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山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當事人有法律服務需求,需要委託山東省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或打官司時,收費的標準。 同時基層法律服務,參照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執行。

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司法廳

關於印發《山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實行政府指導價律師服務

收費標準》的通知

魯價費發〔2017〕70號

各市物價局、司法局:

現將《山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實行政府指導價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層法律服務參照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執行。

附屬檔案:1.山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2.山東省實行政府指導價律師服務收費標準

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司法廳

2017年8月7日

附屬檔案1

山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託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外地律師事務所分支機構和獲準執業的律師,為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主要實行市場調節價,其收費標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其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一)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

(三)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律師服務收費標準,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律師事務所、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四)律師事務所、律師的社會信譽、服務方式和工作水平等。

第七條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和風險代理收費等收費方式。

風險代理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按照約定,根據法律事務的辦理結果或者委託人獲得的利益,收取一定數額或者比例的服務報酬的收費方式。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項目不得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申訴案件、婚姻、繼承案件不得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契約或者在委託代理契約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契約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收費契約或收費條款除包括前款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結算時間等內容。

第十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訂契約後,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數額。確需變更的,應當與委託人協商一致並書面確認。

第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鑑定費、公證費、評估費、拍賣費、翻譯費等,不屬於律師服務費,由委託人向第三方另行支付。

第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託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一致後,由雙方簽字確認。確需變更費用概算的,應當事先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一致並書面確認。

第十三條 律師服務費、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任何費用。律師事務所向委託人收取律師服務費、辦案差旅費,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合法票據、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不能出具的,委託人可以不予支付。

除前款所列兩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及承辦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託人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符合本省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律師事務所應當幫助辦理法律援助申請;對不符合本省法律援助條件,但確有經濟困難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異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收費規定,具體辦法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第十七條 因故終止委託代理關係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價格主管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在辦公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律師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檔案依據、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

(一)不按規定公示律師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檔案依據的;

(二)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的;

(三)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收費的;

(四)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複收費、擴大範圍收費等方式變相提高政府指導價的;

(五)存在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

(一)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簽訂書面委託契約或者收費契約規定的;

(二)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服務費、辦案差旅費規定的;

(三)不向委託人提供預收辦案差旅費用概算,不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不向委託人提交辦案差旅費有效憑證的;

(四)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保管、使用律師服務專用文書、財務票據、業務檔案規定的;

(五)其他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附屬檔案2

山東省實行政府指導價律師服務收費標準

一、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一)偵查階段:1500-10000元/件;

(二)審查起訴階段:2000-15000元/件;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按照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訴訟案件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執行;

(三)審判階段: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的,2500-25000元/件,擔任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酌情減收;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按照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訴訟案件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執行;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及幾個罪名或者數起犯罪事實的,可以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實分別計件收取。

二、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

不涉及財產關係的,2500-12000元/件;涉及財產關係的,每件基礎服務費2500-3000元,訴訟(爭議)財產標的額超過1萬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加計算:

1萬(不含)—10萬元(含)部分收費比例為6%-9%;

10萬-50萬元(含)部分為5%-6%;

50萬-100萬元(含)部分為4%-5%;

100萬—500萬元(含)部分為3%-4%;

500萬元以上部分由律師事務所和委託人協商確定。

三、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2500-10000元/件。

四、代理以抗訴訟案件,也適用計時收費,收費標準為150-3000元/小時,不足一小時的按一小時計;辦理法律服務事項花費在旅途的時間,折半計算。

五、法律事務特別重大、疑難、複雜的,可以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在政府指導價上限5倍以內(含5倍)協商確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重大、疑難、複雜訴訟案件:1.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作為一審的案件;2.集團訴訟案件或者共同犯罪刑事案件;3.涉及三個以上法律關係、三個以上罪名的案件或者同一案件事實特別複雜及證據材料數量巨大的;4.涉及專業知識,需要聘請非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方能辦理的案件;5.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6.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認可的其他重大、疑難、複雜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及幾個罪名或者數起犯罪事實,並且已經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實分別計件收取費用的,不適用上述規定。

六、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同一個案件兩個以上階段的,可以自第二階段起在相應政府指導價基礎上酌情減收服務費。

七、本收費標準自2017年8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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