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藝美術協會

山東省工藝美術協會

山東省是孔子的故鄉,是龍山文化的發祥地,傳統文化和手工技藝底蘊深厚,工藝美術歷史悠久、品種豐富、技藝精湛,享譽國內外,是中華民族優秀文化藝術的重要組成部分。彩陶、黑陶、青銅器、刺繡雕刻、風箏等都有上千年甚至幾千年的歷史,幾百年以上的品種也有上百種。許多品種是中國傳統工藝美術的代表,展現著齊魯手工技藝的悠久歷史和文明。

基本介紹

我省是工藝美術生產大省,產品生產和出口創匯幾十年來在全國一直處於領先地位,是我省入世後最具出口競爭優勢的行業。年銷售額達150億元,出口創匯12 億美元(銷售收入居全國第二名,占全國同行業的19.63%,出口創匯占全國同行業的5.5%,占全省輕工業的17.14%)。生產企業近400家,從業人員約30萬人。設計人員中有中國工藝美術大師12人,山東省工藝美術大師63人,還有一批具有較高水平的設計創作人員。

成立

為促進山東工藝美術的發展,經山東省民政廳批准,於一九九八年成立了山東省工藝美術協會。山東省工藝美術協會是我省工藝美術企業自願參加的行業自律組織,是中國工藝美術協會和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會員單位。行政隸屬山東省輕工集體企業聯社。

下設單位

協會下設抽紗刺繡、地毯、草編、書畫裝裱、盤藝五個專業委員會,現有單位會員近200個。行業協會的主要職責是為工藝美術企業服務。

參與工作

如進行行業調查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國內外文化和技術交流;參加國內外展覽展銷活動;組織評選山東省工藝美術大師;推薦參加中國工藝美術大師人選;制定行業內產品質量標準;參與《山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的立法工作;受省政府經濟主管部門的委託,組織行業內的經濟活動。

我們熱情歡迎國內外從事工藝美術和民間工藝的人士與我們合作,共同促進工藝美術事業的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全稱為“山東省工藝美術協會” (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Arts Association of ShanDong”縮寫為AASD。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全省工藝美術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為主體、自願組成的跨地區、跨所有制的全省性社會團體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的要求,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橋樑和紐帶作用,熱忱為企業和行業服務,努力提高工藝美術行業的科技水平和經濟管理水平,促進工藝美術行業的發展,繁榮全省的工藝美術事業。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山東省輕工集體企業聯社,在省民政廳核准登記。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設在山東省濟南市英雄山路9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對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向政府部門提出制定行業規劃、經濟立法、經濟技術政策等方面的建議。協助制定行業標準,對行業檢測、標準、信息等工作參與業務指導。

(二)推動本行業的科學研究、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在行業內推廣全面質量管理工作,對行業產品質量進行檢測。鑑定工藝美術珍品,對重要產品的認證和質量監督,並參與業務指導。發放生產許可證和出口產品質量許可證。

(三)組織行業經濟技術交流、人才培訓、國際合作和行業的人員出國學習考察。組織國內外產品展覽與展銷,為企業拓寬國內外市場,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四)對行業產品結構和企業結構的調整、原材料基地的建設,投資指南和科技發展指南的制定提出建議,對行業發展的重大基建、技改項目參與評估與諮詢。

(五)參加省內外及國際性專業會議和有關活動,組織會員單位商定行規、行約,並負責監督實施。推動行業內外多種形式的聯絡和聯合,協調行業內部和行業間的生產經營、技術合作等經濟活動。

(六)開展諮詢服務,出版會刊,蒐集分析國內外行業的經濟技術信息,開展市場預測,及時反映行業的重要情況,提出解決行業共性問題的建議。

(七)推動行業的增收節支和環保節能工作,發展工藝美術行業的公益事業。調解會員糾紛,協調行業關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八)牽頭組織山東省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評審鑑定及管理工作,設計審定製,頒發傳統工藝美術和工藝美術名人證標、印記。

(九)承辦政府職能部門及山東省輕工集體企業聯社和有關社會團體委託的其他有關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有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凡從事工藝美術生產、銷售,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及科研、設計、教育、學校等有關單位或相關的社會團體,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團體會員。

對發展我省工藝美術事業做出貢獻的企業家和工藝美術專家及技術人員,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協會資格審查批准,可入會成為個人會員。

凡熱心幫助我省發展工藝美術事業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海外僑胞,可以由本會聘請為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優先享用本協會出版的有關刊物、資料及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向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生產、技術、企業管理等方面的資料和經營管理經驗。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業務活動,完成協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四)向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生產、技術、企業管理等方面的資料和經營管理經驗;

(五)技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申請入會或退會均須按本協會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協會章程,不履行義務,經批評無效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名譽會員以及被聘任擔任名譽職務和顧問的同志參加。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查井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人數較多時,可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長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列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井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專業委員會和地方協會

第三十條 鑒於工藝美術行業多,分布面廣的特點,可根據生產發展的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立與撤消,由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一條 各市自行成立的地方性協會,可做為團體會員參加本協會。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社會各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井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3年1月31日會員通訊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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