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鄉縣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細則(試行稿)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推進素質教育的順利實施,鞏固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成果,進一步加強對普通中國小的規範化管理,根據《山東省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條例》與《濟寧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縣內普通中國小、特殊教育學校。
第三條 學籍管理在本縣範圍內實行分級負責制。高中學籍管理由學校和縣教育局協助市教育局對普通高中實行學籍和學業水平考籍的統一管理;國中學籍由學校協助縣教育局管理;國小學籍管理由學校、鄉鎮中心校、縣教育局負責。
第二章 招生和新生入學
第四條 中國小招生必須強化依法治教的觀念,嚴格執行有關教育法規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招生政策及規定。
第五條 國小招生堅持按轄區招收6周歲適齡兒童就近入學的原則,確保適齡兒童依法按時入學接受九年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鄉鎮應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縣、市教育局批准後,可按7周歲入學。任何學校不得拒收本學區內有常住戶口的適齡兒童按時入學。適齡兒童因疾病或特殊情況需延緩入學的,必須由兒童的家長(父母或監護人,下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批並報縣教育局備案。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可推遲到7—8周歲。
第六條 國中招生堅持實行中國小掛鈎,國小畢業生免試、就近升入戶籍所在地國中的辦法。國小、國中階段公辦學校應嚴格按轄區進行招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本轄區以外的學生;教育局嚴格控制熱點學校的班額問題。所有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一律不得以考試的方式擇優選拔新生。
民辦國小、國中在招收新生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要求如實填寫並上報《金鄉縣民辦學校招生計畫審批表》,經教育局考查、批准後,由教育局按規定的時間,統一組織報名,報名人數多於招生計畫時,由教育局按隨機抽取的方式錄取。所有民辦學校每年只準進行一次起始年級的招生,堅決杜絕非起始年級非規定時間的亂招生。
第七條 高中招生考試由市教育局統一組織。高中學校的招生錄取要嚴格按學生志願,實行“一考多取”的辦法,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另行組織其他形式的考試及錄取工作,不準進行有償招生。高中學校招收擇校生嚴格執行“三限”政策,高中招生班額不超過60人,省級規範化高中學校班額不超過56人。
第八條 國小、國中階段公辦學校原則上不得舉辦實驗班。因教育教學改革確需舉辦實驗班、特長班的,必須報縣教育局,並經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也不得舉辦“校中的民辦校”或“校內的民辦班”。
第九條 國小和國中新生應持入學通知書、高中學生應持錄取通知書按時到學校報到,並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的,須持有效證明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學校請假。如開學後一周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國小、國中學生由學校及時報請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和縣教育局,並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入學;高中學生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入學,須按市、縣有關規定辦理入學手續。同時由學校按照統一要求,組織採集學生數碼照相信息、通過程式錄入採集學生其他信息。
高中新生錄取工作結束後,各高中學校要嚴格按規定時間把所錄取學生的准考證號上報縣教育局,由縣教育局從中考信息庫中提取學生信息(包括數碼照片),上報市教育局審核無誤後,建立學生學籍與學業水平考籍檔案。並將學生考籍檔案(電子檔案)報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同時抄送到各高中學校、核發學生學業水平考試准考證。
高中新生在學籍註冊的同時,即取得考籍和參加學業水平考試資格。高中學生必須在學籍所在學校參加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每學期的學生髮展報告也必須在學籍所在學校完成,並通過網路上報省教育廳。學籍所在學校要積極配合其相應的工作。
高中學生註冊學籍時,姓名必須與中考的姓名一致,不得隨意使用同音字或近音字代替,不得隨意更名。高中學籍一經註冊,非特殊情況三年內不得更名。
高中註冊學號的編排:高中新生註冊一律使用全省統編學號。註冊學號共由12位數字組成。第1、2位為新生入學年號(取入學年份的最後2位);第3、4位為市地代碼;第5、6位為縣區代碼;第7、8位為所在高中學校代碼(高中學校代碼由省教育廳統編);第9-12位為學生序號(學生序號必須以學校為單位從0001依次下編,做到不重、不空、不漏、不錯)。
國中、國小學生新生招生結束後,學校須在當年11月1日前,把學生信息(包括數碼照片)交縣教育局審核,經審核無誤後,建立學生學籍檔案,並於當年11月底前將學生學籍檔案(電子檔案)報市教育局備案。凡因辦學思想不端正或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在校學生無學籍的,要追究學校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國小學生註冊學籍時,應嚴格依據戶口簿的內容準確無誤的錄入其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學籍註冊結束後,在義務教育階段內,非特殊情況不得更改姓名與身份證號信息。
國小、國中註冊學號的編排:國小、國中新生註冊一律使用全市統編學號。註冊學號共由12位數字組成。第1、2位為入學年號,第3、4位為縣區代碼<09>,第5-8位為學校代碼<縣區統編>,第9-12位為學生序號(學生序號必須以學校為單位從0001依次下編,做到不重、不空、不漏、不錯)。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後,如發現有偽造證件、其他學校在籍生、同級學校已畢業學生等情況之一者,應取消其學籍,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招生班額國小一般為45人,中學為50人。接收正常轉學後,國小班額一般不超過50人,國中班額不超過56人,特殊教育學校的班額一般掌握在6—12人。
第三章 轉學和借讀

第十三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確因家長工作調動、家庭遷移或其他正常原因必須轉學者,須持相關證明經批准後方可轉學。一般應轉入家長新工作地點或家庭新住址附近的學校。
第十四條 學生轉入(省外轉入、省內轉入、市內轉入)。
由外地市轉入我縣的國中、小學生,須由家長持家長調動證明、戶籍遷移證明(或戶口簿)、轉學證明、學生檔案,到接收學校聯繫,經學校同意簽字、蓋章後,由學校集中到所屬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入審批手續。
市內轉入的國中、小學生,須由家長持家長調動證明、戶籍遷移證明(或戶口簿)、轉學證(由轉出學校、縣區教育局簽字並蓋章)、學生檔案,經轉入學校同意簽字、蓋章後,由轉入學校集中到縣教育局辦理審批手續,鄉鎮國小由鄉鎮中心校同意蓋章後再集中到縣教育局辦理審批手續。
由外地市轉入我縣的高中學生,除交驗上述轉學證明外,還須同時持原地市的轉學介紹信、省統編學號、地市學業水平考試辦公室出具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外省轉入我市的,須提供《普通高中學生髮展報告》、省級學業水平考試機構出具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和在原校使用的學業水平考試准考證。
本市內轉入的高中學生,除交驗上述轉學證明外,還須同時持全市統一的轉學證(分別由轉出學校、縣區教育局,轉入學校、縣區教育局簽字並蓋章),由縣教育局區集中到市教育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學生轉出(轉往外省、省內轉出、市內轉出)
本縣學生轉往本市外縣區的,應持戶口遷移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簽字、蓋章,發給轉學證明和本人檔案後,到所屬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出備案手續(高中學生應經縣、市兩級教育主管部門簽署)。
本縣學生轉往外地市的,應持戶口遷移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簽字、蓋章,發給轉學證明和本人檔案後,到所屬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出手續。高中學生須經市教育局簽署意見。轉往外省的,還須到省教育廳辦理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學生髮展報告證明。
第十六條 現役軍人子女、部隊轉業幹部子女應優先照顧轉學;對肢體殘疾的學生,轉學時應特殊照顧。
第十七條 學校一般不收借讀學生。但學生父母出國工作一年以上、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或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等流動性較大的工作者,可準予在其親屬所在地學校借讀。夫婦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較大的工作者,其子女如需在其臨時工作所在地借讀,需經所在單位與學校上級學籍主管部門協商解決。
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來我縣中國小借讀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父母至少一方有在我縣工作的勞動契約或工商營業執照;
2、在流入地務工一年以上;
3、父母至少一方持有當地公安部門核發的《暫住證》;
4、在流入地有穩定的住所(有自有住所,或辦理正式租住手續一年以上);
5、原學校同意外出借讀的證明、原學校學籍檔案或複印件。
6、國小一年級入學需符合上述1至4項規定,並提供戶籍、年齡證明;國中一年級入學需符合上述1至4項規定,並同時提供國小畢業證書或義務教育證書。高中一年級入學需提供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門提供的當地當年度中考的考試科目、中考錄取線等材料及有關高中學校提供的高中學校錄取通知書,並經流入地所聯繫的學校考試合格後入學。
第十八條 凡要求借讀的學生,應持有效證明到暫住地區就近學校聯繫,經學校同意後,再到接收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借讀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借讀生須按本地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校交納相關費用。學校不得違反規定向借讀生亂收費、高收費。
第二十條 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借讀生可以在本市參加中考,在報名、考試及錄取等方面與我縣其他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條 到外地借讀的學生,應持當地接收學校證明信向原校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後,方可外出借讀,同時原校應保留該生的學籍。外出借讀的高中學生,須按規定時間回原校參加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借讀期間所修學分由雙方學校按省有關規定協調認定,並提供借讀學校出具的真實的學生髮展報告。
第二十二條 國中、國小各學段一年級上學期和畢業年級的下學期,不準轉學或借讀;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不準轉學或借讀;本縣高中學生不準在本縣高中學校借讀;國小、國中階段學生不辦理出國轉學手續。高三年級第一學期學業水平考試結束後,不再辦理該年級轉學手續。
職業學校學生不得轉入普通中學;非同級同類學校不得轉學。
所有中小學生在本縣範圍內不允許轉學和借讀。確因住址遷移或父母調動需要就近求學的,應持有效證件向原學校提出申請,原學校同意後發放《暫讀證明》,經接收學校同意後集中到縣教育局辦理暫讀審批手續與暫讀生檔案,農村小學生還應經過雙方鄉鎮中心校簽署意見。暫讀證明應由原學校和暫讀學校分別留存。原學校應保留暫讀學生的學籍。
轉出學校必須收到轉入學校的接收函後,方可開出轉學證。轉學證一經開出,該生的學籍在該校即予註銷。未經接收學校同意,原校開具轉出證明造成學生失學的,由原校承擔責任。未經原學校開據證明,接收學校擅自接收學生造成學籍管理混亂的,追究接收學校責任。
學生轉學或借讀手續一般在開學前或開學初,由學校、縣區統一到相應的教育主管部門集中辦理,一般不接收家長或學生單獨辦理。
第四章 休學、復學和退學
第二十三條 在校學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家長持縣級以上醫院(含縣級)診斷證明、病歷、本人住院費或醫藥費單據及保險公司理賠證明材料(已入保險的),向學校寫出書面申請,經班主任審驗和校長審查同意,填寫《中小學生休學證明》,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國小、國中學生休學須經縣教育局審核批准,高中學生休學須經縣、市兩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學生患有嚴重傳染病者,應令其休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時間從請假之日計算,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持市級以上醫院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辦理休學手續,確需休學的,須到市級以上醫院複查並出具病歷,由學校校長、班主任簽字後,持有關材料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擅自休學的,高中學生按自動退學處理,國中、小學生要追究學校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需要復學的,須持規定級別醫院證明,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學校審查核准,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復學,復學後,隨復學年級重新註冊。高中學生復學,還須到市教育局辦理復學編號、換證手續。學校對復學的學生,應及時編入相應的班級學習。
第二十六條 高中學生連續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者,應予退學;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一個月以上,作自動退學處理;申請自動退學的學生,須持家長簽字的書面申請,由家長陪同到學校辦理退學手續。退學學生由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國中、國小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準退學或輟學。確實喪失學習能力的,必須由家長書面申請,並提交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經鄉(鎮)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學校方可開具退學證明,準予退學。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及家長必須依法保證學生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對無正當理由退學或輟學的,要查清原因,對學生及家長進行批評教育,教育無效的,依法採取措施強制復學,如仍不能復學,應按《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對家長予以處罰。學校應填寫輟學報告並交當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凡因辦學思想不端正或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退學或輟學的,要追究學校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休學、復學和退學的學生,均應由學校或鄉鎮中心校統一報縣教育局備案並集中辦理有關手續,一般不接收家長或學生單獨辦理。
第五章 升級、留級、跳級

第三十條 中國小每一學段內升級採取直升式,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三十一條 國小、國中學生成績優秀,智力超常,在本學段內經考核實際水平達到高一年級程度者,如本人自願,家長同意,經學校批准,可準予跳級學習,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高中階段不實行跳級制度。
第六章 考 核
第三十二條 國中每學期只進行期中、期末兩次考試;國小只進行期末考試,並實行學業成績等級制。有些科目可根據平時成績進行考查,不進行考試。
第三十三條 高中實行學業水平考試制度,學生必須按規定參加相應學科的考試和考查。
第三十四條 學生的評語和鑑定,應以《中小學生守則》和《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以及省制定的《中小學生思想品德評定試行方案》為依據,由班主任在廣泛聽取任課教師、團隊班委會和學生意見的基礎上寫出,力求做到實事求是,準確恰當,全面評價學生的素質發展情況。畢業鑑定要與學生本人見面。
第三十五條 中學要有計畫地組織學生參加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並由學校對每個學生作出鑑定,作為升學或就業的必備檔案材料。
第七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六條 學生修業期滿,經考核德、智、體等方面均達到合格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受完地方政府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可以發給義務教育證書。義務教育證書應註明其學歷水平。
第三十七條 高中學生的畢業證書,由上級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業水平考試主管部門審定、備案,加蓋鋼印。
第三十八條 高中學生在校期間,必須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學業水平考試,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全部合格,是學生獲得高中畢業證書的必要條件之一。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學分修習成績均達到畢業要求,由省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發給《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學業成績合格證》。取得學業成績合格證的學生,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核發高中畢業證。
第三十九條 高中學生參加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為“C”、“D”等第的,在校期間可以重複參加同一科目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按高的一次記錄,但最高等第為“B”。因有不合格科目而未能獲得學業成績合格證的學生,離校後允許參加1次考試(當年內),成績合格發給學業成績合格證;學校可核發其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的簽發時間應為全部科目最後合格年度。
第四十條 中國小全面實施《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學校應為在校學生建立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登記卡,並載入學生本人檔案,作為升學檔案的必備材料。對免予執行體質健康標準或適當放寬要求的學生,應當註明原因,附上相關有效證明,經學校批准並上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經補考有一科不及格者,或達不到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者,不發畢業證。
國中語文、數學、外語經補考有一科不及格者或其他科目有兩科不及格者,國中、國小達不到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者,應在義務教育證書相關欄目內註明。
第四十二條 初三、高中畢業學生思想品德、公民素養評定不合格者,只能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 高中學生休學一年以上且不能復學或因故中途退學的只發給肄業證書,對自動退學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畢業證書遺失一律不予補辦。必要時本人可向原畢業學校提出申請,經核實後學校可出具畢業證明信。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五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確有特長的學生,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含校級)獎勵的,要記入學生檔案。
市級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和“思想品德優秀學生”按省、市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評選,由相應的各級教育主管部門頒發證書。
第四十六條 學生違反學生守則、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或國家的法令、法規,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在堅持正面教育的前提下,如有必要可根據其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予適當處分。高中學生可給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國中、國小學生可給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第四十七條 給學生處分,一般由學校批准。其中高中的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和國中、國小的記大過處分要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給學生開除學籍處分要嚴格掌握,並須經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記過及以上處分又未撤消處分的,要記入學生檔案。
第四十八條 對受過處分的學生,要積極幫助教育。經教育對錯誤有深刻認識,進步顯著的,經班主任、任課教師和學生評議、學校領導批准,可撤消其處分。對已撤消的處分,不記入學生檔案。
第四十九條 學生勞教、少管期滿後,年齡在16周歲以下,且沒有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經勞教、少管部門出示證明,學生應申請復學,原學校須予以接收。
第五十條 學生受到獎勵、處分或撤銷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第九章 其 他

第五十一條 中國小實行學籍變動學期匯報制度。學校要將每學期學生學籍變動情況如實填寫上報各級教育主管部門。高中學生學籍和考籍變更,須由學校填寫《考籍變更情況統計表》,經縣教育局匯總後報市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審核批准。國中和國小每學年的學籍變動情況應填入義務教育檔案。
第五十二條 學生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所在學校應及時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寫出報告,並逐級及時上報。
第五十三條 學生學籍檔案材料必須按時如實列印或填寫(一律使用鋼筆,字跡要工整)。學生學籍卡片要以班級為單位裝訂成冊,且每學期末將學籍檔案材料整理一次。有關學生學籍變動證明信,應按學年度裝訂妥善保存,以備查閱。各鄉鎮中心校、中學學校與縣教育局對學生學籍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逐步實現全縣聯網。
第五十四條 學校應確定一名校長分管學籍管理工作,由教務處或政教處具體負責,並設專職或兼職學籍管理人員。學籍管理人員應保證其工作的連續性,一般情況不得隨意更換。學籍檔案要專櫥存放,有條件的學校,應設定學生檔案室。
第五十五條 縣教育局對學籍管理工作、學業水平考試工作定期組織檢查評比,對工作成績優異的先進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由金鄉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65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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