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縣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細則

國小、國中學生學籍由縣教體委管理,鎮、校備案。 高中學生學籍由市教育局管理,縣教體委備案。 國中學校申請借讀,經學校、鎮教育辦公室同意,到縣教體委審批後,方可借讀。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進一步提高義務教育實施水平,有利於加強學校管理,有利於評價學校教育質量,有利於推進教育現代化進程,根據《山東省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條例》,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一)入學

第一條 凡年滿6周歲的兒童,應當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 育。各校 在新學年開學前15天,將入學通知發給適齡 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第二條 適齡兒童報名入國小,持戶口簿和房產證到教 育行政部門當年規定的學校辦理登記,並按規定時間報到入 學。
第三條 適齡兒童、少年需免學、緩學的,必須由其父母或 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教體委或鎮人民政府 批准,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學、緩學的,申請時還應出具縣級以 上醫療機構的證明。適齡兒童、少年需免學、緩學的要填寫審批表、登記冊一式3份,由縣教體委、鎮政府及學校分別存檔。國中、國小要建立殘疾兒童、少年名 冊。
第四條 每年各國小將畢業生名單、學籍卡片上交鎮教育辦公室(縣屬學校上報縣教體委),由鎮教育辦公室(縣教體委)根據本地情況,劃定國中應接受新生 人數,並向國中提供小學生入學名冊、學籍卡,組織學生入學。
第五條 新學年開始,各校要核查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情況,對未報到入學的要逐個調查,摸清去向,開學兩周后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者,由學校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並採取有效措施敦促入學, 保證他們按 時接受義務教育。
第六條 經批准在全縣範圍內招生的學校(包 括私立學校)要向學生所在服務區的學校以及縣教體委提供學生入學證明。

(二)學籍

第七條 國中、國小學生按《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持戶口簿在服務學校建立學籍。國小、國中學生學籍由縣教體委管理,鎮、校備案。高中學生學籍由市教育局管理,縣教體委備案。
第八條 屬縣城派出所管理的“農轉農”和山東省地方城鎮戶口的適齡兒童少年的學籍,與縣直非農業戶口的適齡兒童少年同等對待
第九條 新生建檔需在學生入學後1個月內,由鎮(學校)學籍管理員帶小學生學籍卡片(國中生登記表)、學生學籍卡、學生家庭戶口簿、學生登記表到縣教體委註冊學籍,同時報送學籍信息軟碟。補辦新生學籍者應在新生入學後2個月內辦理,以後不再受理。
第十條 新生入學後,如發現有偽造證件、其他學校在籍生或同級學校已畢業學生等情況之一者,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新生編班註冊後,要保持班級的穩定,一般不得重新編班,因合班並校需另編班的,需報縣教體委批准。
第十二條 學生學籍建檔註冊後,在校期間,一律不允許改名,改名後的學生按無籍生處理。
第十三條 學生丟失學籍卡需申請補發者,需帶學校證明、學生家庭戶口簿、與學籍檔案相同底版的照片,到縣教體委辦理。

(三)借讀

第十四條 申請到非戶口所在地借讀的國小、國中學生應持 服務學校借讀介紹信,到暫住地的國小、 國中學校申請借讀,經學校、鎮教育辦公室同意,到縣教體委審批後,方可借讀。未辦理借讀手續,任何學校不得接收學生。
第十五條 學生借讀,學籍仍保留在原註冊學校,借讀學校須為借讀生建立借讀學籍檔案。借讀學生參加學籍註冊學校的畢業考試,由學籍註冊學校核發義務教育證書。
第十六條 借讀生不列為學校在籍學生。在取得就學地區 的戶籍後,應及時辦理轉(入)學手續,以取得正式學籍。

(四) 休學

第十七條 學生因病需要休學者,先由學生本人寫出休學申請,附縣以上醫院證明(醫院診斷書必須加蓋診斷醫生章和醫院公章)、病歷及檢測證明,1個月藥費單據,經學校、鎮教育辦公室審查批准後,由學籍管理員持有關證件,1個月內到縣教體委辦理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第十八條 國小段和國中段學生休學必須控制在本校本級學生總數的2%以內,國小、國中畢業年級第二學期不論何種情況,一律不辦理休學。未經批准擅自休學的,將追究學校負責人責任,國中生升學以往屆生論處。
第十九條 休學時間一般為1年。休學期間未經批准不得入學插班學習,如有違犯,一經查出,學生以往屆生論處。
第二十條 學生休學期滿需要復學者,由本人提出申請,持縣級醫院證明,經學校及鎮教育辦公室審查,報縣教體委核准後,辦理復學手續。
第二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滿後,仍不能復學者,應續辦休學手續,否則視為往屆生。

(五)轉學

第二十二條 由外地轉入的學生,由家長持調動證明,隨父母戶籍遷移證明、學生檔案、轉學介紹信,就近聯繫學校,經學校、鎮教育辦公室審查同意後,再到縣教體委辦理轉入審批手續,經審查同意後方可入學。未經轉出學校和縣(鎮)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學校不得接收學生。
第二十三條 轉往外地的學生,應持戶口遷移證明和接收學校的同意轉入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鎮教育辦公室同意後,到縣教體委辦理轉出審批手續,最後到轉出學校提取學籍檔案。同意轉入證明信留轉出學校存檔。
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六)升級、跳級

第二十四條 中國小升級採取直升式,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二十五條 學生成績優秀、智力超常,經考核水平達到高一級程度者,如本人自願,家長同意,經學校、鎮教育辦公室審查,報縣教體委批准後,可跳級學習。

(七)義務教育證書的發放

第二十六條 學生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可以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八)其他

第二十七條 軍人子女、部隊轉業幹部及交地方安置的離退休幹部子女、華僑、烈士子女,隨遷轉學時,應遵照有關規定,妥善安排。
外來投資者子女入學應按照有關規定,妥善安排。
殘疾兒童、少年學籍與正常兒童、少年同等對待。
第二十八條 嚴禁國中學生復讀。無學籍就讀或重複建學籍檔案的學生,一律按往屆生對待。
第二十九條 實行學生流動月報制度。每月25—30日,鎮教育辦公室、縣屬學校將學生流動情況報縣教體委。
第三十條 凡出現違反學籍管理規定或不按要求報送有關材料的情況,視情節在年度目標考核中扣分,並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學校應及時逐級上報。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縣教體委普教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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