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保證監測結果的真實性、代表性、準確性和監測結果運用的合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規範。

第二條 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應當遵守本規範。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是指食用畜禽產品、蜂產品等初級產品的監測。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件的檢測機構承擔。

第四條 本規範所指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是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法實行的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測,不包括企業自檢、委託檢測、研究檢測和仲裁檢測等。

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是指為了掌握畜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和開展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對影響安全的有害因素進行檢驗、分析和評價的活動,包括畜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普查和專項監測等內容。

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是指為了及時發現畜產品質量安全存在的問題,切實加強生產監督管理,依法對生產中或市場上銷售的畜產品進行的抽樣檢測活動。

第五條 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遵循“分級負責、協調配合、信息共享”的原則。省畜牧獸醫局負責組織全省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制定監測計畫、確定檢測機構、受理檢測異議、匯總、通報、發布監測信息。各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內監測相關工作。

第二章 監測計畫制定

第六條 省畜牧獸醫局按照省政府 “統一計畫、統一經費、統一信息”的要求,結合我省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風險預警工作需要,統一制定省級年度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測計畫。

各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級年度監測計畫和本地實際需要制定本級監測計畫,並及時上報省畜牧獸醫局備案。

第七條 《山東省畜產品質量安全抽樣單》、《山東省畜產品質量安全抽樣封條》、《拒絕抽檢認定單》、《畜產品監督抽檢結果確認通知書》等,由省畜牧獸醫局統一印製,全省使用。

第八條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需要向本級政府或財政部門申請專項監測經費,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

第三章 監測組織實施

第九條 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由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各相關檢測機構和抽樣機構承擔實施,上下相互配合完成。
第十條 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按照分析安全形勢、確定監測需要、申請監測經費、制定監測計畫、明確承擔單位、開展抽樣檢測、匯總報送情況、實施信息發布的程式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各級各單位要根據承擔的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及時下達報送相關計畫信息、切實協調處理好監測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監測運行機制。

第四章 監測樣品抽取

第十二條 省級監督抽查抽樣由畜牧獸醫行政部門或執法機構承擔,檢測機構必須現場指導配合抽樣;省級風險監測抽樣由檢測機構承擔;各市縣根據本地實際自行確定行政或執法或檢測單位承擔抽樣任務。

下級抽樣單位要積極協助上級抽樣單位開展抽樣工作,按要求提供被抽樣單位名單、引領前往、安排樣品暫存,上級抽樣單位要按規定給予相應經費補助。

上級委託下級抽樣要簽訂抽樣協定書,明確雙方權利責任、抽樣要求、樣品抽送等要求,被委託方應對樣品來源和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除有特殊要求外,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測都要採取隨機的方法進行抽樣。抽樣單位應根據監測計畫項目,按照“重點監測、儘量覆蓋”的要求,隨機確定抽檢區域;在被監測地有關單位提供的企業、場戶、個人名單中,隨機確定被抽樣單位,確保抽樣的真實性、代表性、科學性。

第十四條 對實行行政許可的產品,監督抽檢前應首先對行政許可證明、產品標準和標籤等進行檢查。對未取得行政許可擅自進行生產、經營的企業、場戶,應報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查處,並不再抽樣檢測。

第十五條 食用畜禽產品、蜂產品具體抽樣要求、抽樣方法、樣品數量、運輸和保存條件等,按照《山東省畜產品抽樣細則》(附屬檔案1)執行,樣品由抽樣單位向被抽查單位或個人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購買。

第十六條 抽樣人員不得少於兩名,應當準確、完整地填寫加蓋單位公章的抽樣單並簽字確認,被抽查人也應當在抽樣單上加蓋單位公章或簽字。

抽樣單一式三份,分別留存抽樣單位、被抽查人和檢測機構;抽取的樣品一式三份,檢測機構二份,留存被抽查人一份,並告知儲存條件及時限。

第十七條 被抽樣單位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向其說明法律規定和拒檢後果,並現場填寫《拒絕抽檢認定單》,由抽樣人員和見證人共同簽字,被抽樣產品按不合格論處。

第五章 樣品檢測檢驗

第十八條 各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程開展檢測工作,並保證其檢測工作的合法性。

第十九條 各有關檢測機構對檢測出的可疑樣品不得隨意處置,應填寫可疑樣品確證審核通知單(附屬檔案2),立即送達指定的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確證檢驗。

第二十條 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結果及時報送下達任務的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通報抽查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當在確認後二十四小時內將檢測報告報送下達任務的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抽查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抽查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六章 監測異議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抽樣單位或個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檢驗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向省畜牧獸醫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檢驗結果。

採用快速檢測方法進行監督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起4小時內書面提出復檢申請。

第二十二條 復檢由具有資質的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承擔。復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原檢測機構承擔。

第七章 信息報送發布

第二十三條 承擔任務的檢測機構應於每次監測任務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下達監測計畫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工作總結和檢測結果統計表,遇有質量安全問題特別嚴重的情況應隨時報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監測情況信息報送後20個工作日內,及時將有關內容報告給上一級或通報給下一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省畜牧獸醫局建立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結果會商制度,每次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測集中完成後,或監測中遇有特殊重大問題,組織行政管理、抽樣檢測、行政執法人員和有關專家進行監測結果會商,明確問題、找出原因、分析形勢,提出信息報送發布和總體對策建議。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監測結果、監測會商結論,及時將有關信息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同級食安辦和食藥局,對監測結果顯示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同級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警示生產者、引導消費者的畜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及時向社會發布。針對不同情況,畜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可通過專門新聞媒體發布,也可採取新聞發布會的形式發布。

第八章 監測工作紀律

第二十七條 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抽樣、檢測、處置等有關人員,都應當認真學習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黨政紀律、技術規範,努力做到科學組織、規範抽樣、精心檢測、及時處置,樹立廉潔、務實、高效、創新的形象。

第二十八條 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抽樣人員應對抽樣方案和工作安排嚴格保密,抽樣前應向被抽查人出示相關檔案並遵守相關安全生產規定。抽樣實行迴避制度,嚴禁在抽檢時“吃拿卡要”。

第二十九條 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應嚴格按照有關標準規程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按規定及時報送,不得偽造篡改數據、不得出具虛假報告,不得有意瞞報延報、不得擅自對外泄露。

第三十條 對在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中違反有關規定要求的,對單位應視情況給予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撤銷任務的處罰,對個人應視情況給予教育警示、通報批評、黨政處分的處罰,對相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山東省畜產品抽樣細則》作為本規範的附屬檔案一併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規範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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