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關於印發山東省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
魯教基發﹝2016﹞3號
各市教育局: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工作,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普通中國小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山東省義務教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檔案,我廳組織修訂了《山東省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山東省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docx
山東省教育廳
2016年11月16日
全文
山東省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全省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工作,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普通中國小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山東省義務教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省各類普通中國小(含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符合招生入學政策在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省教育廳統籌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學籍管理規定,指導、監督、檢查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普通高中學校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工作。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學籍管理工作,督促學校做好學籍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生學籍的建立、變更、報備等工作。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新入學學生應按時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
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的,學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監護人須提前向學校提出延緩入學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後,辦理延緩入學手續。高中新生如在規定報到時間結束兩周后仍未到校辦理手續且未向學校請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喪失入學資格。
第五條 國小一年級學生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學校應為其採集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並在開學2個月內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國中、高中一年級學生學籍接續上一學段學籍信息。學生入學報到後,學校要收集、完善、審核學生已有學籍信息,並在開學2個月內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中等職業學校轉入普通高中就讀學生的學籍,由接收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建立普通高中學籍。
將可接受送教上門服務的重度殘疾兒童少年納入學籍管理,學籍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負責建立。
第六條 學校不得為違反招生政策、擅自擴大招生範圍、超計畫招收的學生和未報到的學生建立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對上述情況的學生不予確認學籍。
第七條 學校應當以班為單位建立學生學籍。
第八條 學籍號分為全國學籍號和省學籍輔號,全國學籍號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第九條 學校應當依據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中國小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規範》等要求,為學生建立學籍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管理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系統,紙質檔案由學校管理。
學校合併的,學籍檔案移交併入的學校管理。學校撤銷的,學籍檔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國小電子學籍管理系統規定的學籍基礎信息;
(二)學籍信息變動情況及有關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分修習情況、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學籍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轉學
第十一條 因家庭住址變化、戶口遷移、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等因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入和轉出學校同意,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可辦理學籍異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本學區內不準轉學。普通高中學生在本縣(市、區)域內不準轉學。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準轉學。
第十二條 學生轉學按照年級對應原則。
“五四學制”國中一年級學生可轉入“六三學制”國小六年級或國中一年級。“六三學制”國中一年級學生可轉入“五四學制”國中一年級或二年級。
第十三條 除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外,學籍實行“籍隨人走”,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入學或轉學手續的學生就讀。
第十四條 軍隊轉業幹部子女隨遷轉學,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門妥善安排。
第十五條 學生轉學,須由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轉入學校提交轉學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轉入學校審查同意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到轉出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轉出手續。其中,高中學生由外省(市、區)轉入我省,還需提交原就讀學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或《成長記錄》檔案、學生已經獲得的學分清單,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學業成績證明,由轉入學校辦理接收手續並報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由我省轉出到外省(市、區),按照外省學籍管理要求,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 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十六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的,可由學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監護人持縣級(含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病歷、相關醫療費用單據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審核同意,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辦理休學手續。
國中、高中畢業年級第二學期一般不準休學。
第十七條 學生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乙、丙類傳染病並在傳染期的,學校應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帶其到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治療期在半年以上的,應要求其辦理休學手續。
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的學生,學校應要求其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當持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及時辦理復學手續。未申請復學的,學校應通知學生或其父母、其他監護人辦理復學手續。
第二十條 普通高中學生超過應復學時間一個月以上未申請辦理復學手續或未提出繼續休學申請的,按自動退學處理。連續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復學的,應予退學。
第二十一條 普通高中學生擅自離校,學校應通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督促學生返校。學生擅自離校一個月以上,按退學處理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高中學校一般不開除學生。按照學校規定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的,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監護人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學籍。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準退學。
第二十四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將學生輟學情況及時報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於每學期末將學生紙質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其學籍保留在原就讀學校。解除刑事處罰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回學籍所在學校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六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後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接續原來的學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七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及時註銷其學籍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第五章 升級、留級與跳級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每一學段內升級採取直升式,不允許留級。
第二十九條 “五四學制”國小畢業學生可升入“六三學制”國小的六年級或國中一年級;“六三學制”國小畢業學生可升入“五四學制”國中一年級或二年級。
第三十條 德智體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的學生,由學生或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評估,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可以在本學段內跳級。一般情況下,本學段內只允許跳級一次,每次只能跳一個年級。跳過年級視為完成相應年限的教育。學生跳級應在新學年開學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國小一年級不允許跳級。
第六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一條 凡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頒發給義務教育畢業證書;普通高中學生修業期滿,獲得畢業要求學分、學業水平考試和體質測試成績合格的,準予畢業,頒發給普通高中畢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修業期滿但未達到普通高中畢業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兩年內達到畢業要求的,換髮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當年學生畢業時間填寫。
普通高中學生修業一年以上、申請退學的,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自動退學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義務教育證書和普通高中畢業證書,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學校統一發放。證書規格由省教育廳制定。
畢業證遺失或者損壞的,經本人申請,由畢業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實後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學校要對學生學籍信息嚴格管理,不得隨意拷貝或向社會泄露。凡泄露學生信息的,視情節對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學校應保證學生學籍信息的準確真實,凡弄虛作假,亂開休學、轉學、畢(結)業證明,塗改學籍檔案,為學生建立雙重學籍的,視情節對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港澳台學生和外籍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