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細則

第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推進素質教育的順利實施,確保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成果的鞏固和普通高中的規範化管理,特根據《山東省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中國小、特殊教育學校。
第三條 學籍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高中學籍管理由學校和市、縣(市)區教育局負責,實行學籍和考籍的統一管理;國中及城區國小學籍管理由學校和縣(市)區教育局負責;農村國小學籍管理由學校和鄉鎮負責。

第二章 招生和新生入學

第四條 中國小招生必須強化依法治教的觀念,嚴格執行有關教育法規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當年的招生政策及規定。
第五條 高中招收新生一律使用全省統編學號,學生在學籍註冊的同時,即取得考籍和參加學業水平考試資格。分配給各校的高中招生計畫,只限在本校範圍內使用,校際之間不得通用。公辦高中不得舉辦復讀班,也不得招收高中畢業生插班復讀。
第六條 國中招生堅持實行中國小掛鈎,國小畢業生免試就近升入戶籍所在地國中的辦法。
第七條 國小招生堅持按學區招收6周歲適齡兒童就近入學的原則,確保適齡兒童依法按時入學接受九年義務教育。農村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按7周歲入學。任何公辦學校不得拒收本學區內有常住戶口的適齡兒童按時入學。適齡兒童因疾病或特殊情況需延緩入學的,必須由兒童的家長(父母或監護人,下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鄉(鎮)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審批並備案。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可推遲到7—8周歲。
第八條 流動兒童少年的入學問題,按本規定第三章“借讀”的有關條款辦理。
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不得招收“擇校生”。
第九條 新生應持九年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或錄取通知書按時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的,須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前向學校請假。如開學後一周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高中學生取消其入學資格;國中、國小學生由學校報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並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學。
第十條 國中、國小招收新生一律使用各(市)區統編學號,且只限在本校範圍內使用。
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由學校按規定建立學生電子檔案,並在規定時間內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即取得學籍。所有在籍學生須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建立學生學籍檔案。
國小新生的學籍卡片,須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驗印,否則一律無效。學籍卡片留學校長期保存。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後,如發現有偽造證件及其他學校在籍生或同級學校已畢業生等情況之一者,應取消其學籍,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招生班額國小一般為45人,中學為50人。接收正常轉學後,國小班額一般不超過50人,中學班額不超過56人,推行小班化教育的學校,班額可掌握在30人以內,特殊教育學校的班額掌握在6—12人。

第三章 轉學和借讀

第十三條 由外地轉入我市的國中、小學生應持本人常住本市戶口、家長調動或遷移證明、轉學證明、學生檔案,到就近學校聯繫,經學校同意審查蓋章後,再到接收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入審批手續。
由外地轉入我市的高中學生,除交驗上述轉學證明外,還須同時持原地的轉學介紹信、省統編學號、地市學業水平考試辦公室出具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外省轉入我市的,須有省級學業水平考試機構出具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和在原校使用的學業水平考試准考證,否則不予接收。
在外地一般高中就讀的學生,不得轉入我市重點高中(含省級規範化學校);同級重點中學之間,可以辦理轉學。
第十四條 本市學生轉往外地的,應持戶口遷移證明或其他有效證件向學校提申請,經學校同意後,發給轉學證明和本人檔案(加封蓋章),然後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出備案手續。轉往外省的高中學生在本市簽署意見後,到省教育廳學業水平考試辦公室辦理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
第十五條 市區內高中學生不得轉學。農村高中學生在本縣內、國中學生在本鄉鎮內不得轉學。國中和國小學生因戶口遷移、家庭住址搬遷,學生上學路途較遠(國中生一般在10華里以外,小學生一般在5華里以外)須由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經雙方學校審查同意後,再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出或轉入的審批手續。未經接收學校同意,原校開具轉出證明造成學生失學的,由原校承擔責任。未經原學校開據轉學證明,接收學校擅自接收學生造成學籍管理混亂的,由接收學校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現役軍人子女、部隊轉業幹部子女應優先照顧轉學;對肢體殘疾的學生,轉學時應特殊照顧。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辦理出國轉學手續。高中學生出國就讀按有關規定辦理轉出手續。
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
學生轉學一般在開學前或開學初辦理。
第十七條 無本市常住戶口的流動兒童少年或外地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在本市借讀。
1、具有工商部門簽發的營業執照,父母雙方在我市經商或做工,學生隨其在本市居住的;
2、父母雙方出國工作或從事流動性較大的工作,學生由本市有關部門或親屬負責照管、撫養並在本市暫住的;
3、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且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學生隨其在本市居住的;
4、父母在本市打工,有與企事業單位簽訂的用工契約,孩子隨其居住取得暫住戶口不足一年,相關證明材料齊全的。
第十八條 凡要求借讀的學生,應持當地公安派出所的暫住證明到暫住地區就近學校聯繫,經學校同意後,再到接收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借讀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借讀生須按本市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校交納相關費用。學校不得違反規定向借讀生亂收費、高收費。
第二十條 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借讀生可以在本市參加中考,經考試錄取後進入高中階段學習。高中學校應為其就學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條 到外地借讀的學生,應持當地接收學校證明信向原校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後,方可外出借讀,同時原校應保留該生的學籍。
第二十二條 中國小畢業年級的第二學期,一般不辦理轉學或借讀。

第四章 休學、復學和退學

第二十三條 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家長持縣(市)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病歷及保險公司理賠證明材料(已入保險的),向學校寫出書面申請,經班主任審驗和校長審查同意,填寫《中小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高中學生休學須經市教育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持地市級以上院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辦理休學手續,確需休學的,要到地市級以上醫院複查並出具病歷,由學校校長、班主任簽字後,持有關材料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擅自休學的,高中學生按自動退學處理,國中、小學生要追究學校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需要復學的,應提出申請,經縣(市)區級以上醫院證明,學校審查核准,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復學。高中學生復學經批准後,到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辦理復學手續。學校對復學的學生,應及時編入相應的班級學習。
第二十六條 高中學生連續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復學者,應予退學;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一月以上,作自動退學處理。退學學生由學校發給退學證明。處理學生退學,應做好學生及家長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國中和國小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學或輟學。確實喪失學習能力的,必須由家長書面申請,並提交縣(市)區級以上醫院的證明,經鄉(鎮)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學校方可開具退學證明,準予退學。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及家長必須依法保證學生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對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學或輟學的,要查清原因,對學生及家長進行批評教育,教育無效的,依法採取措施強制復學,如仍不能復學,應按《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家長予以處罰。凡因辦學思想不端正或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輟學的,要追究學校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休學、復學和退學的學生,均應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條 國中每學期只進行期中、期未兩次考試;國小只進行期末考試,並實行學業成績等級制。有些科目可根據平時成績進行考查,不必進行考試。
第三十一條 高中實行學業水平考試制度,學生必須按規定參加相應學科的考試和考查。
第三十二條 學生的評語和鑑定,應以《中小學生守則》和《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以及省制定的《中小學生思想品德評定試行方案》為依據,由班主任在廣泛聽取任課教師、團隊班委會和學生意見的基礎上寫出,力求做到實事求是,準確恰當,全面評價學生的素質發展情況。畢業鑑定要與學生本人見面。
第三十三條 中學要有計畫地組織學生參加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並由學校對每個學生作出鑑定,作為升學或就業的必備檔案材料。

第六章 升級、留級、跳級

第三十四條 中國小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三十五條 國中學生學年未考試如有不及格的科目,可進行補考,經補考仍不及格的,可採取留科不留級的辦法,並根據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證書。
第三十六條 學生成績優秀,智力超常,在本學段內經考核實際水平達到高一年級程度者,如本人自願,家長同意,經學校批准可予跳級學習,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七條 中學生修業期滿,經考核德、智、體諸方面均達到合格標準,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畢業證書的編號與學號要一致。發證學校的印章一律蓋在學生照片的左下角,教育主管部門的印章蓋在學生照片的右下角。
第三十九條 高中學生在校期間,必須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學業水平考試。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學分修習成績均達到畢業要求,由省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發給《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學業成績合格證》。取得學業成績合格證的學生,由市級教育主管部門核發高中畢業證。
第四十條 高中學生參加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為“C”、“D”等第的,在校期間可以重複參加同一科目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按高的一次記錄,但最高等第為“B”。因有不合格科目而未能獲得學業成績合格證的學生,離校後允許參加2次考試(2年內),成績合格發給學業成績合格證;學校可核發其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的簽發時間應為全部科目最後合格年度。
第四十一條 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經補考有一科不及格者,不發畢業證,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國中語文、數學、外語經補考有一科不及格者或其他科目有兩科不及格者,應在義務教育證書相關欄目內註明。
第四十二條 初三、高中畢業學生思想品德、公民素養評定不合格者,只能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 高中學生休學一年以上或因故中途退學的只發給疑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畢業證書遺失一律不予補辦。必要時本人可向原畢業學校提出申請,經核實後學校可出具畢業證明信。
第四十五條 中國小必須使用由省教育廳統一監製的學歷證書。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六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確有特長的學生,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凡愛到校級以上獎勵的,要記入學生檔案。
各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和“思想品德優秀學生”按省、市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評選,由相應的各級教育主管部門頒發證書。
第四十七條 學生違反學生守則、學校紀律或國家法令、法規,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在堅持正面教育的前提下,如有必要可根據其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予適當處分。高中學生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共五種;國中、國小的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共四種。
第四十八條 給學生處分,一般由學校批准。其中高中的留校察看處分和國中、國小的記大過處分要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給學生開除學籍處分要嚴格掌握,並須經縣(市)區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受記過以上處分又未撤消處分的,要記入學生檔案。
第四十九條 對受記過以下處分的學生,要積極幫助教育。經教育進步顯著的,由學生評議,學校領導批准,可撤消其處分。對已撤消的處分,不記入學生檔案。
第五十條 學生勞教、少管期滿後,年齡在16周歲以下,且沒有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經勞教、少管部門出示證明,學生應申請復學,原學校必須予以接收。
第五十一條 學生受到獎勵、處分或撤銷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家長。

第九章 其 他

第五十二條 中國小實行學籍變動月匯報制度。學校要將每個月學生學籍變動情況如實填入“聊城市中國小學籍變更登記表”,於下月五日前連同流失學生的《輟學報告書》一同報教育主管部門。國中和國小每學年的學籍變動情況應填入義務教育檔案。
第五十三條 學生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所在學校應及時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寫出報告,並逐級及時上報。
第五十四條 學生學籍檔案材料必須按時如實填寫,填寫各種表格一律使用鋼筆,字跡要工整,項目要填全。學生學籍卡片要以班級為單位裝訂成冊,且每學期末將學籍檔案材料整理一次。有關學生學籍變動證明信,應按學年度裝訂妥善保存,以備查閱。縣(市)區教育局對學生學籍實行微機管理,實現全市聯網。
第五十五條 學校應確定一名校長分管學籍管理工作,教務處主任或教育處主任負責日常學籍管理工作,同時下設專職或兼職學籍管理人員。學籍檔案要專櫥存放,有條件的學校,應設定學生檔案室。
第五十六條 縣(市、區)教育局的中國小學籍管理工作,應由一名局長分管,由基礎教育科具體負責,並設專職或兼職學籍管理人員。
第五十七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要對學籍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檢查評比,注意總結經驗,對工作成績優異的先進單位或個人,應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自二OO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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