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汽車維修與檢測行業協會

山東省汽車維修與檢測行業協會是由山東交通學院、山東認證協會、山東省內機動車輛檢測企業、汽車維修企業、檢測維修設備企業等相關企業以及其他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的社會團體。

協會概況

山東省汽車維修與檢測行業協會由山東交通學院、山東認證協會、山東省內機動車輛檢測企業、汽車維修企業、檢測維修設備企業等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的社會團體。協會積極接受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山東省民政廳、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山東省交通運輸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及時提供國內、外機動車輛檢測新信息、新技術、新動向;組織檢測與維修技術攻關,促進會員的檢修與維修技術水平提高,協助政府管理部門,充分發揮了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並且注重增強會員凝聚力,規範行業秩序,以維護會員共同利益為己任,為機動車輛檢測與維修行業不斷發展壯大做出極大貢獻。

協會秘書處位於山東交通學院(長清校區)工程訓練中心D座201室。

成立背景

山東是汽車消費的大省,目前擁有機動車2400萬輛,其中汽車1500萬輛,排全國第一,汽車保有量的增加迅速帶動汽車檢測行業的發展,山東省目前有機動車檢測站近600多家,維修站點上2000多家,各個檢測維修機構在人力、技術、操作等方面各不相同,差異很大,特別是近年檢測收費標準的放開,行成了惡性競爭,造成了市場混亂,嚴重影響了檢測行業的良性循環和有序發展。

我省機動車檢測維修行業出現機動車檢測維修站分布不均、車輛檢測管理體制不順暢、站點服務水平和意識差距較大、機動車年審作弊現象頻發、信息溝通不暢等現象。介於以上原因,目前需要建立一個平台,將檢測維修機構、主管部門、檢測維修設備企業、檢測維修研究部門等聯繫起來,為其提供信息傳遞、技術交流、合作、技術研究的渠道,為行業規範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協會其它發起單位主要來源於山東省內有影響力的汽車檢測維修機構、設備製造企業、檢測技術研究機構汽車維修企業等企事業單位,對省內汽車檢測與維修行業的現狀、不足和需求都非常了解,有實力,有影響力,具有地方代表性,有較好的行業聲譽,能夠代表山東省汽車維修與檢測行業。同時協會由這些發起單位來管理可以保障協會的正常運行,發揮協會的作用,使之能引導行業健康發展,規範行業行為,提高行業技術和服務水平,也能達到為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分憂解難的作用。

成立意義

協會的成立,標誌著山東省汽車維修與檢測行業內部,與主管、監管部門之間有了橋樑紐帶。協會宣傳貫徹我國機動車檢測與維修行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能夠加強行業自律,規範化經營;同時可以開展相關的技術管理和經驗交流活動,促進會員單位協同合作,全面提高行業管理和技術水平;發揮各會員單位在行業的優勢,推廣新技術,促進科技轉化,提高檢測維修的服務質量;監督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作弊行為,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權益;協會還為會員提供各類信息諮詢服務,組織會員參加學習、技能培訓、考察等活動;收集整理汽車檢測維修技術參數的資料庫,為政策的制定與改進提供重要參考;協會還能夠完成政府相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山東省汽車維修與檢測行業協會主要是由山東省內從事汽車維修和檢測的企業以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自願結成的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山東省。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秉承團結、自律、服務、共贏的宗旨,團結和組織全省汽車維修與檢測行業的會員,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為根本,堅持科學、公正的原則,積極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及時提供國內外汽車維修和檢測行業新信息、新技術、新動向,組織維修與檢測技術攻關;加強與同行業的聯繫與交流,組織相關培訓,為推動全行業的技術進步、科學管理提供多方面的服務;做好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秩序,致力建立競爭有序的汽車維修、檢測服務市場;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企業及會員單位的正當願望和訴求,保護會員的正當利益和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汽車維修與檢測行業不斷發展壯大做出積極貢獻。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黨建工作機構是中共山東省委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工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工作機構、省政府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會負責人包括執行機構負責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督機構負責人:監事長。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山東省濟南市。

本會的網址:www.sdwxjc.com。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汽車維修與檢測行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標準。

(二)協助主管部門建立汽車維修與檢測行業科學、規範的服務秩序和制度。

(三)對我省汽車維修與檢測行業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劃等方面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加強行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和聯繫,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四)開展汽車維修與檢測行業的技術和經驗交流活動,促進會員之間的協同合作,全面提高我省維修與檢測行業管理與技術水平。

(五)推廣新技術,促進科技轉化,提高維修和檢測質量。

(六)反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七)為會員提供各類信息諮詢服務。組織會員參加業務學習、技能培訓、考察等活動。

(八)承擔政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委託的各項工作。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依法批准成立;

(二)能夠提供合法的證明檔案和資料;

(三)能夠正常開展規定範圍內的業務活動;

(四)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五)無違紀違法行為和其他不良記錄。

單位會員應指派一位代表,負責與本協會的聯繫。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若申請單位為公司,還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明複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

(三)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或證件,並在本會網站予以公告。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團體會員有要求本協會優先提供技術諮詢和協助開展有關活動的權利;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自覺維護行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不按規定交納會費超過1屆;

(二)1屆及以上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監事、監事長產生辦法,報黨建工作機構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監事、監事長;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評比達標表彰事項;

(十一)制定和修改行業自律公約;

(十二)制定和修改會員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每3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本會召開換屆大會,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由黨建工作機構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第二十條本會負責人候選人名單應提交登記管理機關以本會或本會籌委會名義在指定網站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負責人候選人名單作為本會換屆(成立)大會報批的書面材料內容之一,報本會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核。

第二十一條本會應將換屆(成立)大會報批的書面材料,於換屆(成立)的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提交黨建工作機構,經其審核同意後,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1個月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和提名的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監事、監事長擬任人選的基本情況通知會員代表。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二條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的,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表決通過,由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或者由提議的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贊成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監事、監事長,由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按贊成票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人員的贊成票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50%;罷免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監事、監事長,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贊成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並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贊成票通過;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贊成票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為單數,一般為會員的1/3,且為本會負責人總數的兩倍以上(適用於不設立常務理事會的社團)。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地域代表性或行業代表性;

(二)由會員代表大會根據章程的規定,在會員中選舉產生;

(三)符合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需由該單位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

(三)對協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具有表決權,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十七條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常務理事,交會員代表大會確認,最高不超過原理事、常務理事總數的1/5;

(三)建議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四)推薦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五)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六)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七)參與本會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管理制度的制定;

(八)表決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三十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換屆選舉事項和涉及人事安排、財物管理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經會長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議,由常務理事會議批准,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常務理事除行使理事權利外,還行使以下權利:

(一)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本會專職工作人員薪酬管理辦法;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對會員的處分;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制定本會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聘任、解聘秘書長,須召開常務理事會,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贊成票表決通過,會議的表決方式為現場表決。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常務理事,須召開常務理事會,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贊成票表決通過,會議的表決方式為現場投票表決。

第三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六條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執行機構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本會執行機構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本會執行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積極支持本會黨建工作,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會長、副會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年齡一般不超過 65 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八條本會執行機構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會長、秘書長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九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的執行機構負責人被罷免,或本會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由新當選的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職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會長、秘書長應每年向常務理事會進行述職。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四)提名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並提出薪酬建議,經本會會長同意後,交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經本會會長同意後,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經本會會長同意後,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經本會會長同意後,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三條 本會可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第四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二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參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會議時,由會長委託一名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四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向全體會員通報,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機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者申請變更登記,並向全體會員通報、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七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九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機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本會執行機構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十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五十一條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二條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五十三條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四條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必須規範,分支機構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字樣結束,代表機構以“辦事處”、“代表處”字樣結束。

第五十五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主要負責人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六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七條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八條本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信息公開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表決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五十九條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辦公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後,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六十一條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十二條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四條本會的收入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第六十五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八條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九條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七十條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本會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本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七十一條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七十二條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三條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四條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七十五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六條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七條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八條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九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經2017年9月15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機構

山東省汽車維修與檢測行業協會 山東省汽車維修與檢測行業協會

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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