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第22屆運動會

山東省第22屆運動會

2006年10月10日第22屆山東省運動會,採用了申辦的形式。申辦投票在濟南舉行,經過現場投票計票,在65票有效票中,淄博以37票名列第一。後經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正式確定由淄博市在2010年承辦第22屆省運會。 山東省第22屆運動會於2010年9月19日在淄博舉辦。

山東省第22屆運動會簡介

第二十二屆省運動會在淄博市舉辦,是省政府改革省運會賽制後的首屆,共設青少年組、高校組、行業組三個組別,其中青少年組設定田徑、游泳(跳水)、舉重、摔跤、柔道、跆拳道等25個大項、759個小項。除場地腳踏車、帆船、帆板等項目分別在濟南、青島舉辦外,其他項目都在我市舉辦。其中,主賽場設在淄博市體育中心,各區縣、高新區及部分高校、大企業設立分賽場,分別承辦2—3個分項或分組比賽。屆時,全省17市、127所高校及30餘個行業體協的代表團將組隊參賽。 據悉,為了承辦本屆省運會,淄博市共新建、維修33個比賽和訓練場館。其中,利用現有場館5個,新建6個,維修改造2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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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運會市場開發方式 二十二屆省運會市場開發就是對省運會有形資源和無形資源進行統一整合、包裝、行銷,充分挖掘其市場價值,實現應有的經濟效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贊助招商 二十二屆省運會確立戰略合作夥伴(總冠名)、合作夥伴、贊助商、獨家供應商、供應商和其它贊助方式6個等級的贊助招商計畫,6個級別均設基準價位。戰略合作夥伴為最高等級。 (二)社會捐贈 組委會採取有關措施爭取企事業單位、社會各界、社會團體和個人出資捐贈支持二十二屆省運會承辦工作。 (三)特許經營 組委會授權生產製造商在其產品上使用二十二屆省運會標誌(名稱、會徽及吉祥物等),並允許企業相關產品在全國範圍內生產、銷售,從而獲取標誌使用費、參與銷售提成的經營活動。包括紀念幣、紀念鈔、紀念牌、紀念郵品、紀念衫等文化、生活用品的特許經營等權益。 (四)開幕式、閉幕式及比賽門票 組委會出售二十二屆省運會開、閉幕式及比賽等門票而獲取收入的經營活動。 (五)資金運作 組委會將二十二屆省運會市場開發所得資金進行市場運作,獲得經濟收益用於二十二屆省運會承辦工作的經營活動。 (六)網路及新媒體資源開發 組委會商業合作網站、網路直播資源開發,手機簡訊、視頻等新媒體資源的開發。 (七)其他商業資源開發 除上述資源以外的二十二屆省運會資源的開發,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體育展會:省運會期間舉辦的各種形式的體育博覽會、專業體育展會來籌集資金。 商業比賽:指舉辦具有市場開發價值、民眾喜歡、贊助商有贊助意向的體育商業比賽。 文藝演出:為配合省運會有關活動舉辦的各類文藝演出活動,包括省運會主題晚會、省運會宣傳晚會等。 主題活動:省運會組委會舉辦的和省運會有關的各類大型活動,如電子火炬接力、開閉幕式、倒計時系列活動、郵展、論壇報告會等。 比賽場館、印刷品廣告及賽事冠名:各類比賽場館、省運會會刊、各類宣傳手冊等廣告及賽事冠名等。

山東省第22屆運動會吉祥物

吉祥物由山東工藝美術學院顧群業創作團隊設計。這兩隻可愛的小狐狸名叫“伶伶”和“俐俐”,被稱為“瑞狐”,是基於“盛世瑞狐”這樣一個核心理念。因為根據可考文獻的記載,從先秦兩漢開始,狐成為一種瑞獸。《山海經·海外東經》中最早有瑞狐的記載,東晉郭璞注曰:“太平則出而為瑞也。”意思是說:太平盛世會出現瑞狐,是祥瑞的徵兆。因“狐”與“福”諧音,狐形象也經常被作為寓意福祿吉祥的紋飾。清代淄博籍小說家蒲松齡所著《聊齋志異》,更是將山東的“狐文化”在世界範圍內進行了廣泛傳播。吉祥物圖案採用動漫的形式,對“狐”的動物原型進行處理,既表現了吉祥物聰明、可愛、機靈、活潑等性格特徵,也符合大眾追求美好與祥和的願望。

山東省第二十二屆運動會會徽

山東省第22屆運動會 山東省第22屆運動會

會徽的創意為“齊都聖火”,壯觀雄偉的齊城牆與熊熊燃燒的運動之火結合,彰顯山東人民開放進取、兼容並蓄的特質,點燃了齊魯大地全民參與省運、全民參與健身的風尚。會徽包含數字“22”,代表“第二十二屆”。視覺外觀形似字母“S”代表“山東”,字母“Z”代表“淄博”,充分體現齊魯文化的深厚底蘊、山東淄博獨特的人文精神。會徽整體勾畫似一位正舉步跨越的運動健將,表達出齊魯健兒頑強拼搏、力爭上遊的風采,更象徵著山東省體育事業不斷實現新的飛躍。會徽整體採用紅色調,寓意著山東體育、省運會的紅紅火火。

山東省第二十二屆運動會會歌

《風起東方》

詞:鮑方

曲:于洋

黃河為我們縱情地歌唱,

泰山為我們驕傲地鼓掌,

東方故都點燃所有激情夢想,

齊魯大地續寫更快更高更強,

風起東方夢想開始的地方,

汗水把黑頭髮洗得更加閃亮,

風起東方夢想開始的地方,

齊魯雄風浩蕩東方聖火飛揚!

我們在巨人懷抱中成長,

我們在巨龍帶領下飛翔,

活力淄博敞開青春追夢賽場,

足球故鄉鑄就生命燦爛榮光,

風起東方夢想開始的地方,

迸發著五千年綿延不絕的力量,

風起東方夢想開始的地方,

舒展著新時代一飛沖天的翅膀!

山東省第二十二屆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

舉辦山東省第二十二屆運動會是為了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選拔和鍛鍊優秀體育後備人才,進一步推進我省民眾體育和競技體育協調發展。運動會堅持團結協作、開放創新,有利於促進業餘訓練,有利於專業隊選材,有利於調動市縣為奧運、全運做貢獻;賽出風格、賽出水平,努力辦成隆重、和諧、節儉、圓滿的高水平體育盛會,為促進我省體育事業科學發展和加快建設經濟文化強省作出積極的貢獻。

競賽時間和地點

2010年9月在淄博市舉行。

競賽項目

(一)青少年組

田徑、游泳(跳水)、舉重、國際式摔跤、柔道、跆拳道、拳擊(女子拳擊)、體操(蹦床、藝術體操)、賽艇、皮划艇、帆船(帆板)、射擊、射箭、腳踏車(公路、場地、山地、BMX小輪車)、擊劍、足球、籃球、排球(沙灘排球)、桌球、手球、羽毛球、網球、武術(套路、散打)、鐵人三項、空手道

各競賽項目(小項)設定按照魯體綜字〔2007〕1號檔案執行。

(二)高校大學生組

田徑、游泳、籃球、排球、足球、桌球、武術、健美操

(三)行業體協組

桌球、羽毛球、籃球、田徑、象棋、游泳

參加單位

(一)青少年組比賽以市為單位組團參加;

(二)高校大學生組比賽以高校為單位參加;

(三)行業體協組比賽以行業體協為單位組團參加;

運動員參賽資格

(高校大學生組、行業體協組另文通知)

(一)必須是山東籍運動員。

(二)經縣級以上醫務部門檢查證明身體健康者。

(三)運動員註冊規定:

各代表團運動員必須按照魯體綜字〔2007〕1號檔案的規定進行資格審查和註冊建證,獲得山東省體育局頒發的《山東省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競賽證》,並在2008-2010年參加兩次山東省青少年比賽或在省運會預賽前經省項目管理單位審核報省體育局同意代表國家、山東省參加國際國內重大比賽(奧運會、全運會、世錦賽或世界盃總決賽、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亞運會)的運動員,才有資格參加二十二屆省運會。凡未參加省運會預賽的運動員(經省體育局同意參加國際國內重大賽事的運動員除外)均不得參加2010年省運會決賽。

(四)運動員交流規定:

1、允許省內各市之間運動員有序交流。凡交流的運動員必須具備參加本屆省運會資格;辦理交流時間統一截止到二十二屆省運會第一個項目預賽前30天,逾期不予受理。

2、 省內市間交流運動員,輸出市可不受單位和交流運動員人數限制,輸入市每個項目只能與一個市交流;足球、籃球、排球(沙排除外)、手球每個項目交流人數不得超過3人;其他2人(含2人)以上集體項目,每個項目不得超過2人;個人項目每小項只允許交流1人。(淄博市交流不受限制,但集體項目輸入只能同一個輸出市協定交流)。

3、運動員交流必須簽訂《山東省運動員交流協定書》,一式四份,由省體育局業務主管部門統一印發,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全部材料交省項目管理單位審核同意後報省體育局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備案,省項目管理單位一份,交流雙方單位各持一份,省體育局在省運會預賽前公布名單。

4、交流運動員成績統計辦法:凡交流的運動員在省運會決賽取得的成績一律各按50%計入交流雙方代表團。

(五)省外引進運動員規定:

1、 以戶口所在地為依據,凡省外運動員註冊到山東省並參加第二十二屆省運會的,均按省外引進運動員對待,執行魯體綜字〔2007〕1號檔案相關規定;允許已在我省辦理優秀運動隊轉正手續的適齡運動員參賽,引進運動員本周期代表山東省取得的成績可帶入第二十二屆省運會(以省體育局人事處提供的名單為依據)。

2、凡省外引進運動員必須在二十二屆省運會運動員資格審查結束前參加骨齡測試,合格者按相關規定辦理手續;引進合格運動員名單將統一在省運會第一個項目預賽前公布。

3、省外引進運動員不允許進行省內市間交流。

(六)輸送到全國各大中專院校的山東籍運動員,全國首次註冊必須代表山東省,並符合本屆省運會運動員參賽資格,經省項目管理單位審核報送省體育局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方可報名參賽(以省項目管理單位和省體育局競技體育處提供的名單為準,截止時間到2009年10月底前)。

(七) 輸送到解放軍具備與我省實行全運會兩次計分,並通過第二十二屆省運會資格的運動員,經省項目管理單位核准後報省體育局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方可代表所屬輸 送市報名參賽(以第十一屆全運會前國家體育總局公布的和省體育局競技體育處2008年12月底前簽署的兩次計分協定名單為準)。

(八)第十一屆全運會期間臨時轉會(交流)到省外參加第十一屆全運會,並符合第二十二屆省運會參賽資格的運動員,經省體育局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同意方可代表所屬輸送市報名參賽(以省項目管理單位和省體育局競技體育處提供的名單為準)。

(九)山東省優秀運動隊正式隊員符合參賽資格的均可代表輸送市報名參賽。

(十)運動員骨齡標準按照魯體綜字〔2007〕1號檔案執行。

(十一)凡無故不參加省體育局指定比賽或集訓任務的運動員,均不得參加第二十二屆省運動會比賽。

參加辦法

(高校大學生組、行業體協組另文通知)

(一)運動員報名參賽必須攜帶《山東省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競賽證》、縣級以上醫務部門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以及本人和教練員簽名的反興奮劑保證書。

(二)各代表團運動員報名人數和各項目參加決賽的人數按照各項目競賽規程的規定執行。

(三)根據運動員骨齡劃分參賽組別,允許運動員同項目升組比賽,運動員參賽組別以省運會預賽報名為準(各項目競賽規程和規則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四) 凡被國家體育總局選派參加國際國內重大比賽(世錦賽或世界盃總決賽、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的運動員,比賽時間與省運會該項目預賽時間衝突的,需在該項目 預賽前30天提供國家體育總局選調檔案(原件)、省運動項目管理單位申請和省體育局競技體育處證明,交省體育局業務主管部門審定,經分管局長簽字後,可直 接參加決賽。

(五)淄博市可以在甲、乙組所設項目內增報10名運動員參加決賽,每個大項限報2人,增報的運動員必須符合參賽資格;可以直接參加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項目決賽。

(六) 各代表團團部工作人員(含團長、副團長)數量規定:凡參加比賽運動員總數(不包含第二十二屆省運動會開幕式前決賽已經結束項目的運動員人數,下同)在20 人(含 20人)以下的代表團,工作人員人數不超過3人;運動員總數在 21人至50人的,可報工作人員 5人;運動員總數在51人至 100人之間的,運動員每超過10人(尾數不足10人的,按 4舍 5入的方法計算),可增加 1名工作人員; 運動員總數在101人以上的,運動員每超過15人(尾數不足15人的,按 7舍 8入的方法計算),可增加 1名工作人員。

各代表團團長、副團長:運動員總數在4人(含4人)以下的代表團,可報團長1人;5人至50人(含50人)的,可報團 長1人,副團長1人;運動員每增加50人可增設副團長1名,以此類推;此外,如各代表團工作需要,可另外增設副團長1-4人,不占代表團團部工作人員比例,一切費用自理。

(七)各代表團每個項目代表隊配備1名醫生,在決賽報名時配備的醫生都須在指定某一個項目中進行工作。

競賽辦法

(高校大學生組、行業體協組另文通知)

(一)執行國家體育總局或國際單項運動協會審定的最新項目競賽規則。

(二)本屆省運會決賽中所有項目第一名不得並列。

(三)各項目按照《項目競賽規程》進行預賽,並根據《項目競賽規程》規定的錄取標準或錄取名額確定參加決賽人數。

(四)開幕式後舉行12個大項的比賽,除田徑、游泳、射擊、射箭、舉重、足球、籃球、桌球、賽艇、皮划艇項目以外,承辦單位還可任選兩個項目,報省體育局批准後確定。

(五)預賽、決賽各項目裁判員由各運動項目管理單位根據競賽規程、規則的要求確定。預賽各項目裁判長和仲裁人員,決賽各項目副裁判長、裁判長和仲裁人員由省各運動項目管理單位提出建議名單,報省體育局批准後統一選調。

興奮劑、性別檢查

(一)興奮劑檢查按照國家體育總局、中國奧委會反興奮劑委員會及山東省體育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性別檢查將根據有關規定,各項目管理單位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則進行。

獎勵和計分辦法

(高校大學生組、行業體協組另文通知)

(一)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男、女甲乙組比賽均獎勵前8名。前8名依次計6、4、3.5、3、2.5、2、1.5、1枚金牌,依次計39、33、30、27、24、21、18、15分。

(二)手球男、女組比賽均獎勵前8名。前6名依次計4、3.5、3、2.5、2、1枚金牌,前8名依次計39、33、30、27、24、21、18、15分。

(三)沙灘排球男、女甲乙組比賽均獎勵前8名。前3名依次計2、1.5、1枚金牌,前8名依次計26、22、20、18、16、14、12、10分。

(四)獲得其它項目前8名依次計13、11、10、9、8、7、6、5分。

(五)參賽運動員(隊)不足2名(隊)的項目不進行比賽,運動員人數(隊數)以各項目參加省運會預賽正式報名單為準(各項目競賽規則和規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六)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項目如參賽隊數不足8隊的,按照實際參賽隊數獎勵;其它項目不足錄取名次的同樣按實有運動員(隊)數獎勵。

(七)獲得各項目比賽前3名的,分別頒發金、銀、銅牌;獲得前8名的頒發成績證書。

(八)並列名次的計分辦法:

除第一名不得並列外,其他比賽名次並列時,將名次並列的下一個(或幾個)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與獲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後的平均數,作為並列名次的所得分值。

(九) 符合參加省運會資格的運動員,省運會決賽期間因受國家體育總局指派參加國際國內重大比賽(世錦賽或世界盃總決賽、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而未能參加省運會 決賽的,需在該項目比賽前30天提供國家體育總局選調檔案(原件)、省運動項目管理單位申請和省體育局競技體育處證明。並報省體育局業務主管部門審查,經 分管局長簽字後有效。同時,將省運會該項目決賽開始前15天到本項目比賽結束之間該運動員參加全國以上比賽的成績按以下辦法計牌、計分:

1、 上述情況運動員取得的成績(名次)屬於帶入成績範圍內的,按第八款“獎勵和計分辦法”中第(十)條內相應規定帶入成績計入本代表團“優秀運動員組成績獎”;如果取得的成績(名次)不符合帶入成績範圍內的,按實際參加的項目(小項)取得的最好一次成績或名次與省運會該項目成績或名次計入本代表團“優秀運動員組成績獎”。

2、與外省運動員一起參加集體項目所獲得的成績按個人成績計牌、計分(最高按2人計算)。

(十)運動員在下列比賽中獲得成績,帶入該代表團“優秀運動員組成績獎”,給予其代表團計牌和計分獎勵,統計辦法為:

1、獲得第二十九屆奧運會前三名,依次計8、4、2枚金牌;計104、52、26分;4—8名分別計1枚金牌13分。

2、獲得第十一屆全運會前三名依次計4、2、1枚金牌,計52、26、13分。

3、獲得世界錦標賽、世界盃總決賽前三名依次計3、2、1枚金牌,計39、26、13分。

4、獲得2006年第十五屆亞運會金牌運動員計2枚金牌,計26分。

5、獲得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國家體育總局體人字〔2002〕323號檔案規定的項目)金牌運動員計1枚金牌,計13分,取得成績的項目(小項)應與第十一屆全運會所設項目(小項)一致。

6、上述比賽中集體項目按個人成績計算,最高不超過2人。

7、本周期內運動員成績按最好一次成績進行統計,(從2006年10月16日,到2010年9月26日),奧運會和全運會成績可以累計統計。

(十一)本周期內每向省優秀運動隊(2010年5月31日前以省體育局公布的名單為準)、解放軍(獲得十一屆全運會與我省實行兩次計分資格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 的名單為準)和職業俱樂部(代表山東省參加第十一屆全運會,以第十一屆全運會秩序冊、成績冊及省體育局競技體育處確認的名單為準)輸送1名運動員計 0.25枚金牌,計3分,計入輸送市“優秀運動員組成績獎”。

(十二)為了備戰第十一屆全運會,經省體育局同意由省運動項目管理單位交流到外省參加全運會的運動員獲得成績按省優秀運動隊運動員獎勵標準計牌、計分(名單和成績以省體育局競技體育處提供的為準)。

公布代表團名次

(一)設“青少年運動員組成績獎”,公布各代表團各組別實際參加二十二屆省運會運動員所獲金牌總數和團體總分,分別獎勵前十名。如金牌總數相等,以銀牌總數多者列前;如團體總分相等,以金牌總數多者列前,以此類推。

(二)設“優秀運動員組成績獎”,公布各代表團優秀運動員本周期內帶入成績金牌總數和團體總分;並獎勵前十名代表團,如金牌總數相等,以銀牌總數多者列前;如團體總分相等,以金牌總數多者列前,以此類推。

(三)設“競技體育貢獻獎”;即:各代表團“青少年運動員組成績獎”和“優秀運動員組成績獎”所得金牌總數和團體總分之和,並獎勵前十名代表團;如金牌總數相等,以銀牌總數多者列前。如團體總分相等,以金牌總數多者列前,以此類推。

(四)設體育道德風尚獎,按照《山東省第二十二屆運動會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辦法》執行。

申訴和紀律

(一)為維護體育競賽組織的嚴肅性,省體育局接受舉報運動員資格等賽風賽紀問題,但必須提交詳實的舉報證明材料,截至時間按項目決賽報名期限為準,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二)比賽期間對賽事組織、評判等方面有異議的,可在該項目競賽規則和競賽規程規定的時間內以書面申訴形式提交該項目競賽委員會裁決,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訴單位需交申訴費1000元,勝訴則全額退還,敗訴不退還。

(四)凡弄虛作假,冒名頂替,停賽罷賽,打架鬥毆,以及未經批准棄權等違反賽風賽紀者,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管理規定予以處罰(辦法另定)。

十一、報名和報到

(一)報名:各代表團於2009年12月31日前填寫《第二十二屆省運會參賽報項表》,並加蓋體育行政部門公章後報山東省體育局青少年體育處。

(二)預賽報名:按各項目競賽規程要求報名,具體時間按各競賽項目規定執行,報名一經確認,不得更改和調整。

(三)決賽報名:按預賽後確定的運動員數報名報項,各項目決賽報名後,不得變更。

(四) 各代表團團部工作人員報到時間另定;各項目運動隊原則上在本項目比賽開始前3天報到,比賽結束後1天離會。組委會負擔比賽期間各代表團編內人員住宿、市內 交通等有關費用,各代表團須按規定交納一定數額的一伙食費;如個別項目在競賽規程中明確運動隊可以提前報到的,按具體規定執行,但提前報到的所有費用全部自 理。

(五)裁判員及仲裁人員在本項目比賽開始前4天報到,比賽結束後1天離會;由於特殊情況,個別項目需提前報到的,需經省體育局批准。組委會提供裁判員及仲裁人員工作裝備,並負擔食宿費、差旅費、市內交通費、酬金等相關費用。

十二、代表團團旗

各代表團自備,顏色自定,規格為2×3米。代表團團旗除標明規程規定的代表團名稱外,不得出現其它標誌,如濟南市代表團僅“濟南市”即可。

十三、比賽服裝要求按照各項目競賽規則、規程及其它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本競賽規程總則的內容由山東省體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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