長領導執行機構工作;
(二)受會長委託主持召開常務理事會等重要會議;
(三)組織和落實全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有關自身建設、提高素質水平等決議;
(四)批准並簽署或授權簽署由協會承擔責任的重要契約、文本、檔案;
(五)協調其他副會長、常務理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專職副會長協助會長、常務副會長工作,分管協會執行機構的工作。其他副會長協助會長、常務副會長工作,根據工作分工和自己的特長及社會影響發揮應有的作用。
第二十九條 會長辦公會
協會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由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會長、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有關副會長及相關人員人員參加。辦公會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五章 執行機構
第三十條 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的辦事機構,在會長、副會長的領導下,落實決策機構的決議。涉及機關建設和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由常務副會長、有關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會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會務會議由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三十一 條秘書長在常務副會長領導下負責執行機構協調、參謀、服務工作,其職責是:
協調各部門落實辦公會議的各項決策;
(二)組織各部門加強同理事、常務理事的聯繫、協調,為決策機構提供服務;
(三)為會長、常務副會長等做好參謀、諮詢工作,加強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作風、業務建設和管理工作;
(四)協調處理其他具體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六章 地方組織
第三十二條 市、縣、鄉級計畫生育協會,為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的地方組織。市、縣級計畫生育協會,應有獨立的機構編制,配備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等專職工作人員,設立精幹的辦事機構。鄉、鎮、街道計畫生育協會,應有專人主持日常工作。
地方計畫生育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或由會長指定一名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
第三十三條 山東省地方各級計畫生育協會,應根據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章程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級協會章程,依據章程管理本級協會事務,指導下級協會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山東省地方各級計畫生育協會應將工作重點放在基層,從實際出發,講究實效,創造性地開展工作。要加強協會工作人員隊伍、志願者隊伍和文化宣傳隊伍建設,提高地方協會組織的活動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七章 基層組織
第三十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機關和企事業基層單位、流動人口集聚地所建立的計畫生育協會、計畫生育協會聯合會,為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的基層組織。
第三十六條 基層計畫生育協會應根據工作需要,選配一名好會長,組織一個議事決策能力強的理事會,聘任專(兼)職秘書長,健全以會員小組和會員聯繫戶為重點的組織網路,建設一支以老黨員、老幹部、老模範、老職工、老長輩、青年和科技帶頭人為骨幹的會員隊伍,圍繞民眾的需求開展工作,做到組織健全,活動經常,搞好服務,形成風尚。
第三十七條 基層計畫生育協會應依據村(居)民委員會自治章程和協會章程,積極參與村(居)民自治,在計畫生育民眾工作和計畫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中,發揮主力軍作用。在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和諧家庭、和諧社區、和諧村居建設中,發揮骨幹帶頭作用。
第三十八條 基層協會負責會費的繳納、管理和使用,會員根據本協會章程規定和自己的經濟狀況自願交納。會費應全部用於協會活動。
第三十九條 基層計畫生育協會應根據上級計畫生育協會章程的基本原則和本地的實際,制定本協會的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八章 經費管理
第四十條 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政府撥付的經費;
社會和個人捐贈;
國際組織和國際友好人士捐贈;
團體會員繳納會費;
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合作開展社會公益事業
的專項經費;
依法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
國際合作項目專項經費;
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專款專用。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的經費、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依據國家和省財政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和審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山東省計畫生育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6年7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