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工作規則

《山東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工作規則》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10月27日發布。本規則共五章十九條,自2017年11月1日起執行。

規則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山東省城鄉規劃委員會 工作規則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7〕171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山東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工作規則》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0月27日

規則全文

山東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全省城鄉規劃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促進科學民主決策,全面提升城鄉規劃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山東省城鄉規劃委員會是省政府統一指導、協調全省城鄉規劃工作,並對有關事項進行審議決策的議事協調機構。

第三條 將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各項工作正常開展。

第二章 機構組成

第四條 省城鄉規劃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委員若干名。主任由常務副省長擔任,副主任由有關副省長、省政府副秘書長(或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負責同志)和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委員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廳、省環境保護廳、省旅遊發展委、省文物局、省地震局、省軍區戰備建設局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第五條 省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辦公室主任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主要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旅遊發展委、省文物局等部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

第六條 省城鄉規劃委員會下設專家組,負責對提交省城鄉規劃委員會或其辦公室審議的重大技術或政策問題進行研究論證。專家組由高校和科研單位的城鄉規劃、區域經濟、土地利用、綜合交通、生態環保、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旅遊、水利等方面知名專家組成。

第七條 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建立聯絡員制度,由各成員單位指派有關業務處室負責同志作為聯絡員,負責工作聯繫。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省城鄉規劃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城鄉規劃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落實省委、省政府在城鄉規劃方面的重大決策部署;組織開展涉及全省城鄉規劃、城鄉發展的重大課題研究,並向省委、省政府提出決策建議。

(二)協調全省城鄉規劃中全局性、長遠性、跨區域的重大問題。

(三)審議省域和跨區域的規劃:包括山東省城鎮體系規劃、各類都市圈規劃、都市區規劃、沿海城鎮帶規劃、魯南城鎮帶規劃、運河沿線城鎮風貌保護規劃等。

(四)審議城市(包括設區的市、縣級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國家和省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保護規劃,新城新區規劃,機場、港口等重點地區空間發展規劃以及重要項目規劃,研究解決規劃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五)研究擬定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城市設計、建築設計、特色風貌塑造等重大政策,審議有關重大項目,促進設計水平提升,突出山東特色,彰顯齊魯氣派。

(六)協調城鄉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防洪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旅遊規劃等重要專項規劃的銜接,推進“多規合一”。

(七)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省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負責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各項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執行。

(二)負責省城鄉規劃委員會會議的籌備組織,及議題資料的收集審查工作;負責省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會議決議、審議意見、會議紀要、工作簡報等相關檔案資料的整理匯總、信息發布及督辦落實工作。

(三)負責起草、審核重要綜合性材料;研究提出“多規合一”管理體制改革建議,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以及相關規範性檔案。

(四)負責聘請高校和科研單位的知名專家,成立專家組,為省城鄉規劃委員會提供智庫支撐。

(五)負責省城鄉規劃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專家組主要職責:

(一)以前瞻視角、寬闊視野和創新思維,針對全省城鄉規劃建設提出專業化、建設性、可操作的政策建議。

(二)對城鄉規劃建設中的重大問題、重要事項提供諮詢意見,對需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的有關規划進行技術把關,全面提升城鄉規劃科學決策水平。

(三)參與相關專題調研,發揮好智囊團和參謀助手作用。

(四)承擔省城鄉規劃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省城鄉規劃委員會會議並擁有表決權。

(二)對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的議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推薦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專家組成員。

第十二條 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委員需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支持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工作,執行省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決議。

(三)承擔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委託的有關規劃、政策和法規審查審議任務。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全體會議,也可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全體會議由省城鄉規劃委員會主任主持,也可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議定事項以會議紀要形式印發。

會議召開前,由省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根據需要組織專家組對擬審議議題內容進行技術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供會議參考。

第十四條 省城鄉規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專題會議,專題會議由省城鄉規劃委員會主任主持,或委託副主任主持,由省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會議議題通知有關委員參加。

第十五條 省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原則上每季度召開1次辦公室會議,也可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協調落實全體會議和專題會議做出的決議,研究有關重點工作事項。會議由省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召集,或委託辦公室副主任召集。

省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可根據工作需要邀請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專家參加會議。

第十六條 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委員原則上不得缺席省城鄉規劃委員會會議。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並說明原因,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委託他人參加會議。

第十七條 省城鄉規劃委員會會議的基本議事規程:

(一)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就擬審議的事項向省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

(二)省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按申請事項的重要程度和報送時序,經請示省城鄉規劃委員會主任同意後,安排會議議程。

(三)省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應提前7個工作日,將審議事項的有關材料和會議通知傳送到參加會議的各位委員及申請單位。

(四)省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可視審議事項的具體情況,邀請專家組成員或有關單位代表列席會議,並提前3個工作日將審議事項的有關材料和會議通知傳送到參加會議的專家組成員及有關單位。

(五)委員進行審議,對需進行表決的事項進行表決。獲得三分之二以上與會委員的同意,即為表決通過。各委員需表決贊成或反對,不設棄權票。

第十八條 省城鄉規劃委員會會議決議、審議意見和會議紀要由省城鄉規劃委員會主任簽發,作為審批規劃和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2017年1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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