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青島市殘疾人保障條例》,業經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並報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016年7月22日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青島市殘疾人保障條例》的決定
2016年7月22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青島市殘疾人保障條例》,由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殘疾人。
全社會應當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鼓勵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提供慈善捐贈和服務。
第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將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納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有關部門應當將社會福利彩票的本級留成公益金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安排用於殘疾人事業,將體育彩票的本級留成公益金按照規定安排用於殘疾人體育事業。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同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
第五條 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章程,或者接受人民政府委託,開展殘疾人工作,參與與殘疾人事業有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指導、管理本地區各類殘疾人民眾組織,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殘疾人專門協會代表本類別殘疾人的利益,針對自身特點開展民眾性工作。
第六條 殘疾人的監護人、扶養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扶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殘疾人。
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口狀況統計分析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經濟發展和社會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是殘疾人享受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服務的重要憑證。
對自願申請並經具備規定條件的醫療機構鑑定符合殘疾標準的殘疾人,區(市)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為其辦理殘疾人證。殘疾人免交殘疾鑑定費和殘疾人證工本費,所需費用由區(市)財政負擔。
禁止偽造、變造、轉借、買賣殘疾人證,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殘疾人證或者冒用他人殘疾人證。
第二章 預防與康復
第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殘疾預防行動計畫,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預防和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應急處理和醫療急救等機制。
第十一條 衛生計生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宣傳、普及母嬰保健和預防殘疾的知識,組織計畫生育服務機構、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免費婚前、孕前檢查和孕產期保健等服務。
第十二條 衛生計生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開展新生兒殘疾篩查、診斷、評估、監測工作,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檔案和資料庫。
第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幹、殘疾人家庭為依託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
市、區(市)應當至少建設一處符合標準要求的殘疾人綜合康復機構,承擔服務示範和科研培訓職能。社區規劃建設應當統籌安排殘疾人康復場所或者在社區醫療服務機構中設立殘疾人康復場所。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指導醫療機構設立康復醫學科室、康復室(站)。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托養服務機構,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買服務、發放補貼等方式予以扶持。康復、托養服務機構納入社會福利機構範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稅費減免。
第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按照規定納入社會醫療保險範圍,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所需費用的支付範圍和標準。
建立殘疾人康復救助制度,優先實施殘疾兒童少年搶救性治療和康復;對殘疾人適配輔助器具給予救助與補貼,為生活困難殘疾人免費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對生活困難的重度殘疾人在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後的個人自負醫療費用,按照規定給予救助。
第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度精神殘疾人和生活困難的精神殘疾人納入免費定期服藥範圍,並按照規定對其住院醫療費用給予救助。
有條件的社區康復機構應當對需要康復的精神障礙患者進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等方面的康復訓練。醫療機構應當為社區康復機構提供有關精神障礙康復的技術指導和支持。
第十六條 衛生計生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康復訓練指導納入全科醫生專業和服務培訓內容,並將康復知識培訓納入康復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從事康復工作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向殘疾人、殘疾人親屬、志願工作者和其他有關人員普及康復知識,傳授康複方法。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評價考核體系,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資源,構建布局合理、學段銜接、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融合貫通、康復與教育相結合的殘疾人教育體系。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孤獨症患者的教育需要,建設專門的教育機構或者在其他教育機構中設立實驗班。
第十八條 普通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隨班就讀的殘疾人就讀,並為其學習、生活、康復提供便利和幫助。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特殊教育機構。鼓勵民辦教育機構接收殘疾學生。
支持殘疾人教育信息化發展。鼓勵各類教育機構根據殘疾人的教育需求,開展遠程教育服務。
第十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殘疾兒童的數量、分布狀況和殘疾類別等因素,根據實際需要設定殘疾兒童公辦幼稚園。公辦特殊教育學校、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附屬幼稚園或者學前教育部。
實施殘疾兒童學前教育,應當與殘疾兒童早期治療、康復相結合。
第二十條 殘疾學生達五人以上的普通義務教育學校根據實際需要設立資源教室。
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轄區內確實不能到校就讀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重度殘疾兒童少年納入戶籍地普通學校或者特殊教育學校學籍管理,按照專業標準選派教師送教上門或者提供遠程教育,並對承擔送教上門工作的教師給予工作和交通補貼。
第二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根據殘疾人需求,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教育。
特殊教育學校應當舉辦殘疾學生職業技術教育,逐步建立特殊教育學生職業實習實訓基地。
鼓勵職業學校、高等院校開設適合殘疾人學習的專業。對適合殘疾人學習的專業,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招生名額,優先招收殘疾學生。
第二十二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特殊教育教師隊伍建設,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特殊教育教師培訓納入教師培訓規劃。
學校應當定期組織專業人員對特殊教育教師進行心理輔導。
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二十三條 接受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殘疾學生和兒童,生均公用經費不得低於當地普通國中生均公用經費標準的十倍。其中,患孤獨症、腦癱症的殘疾學生和兒童,生均公用經費不得低於當地普通國中生均公用經費標準的十二倍。
第二十四條 實行殘疾兒童免費學前教育和殘疾學生免費高中段教育。
對生活困難殘疾人家庭中的學生和殘疾學生給予救助。對在校接受高等教育的殘疾學生和獲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教育、遠程高等教育相應學歷的殘疾人,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和保護殘疾人勞動就業的政策措施,統籌規劃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組織相關部門建設殘疾人就業服務信息平台,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
第二十六條 鼓勵、扶持社會力量舉辦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輔助性就業機構、農村殘疾人就業基地等,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並根據規模和安置人數予以補貼。
實施政府採購時,應當對殘疾人集中就業機構和超比例安置殘疾人用人單位給予扶持。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使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定期對殘疾人按比例就業情況進行統計並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對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參照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給予獎勵。安置殘疾大學生和就業困難殘疾人就業的,按照規定給予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殘疾人訂立勞動(聘用)契約,辦理社會保險,安排適當的工種和崗位,提供適合殘疾人特點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在職工的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二十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創業孵化機構予以扶持,對帶動殘疾人創業從業的組織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獎勵。殘疾人創業的,同時享受全市普惠性政策和殘疾人創業專項扶持政策。
鼓勵、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免費提供就業服務。
殘疾人聯合會設立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在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免費開展殘疾人求職登記、失業登記、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勞動技能評估、職業介紹等服務。
第三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教育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免費的職業技能和實用技術培訓,定期組織殘疾人職業技能競賽。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於特殊教育學校開展職業技能和實用技術培訓。
對參加培訓並取得高一級職業資格證書的殘疾人給予獎勵;對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按照規定給予殘疾人和駕駛培訓學校補貼。
第五章 文化體育
第三十二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提供適合殘疾人需求的公共文化體育服務,建設方便殘疾人活動的文化體育場所。有條件的區(市)應當建立殘疾人文化體育活動(訓練)中心。
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場所應當配置方便視力殘疾人使用的盲文讀物、有聲讀物或者有關設施設備。
全民健身活動場所應當配置適合殘疾人特點的健身器材。
第三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定期舉辦殘疾人文化藝術活動和體育活動,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對獲得優異成績的殘疾人藝術人才、運動員,應當給予與健全人同一標準的獎勵,並按照規定給予其指導老師及教練員獎勵。
第三十四條 殘疾人參加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殘疾人聯合會組織的集訓、演出和比賽等活動期間,在職職工所在單位不得解除勞動 (聘用)契約,在校學生保留其學籍。組織者應當為其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按照規定給予工資性補貼和其他補助。
第三十五條 本市的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介,應當免費刊播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公益廣告、開辦專題欄目,市電視台應當開辦手語新聞。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三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
第三十七條 參加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重度殘疾人,由市、區(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檔次和標準,代繳個人承擔部分的全部或者部分費用。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重度殘疾人,由市、區(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標準代繳養老保險費。
第三十八條 民政部門應當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和符合規定條件的成年重度殘疾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對生活困難的殘疾人給予生活補貼。補貼標準應當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同步、同比例調整。
實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並逐步擴大補貼範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調整補貼標準。
第三十九條 對核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的殘疾人家庭、有兩名以上(含兩名)殘疾人或者老年殘疾人的家庭、重度殘疾人家庭按照規定給予補助。對因病因災造成暫時生活困難的及時給予醫療救助或者臨時救助。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納入供養、托養範圍。
民政等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指導殘疾人供養、托養服務機構規範運行,併合理確定服務機構補貼標準。
第四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殘疾人家庭應當納入住房保障範圍。國土資源房管部門制定輪候排序計分規則時,應當考慮殘疾人因素,確定加分標準,並徵求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意見。
在農村危房改造中,優先改造住房困難的生活困難殘疾人家庭房屋。對符合村鎮規劃和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村殘疾人,應當優先安排。
第四十二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受以下優惠和照顧:
(一)進入收費的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博物館、體育場館、動物園、文化活動中心、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享受免費或者優惠待遇;重度殘疾人和視力殘疾人的一名陪護人員享受同等待遇;殘疾人根據需要,在以上場所免費使用輪椅、獲得必要的輔助性服務;
(二)持專用乘車卡免費乘坐市內公共運輸工具,搭乘交通工具優先購票、檢票;
(三)視力殘疾人、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家庭免收有線電視一次性建設費和基本收視維護費;
(四)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減半交納移動通訊工具信息費;
(五)殘疾人家庭在本市戶口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申請安裝使用寬頻網路設施的,按照規定減半收取網路使用費;
(六)生活困難殘疾人家庭在本市戶口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使用固定電話的,減收固定電話費;
(七)農村殘疾人家庭和城鎮生活困難殘疾人家庭,按照規定減半交納或者免交生活用電、水、燃氣、採暖等費用;
(八)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優惠、照顧措施。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四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無障礙設施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無障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
鼓勵和支持無障礙技術產品的研發、推廣和使用。
第四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城市道路、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區、居住建築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且與項目周邊已有無障礙設施銜接。
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無障礙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四十五條 民用機場、汽車站、火車站、港口客運站、捷運、輕軌等公共運輸環境應當達到無障礙建設要求,候機(車、船)室應當標明特需乘客專用座椅,市內公共運輸工具應當設定一定數量的特需乘客專用座椅。
客運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配備一定數量的無障礙公共汽車。支持客運經營單位按照一定比例配備無障礙計程車,市、區(市)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四十六條 公共停車場應當依據無障礙設計規範,按照停車位總數百分之二的比例設定無障礙停車位;按照比例計算的車位不足一個的,應當至少設定一個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停車位應當設定在方便停車的區域,並設定顯著標誌。
無障礙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停車場管理者應當保障無障礙停車位的有效使用。
第四十七條 政府入口網站應當逐步推行信息無障礙。應急電話服務平台應當推行方便聽力殘疾人和言語殘疾人使用的無障礙信息服務。
醫院、候機(車、船)室等重點公共場所應當建立信息螢幕。市內公共運輸工具應當建立信息螢幕和語音報站系統。城市主要交通道路公車站應當增設盲文站牌。
鼓勵各類服務行業從業人員推廣手語交流服務。
第四十八條 視力殘疾人、重度肢體殘疾人可以攜帶導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但應當遵守有關管理規定。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給予便利。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自欠繳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加處滯納金。
前款規定的加處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數額。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醫療機構為不符合殘疾標準的人出具殘疾結論的;
(二)偽造、變造、轉借、買賣殘疾人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殘疾人證,或者冒用他人殘疾人證的;
(三)教育機構拒不接收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或者對殘疾兒童少年入學附加額外條件,或者無正當理由開除殘疾學生的;
(四)用人單位未向殘疾職工提供適合殘疾人特點的勞動條件或者勞動保護的;
(五)用人單位虛報殘疾人就業人數或者虛假安排殘疾人就業騙取相關優惠待遇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不落實殘疾人工資和福利待遇的;
(七)未執行無障礙建設強制性標準或者破壞、非法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管理、維護的;
(八)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以外的車輛占用無障礙停車位,影響肢體殘疾人使用的。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5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青島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