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山東省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是由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印發魯衛應急發〔2016〕2號通知。

目 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範圍

1.4工作原則

2.組織機構及職責

2.1組織體系

2.2機構職責

3.信息報告

3.1信息報告系統及程式

3.2地震現場通訊、聯絡、報告方式

3.3應急救援人員向外求援方式

4.地震預警預防機制

4.1預警級別及發布

4.2預警預防行動

4.3預警預防措施

4.4預警狀態結束

5.應急回響

5.1地震災害分級

5.2應急回響分級

5.3應急回響程式

5.4應急回響措施

5.5應急回響終止

6.地震災害後期的醫療衛生工作

6.1災區醫療衛生機構的恢復和重建

6.2災區傷病傷殘人員的治療與康復

6.3災區的衛生防疫防病工作

7.物資保障

8.附則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快速、高效、規範、有序地開展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提高我省衛生計生部門應對地震災害的反應速度和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地震災害及其次生災害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預防和減少災區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保護災區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山東省地震應急與救援辦法》《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山東省地震應急預案》《山東省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我省境內,由地震災害導致人員傷亡、健康危害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

地震災害及其次生災害引發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按照《山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執行;地震災害及其次生災害引發有毒有害化學物品泄漏以及核輻射等其它突發事件時,按照我委下發的相關預案執行。

其他地質災害危及社會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時,可參照本預案組織實施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則

1.4.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以搶救生命和保護健康為第一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公眾傷亡率及致殘率,同時盡力減少財產損失和其他社會危害。

1.4.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的各項準備工作,切實加強公共衛生應急體系建設,做到常抓不懈。建立完善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技術規範和各項工作制度,對可能發生的地震災害做到快速應對,依法、高效、規範地開展衛生應急工作。

1.4.3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或其地震應急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明確職責分工,按照分級負責、協同應對的要求,做好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

1.4.4 依法規範,加強管理。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預案的規定,認真履行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職責,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和規章制度,通過培訓演練進一步檢驗和修正應急預案。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將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作為本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制定相應的考核標準,做到定期檢查,加強監督管理。

1.4.5整合資源,協同應對。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衛生應急體系和人才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充分動員和發揮醫療衛生機構及其他社會力量,形成統一指揮、責任明確、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衛生應急工作機制。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與鐵路、交通、民航、通信、氣象、環保、軍隊等相關部門建立協作機制,通力合作、資源共享、協同應對,共同做好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

1.4.6 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重視開展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的科研工作,為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提供科技保障。通過培訓和演練,提高衛生應急指揮人員、醫療衛生應急救援人員、志願者的素質和能力。大力普及地震災害避險、自救、互救等知識,提高公眾科學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和水平。

2.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組織體系

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組織體系主要包括:地震衛生應急指揮部、地震衛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地震現場衛生應急指揮部、醫療衛生救援機構和專家諮詢組等。

2.1.1 地震衛生應急指揮部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或其防震減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協調一致,共同做好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

在省防震減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省衛生計生委成立省地震衛生應急指揮部,由省衛生計生委主任擔任指揮,省衛生計生委分管主任擔任副指揮,指揮部成員由委機關相關處室和有關醫療衛生機構的負責人組成,必要時可分為若干工作組。

市、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地震衛生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導下,根據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工作的實際需要成立相應的地震衛生應急指揮部。

2.1.2 地震衛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常態情況下,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衛生應急辦公室(或承擔衛生應急管理職責的其他內設機構)負責地震災害衛生應急準備和日常管理工作。地震災害發生後,衛生應急辦公室(或承擔衛生應急管理職責的其他內設機構)作為地震衛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開展各項工作。

2.1.3 地震現場衛生應急指揮部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地震現場設立地震現場衛生應急指揮部,地震現場衛生應急指揮由地震衛生應急指揮部委派。

2.1.4 醫療衛生救援機構

醫療衛生救援機構包括急救醫療中心及急救站、綜合醫院、中醫院、專科醫院、化學中毒和核輻射事故醫療救治專業機構、采供血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等,按照各自職責承擔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救援任務。

2.1.5 專家諮詢組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組建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救援專家諮詢組。

2.2 機構職責

地震衛生應急指揮部的職責為: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內的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結合災情特點,制定傳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等的預防控制方案;做好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應急物資儲備和其他保障工作;為當地政府地震應急總指揮部提出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工作的建議等。

地震衛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的日常工作,落實指揮部交辦的任務。

地震現場衛生應急指揮部是地震衛生應急指揮部的派出機構,負責指揮協調地震災害現場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等工作。

醫療機構負責地震災害受傷人員的現場救治、轉運監護、收治入院、心理干預、災民臨時安置點的醫療保障和健康教育工作,並負責傷情、病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收集報告等工作。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災區及災民臨時安置點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與報告、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與處理、重點人群預防接種、飲用水監測與消毒、環境衛生學評價,指導開展環境消殺滅、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衛生宣教等工作。

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災區和臨時安置點生活飲用水等監督工作,協助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醫療衛生機構的疫情報告和傳染病防治等工作進行監督。

專家諮詢組負責地震災害衛生應急準備和現場處置的技術諮詢和指導,對應急回響啟動和終止提出建議等。

3.信息報告

3.1 信息報告系統及程式

事發地醫療衛生機構在開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的同時,應迅速收集和掌握災情信息,將災情、傷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及時報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與有關部門信息溝通和聯繫,及時了解相關災情信息,對傷情、病情開展損害和救援情況評估。所有救災防病信息必須及時通過“國家救災防病報告管理信息系統”網路報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及時將傷情、病情、疫情和衛生系統損失情況等信息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相關部門通報。因停電等原因不能通過網路直報系統報告信息的醫療衛生機構,可臨時改用電話或人工送卡的方式報告。

3.2 地震現場通訊、聯絡、報告方式

請求相關部門及時開通地震應急通信線路,地震現場醫療衛生應急救援人員必須保持通訊暢通,必要時應配備海事衛星電話,以實時獲得地震災害現場的相關情況。

通告、報警形式要採用國際上通用或者當地約定俗成的形式,既簡單又便於記憶和推廣。

3.3 應急救援人員向外求援的方式

應急救援人員可利用通訊裝置向外求援,若無通訊裝置,則可利用每人配備的生存工具箱中能發信號的工具向外傳送信號求援。

4.地震預警預防機制

4.1預警級別及發布

4.1.1預警級別

按照可能發生地震災害的嚴重性和緊迫程度,地震預警分為臨震預警、短期預警和中期預警三個級別,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表示。

(1)地震臨震預警為Ⅰ級預警(紅色),預警期一般為10日。

(2)地震短期預警為Ⅱ級預警(橙色),預警期一般為3個月。

(3)地震中期預警為Ⅲ級預警(黃色),預警期一般為1年或稍長時間。

4.1.2預警發布

(1)地震中期預警由國務院批准發布。

(2)地震短期預警和臨震預警由省政府批准發布。

4.2預警預防行動

4.2.1Ⅰ級預警預防行動

省政府決策發布臨震預警宣布進入臨震應急期後,省及臨震預警區所在的市、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立即成立地震衛生應急指揮部,進一步強化地震災害防禦措施和應急救援準備。

4.2.2Ⅱ級預警預防行動

省政府決策發布地震短期預警後,省及臨震預警區所在的市、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地震災害防禦和應急救援準備。

4.2.3Ⅲ級預警預防行動

省政府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期預報意見部署全省防震減災工作後,省及臨震預警區所在的市、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實施有重點的地震災害防禦措施和應急救援準備。

4.3預警預防措施

地震預警發布後,應依據預警級別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和應急救援準備:

(1)省地震衛生應急指揮部召開會議,部署地震災害預防和應急救援準備工作。

(2)檢查預警區內的醫療衛生計生單位地震災害衛生防禦和應急能力,提出有重點地加強各類建(構)築物特別是重點建設工程的震害防禦措施和應急救援準備。

(3)檢查、督導系統內工程設施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建築工程的生產經營單位採取應急防禦措施,做好應急搶修搶險與救援準備。

(4)各級各類應急與救援隊伍進入應急救援待命狀態,做好隨時開赴地震災區開展應急救援和搶修搶險的準備。

(5)檢查、落實應急救援物資和抗震救災資金準備狀況。

(6)加強地震應急演練,提升衛生計生工作人員和民眾避震疏散意識能力。

(7)組織開展地震應急避險、自救互救宣傳教育活動。

4.4預警狀態結束

省政府決定結束臨震或短期預警狀態;中期預警區域內的震情趨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預警期滿自動解除。

5.應急回響

5.1 地震災害分級

根據《山東省地震應急預案》的分級規定和標準將發生在我省境內的地震分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Ⅰ級)、重大地震災害(Ⅱ級)、較大地震災害(Ⅲ級)和一般地震災害(Ⅳ級)四級。

5.1.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Ⅰ級)

(1)省內陸地區發生5.0級以上地震,出現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以上情況之一時。

(2)省內陸地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可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5.1.2重大地震災害(Ⅱ級)

(1)省內陸地區發生5.0級以上地震,出現造成50人以上至300人以下死亡、緊急轉移安置0.5萬人以上至10萬人以下、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0.3萬間以上至1萬間以下情況之一時。

(2)省內陸地區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可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5.1.3 較大地震災害(Ⅲ級)

(1)省內陸地區發生5.0級以上地震,出現造成50人以下死亡、緊急轉移安置0.5萬人以下、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0.3萬間以下情況之一時。

(2)省內陸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可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5.1.4 一般地震災害(Ⅳ級)

地震災害各項指標均明顯小於較大地震災害判別依據,但部分建築物有一定損壞,造成較大範圍人員恐慌,為一般地震災害。

5.2 應急回響分級

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應急回響採取分級回響的原則,根據地震災情的分級,分別啟動相應級別的醫療衛生救援回響。

發生一般地震災害,縣(市、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關於一般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救援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後,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Ⅳ級回響:啟動縣(市、區)地震衛生應急指揮部工作,組織開展地震現場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情況。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加強工作指導,提供必要的支持。

發生較大地震災害,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關於較大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救援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後,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Ⅲ級回響:市、縣兩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同時行動,啟動地震衛生應急指揮部工作,組織開展地震災害現場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情況。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加強工作指導,提供必要的支持。

發生重大地震災害,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關於較大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救援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後,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Ⅱ級回響:省、市、縣三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同時行動,啟動地震衛生應急指揮部工作,組織開展地震災害現場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分析地震災害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及時向省政府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報告有關情況。當超出本省應急處置能力時,請求國家衛生計生委給予支援。

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關於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後,在國家衛生計生委和省政府的領導和指揮下,按照統一部署調動全省一切醫療衛生資源奔赴災區開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

5.3 應急回響程式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當地政府的統一指揮領導下,由地震衛生應急指揮部宣布啟動相應級別的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回響,並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迅速開展各項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

5.4 應急回響措施

5.4.1 醫療救治

地震災害的現場醫療救治應在地震現場衛生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進行。醫療救治隊伍以最快速度進入災區後,在現場搶險救援人員支持幫助下,首先搜尋、集中傷員,然後檢傷分類,先重後輕,現場搶救,及時轉送。

(1)檢傷分類

選派有經驗的醫護人員按照國際統一的標準進行檢傷分類,分別用藍、黃、紅、黑4種顏色的腕帶,對輕、重、危重傷病員和死亡人員作出標識, 以便後續救治辨認或採取相應的措施。以保證危急傷員及有搶救價值的傷員優先得到搶救,一般傷員得到及時治療。

(2)早期救治

採取先救命、再治傷的救治原則,對呼吸道梗阻和窒息、心臟驟停等危及生命的急症傷員,要迅速清除傷員呼吸道異物,保持呼吸通暢,進行心肺復甦,儘早氣管插管及輔助呼吸。其他傷員採取對症治療的原則,給予止血、補液、清創、包紮、保溫、吸氧等治療。對於骨折、關節損傷、大面積軟組織損傷者,應予以臨時固定。對火災造成的燒傷病人,在脫離險區除去著火衣服後,要立即對其採取防止休克和感染的措施。

(3)傷員搬動

對於地震傷員,發現、懷疑有脊柱骨折時,搬動應十分小心,防止脊柱彎曲和扭轉,以免加重傷情。搬運時,嚴禁一人抱胸、一人抬腿的方式搬動,應由3~4人托扶傷員的頭、背、臀、腿部,抬放至硬質擔架(或平板)上,然後固定運送。

(4)傷員轉運

對一般傷員和採取緊急搶救措施後的重傷員,要及時分散轉移到安全的醫療機構進行正規系統治療。必要時成立轉運小組,全面負責傷員的轉運,並設立中轉救援所,指定護送醫療隊,攜帶必要的搶救藥品、器械等,通過汽車、火車、飛機等交通工具對傷員進行轉運。長途轉運中,要嚴密觀察傷員病情,及時採取監護等有效措施,確保全全護送到目的地。

(5)集中收治

如地震造成大量危重傷員,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傷員,集中專家,集中資源,集中救治”的原則,將危重傷員集中在醫療條件好、救治質量高的醫院救治。如傷病人員的數量超過本地醫療機構救治工作負荷,為及時、有效對傷病員進行救治,可根據情況將傷病員集中運送至外地(省)治療。

災區醫院、臨時醫院和後方接受傷病員的醫院要做好救治傷病員情況的統計匯總和上報工作。

5.4.2 衛生防疫

(1)加強飲用水衛生措施

地震發生後,要選擇臨時性供水水源並加以防護。選擇臨時性水源的總原則是先選用深層地下水,如有困難,依次選擇泉水、淺層地下水、地面水,同時注意避免臨時水源的污染。飲用水消毒以化學含氯消毒劑為主,採取直接投加法和持續加藥法對缸水、井水進行消毒。另外,在地震災區,要強化對使用消防水龍帶輸水、用水車送水及用自備的取水工具分散取水等臨時供水措施的衛生監督,保證飲用水安全衛生。

(2)加強環境衛生措施

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災民臨時安置點的建設、簡易廁所的修建和垃圾糞便的收集處理、屍體的衛生處理等環境衛生工作。

組織專人指導民眾,及時清除垃圾、人畜糞便和屍體,並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受淹的住房和公共場所要及時作好消毒和衛生處理,消滅蚊蠅鼠害,做好環境衛生的各項工作。

(3)傳染病防控

重建安全衛生飲用水系統,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做好生物媒介控制,及時發現和處理傳染源。加強傳染病人的隔離、治療,做好疫點(疫區)的隨時消毒和終末消毒工作,及時開展預防性服藥、應急接種工作。

5.4.3 健康教育

組織編印衛生宣傳資料,大力宣傳災後飲用水衛生、食品衛生、環境衛生、傳染病防治等知識,充分利用大眾媒介(如廣播、電視、報刊等)和多種形式(如黑板報、宣傳畫、演出、講課等)宣傳災後防病知識,大力提高災區民眾的衛生知識知曉率和衛生行為形成率。

5.4.4 疾病監測與報告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災區疾病的監測與報告,要儘早恢復和重建疾病監測報告網路,啟動日報告和零報告制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報告,加強災情、疫情報告值班制度,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

5.4.5 自救與個人防護

受災的醫療衛生機構,要迅速開展自救工作,最大限度地恢復自身醫療衛生設施和功能。對因水、電、油、氣等能源供應中斷造成醫療衛生服務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災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及時協調有關部門,調撥發動機、淨水器等儀器設備和有關能源,儘快恢復能源供應。參加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的人員要注意做好自救與個人防護,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況下,開展地震災害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

5.4.6 心理干預

要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對傷病員和受災民眾進行心理疏導和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消除其心理焦慮、恐慌等負面情緒。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協調教育、民政、工會、共青團、婦聯等部門和團體,協同開展心理援助工作。

5.5 應急回響終止

地震災害現場醫療衛生應急救援任務結束後,震區災情、傷情、病情和疫情平穩,經啟動應急回響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評估,地震災害所引發的健康隱患基本消除,傷員在醫療機構得到有效救治,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並報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可宣布終止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回響,轉入恢復重建和災後防疫等常規工作階段。

在應急回響終止後,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組織開展總結評估,認真分析工作中好的做法、困難和經驗教訓,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總結評估情況。

6.地震災害後期的醫療衛生工作

6.1災區醫療衛生機構的恢復和重建

6.1.1派往災區的醫療救護隊在完成醫療救護任務撤離災區前,須做好與災區醫療機構的交接工作,確保災區傷病員醫療救治工作的延續性。

6.1.2災區醫療衛生保健機構與設施的恢復和重建工作,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納入地方政府災後重建整體計畫,統一規劃,優先安排,確保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防病工作的正常運轉。

6.2災區傷病傷殘人員的治療與康復

6.2.1繼續做好災區留治傷病員的治療工作。可以採取門診、巡回醫療、家庭病床等多種形式,對傷病員進行檢查、治療,同時還要對發現的漏診傷病員及時治療。

6.2.2對於轉送至後方醫院的傷病員,進行系統檢查,最佳化治療措施。對需要長期治療的傷員制訂出相應的康復治療計畫。根據災區恢復情況,後方醫院可按照當地救災防病領導小組統一安排,將基本痊癒的傷員分批轉送回當地,並與當地醫療機構做好銜接工作。

6.2.3當地醫療衛生人員須對傷愈出院的傷病員進行回訪、複查,對有功能障礙的傷員指導他們科學地進行功能鍛鍊,促進康復。對因地震造成精神疾患的病人給予心理康復治療。

6.3災區的衛生防疫防病工作

災區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組織開展與健康相關的災害後果評價,繼續做好衛生防病工作,確保大災之後無大疫。

6.3.1迅速恢復和重建疾病監測系統。要儘快恢復縣、鄉、村三級醫療預防保健網,加強對傳染病監測和疫情報告各個環節的督導檢查,落實各項防病措施。繼續加強災區重點傳染病的預防與控制工作,防患於未然。臨時組建的疾病監測系統的工作要逐步移交給恢復重建後的衛生防疫防病機構。

6.3.2廣泛開展民眾性愛國衛生運動。按照“政府組織,地方負責,部門協調,民眾動手,科學治理,社會監督,分類指導”的工作方針,整治臨時居住區和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清運垃圾污物,做好人畜糞便、垃圾的無害化處理,消滅蚊、蠅孳生地,開展居住地及其周圍的滅鼠工作,努力消除傳染病可能發生或傳播的條件。

6.3.3加強飲水衛生監督管理。儘快恢復和重建飲用水供應系統,加強飲用水源和臨時供水設施的衛生監督管理,定期監測水質,保障供水安全。

6.3.4加強流動人口的衛生管理。非災區醫療衛生單位要加強對來自災區的流動人口的衛生管理,及時發現傳染病人,採取措施,防止疫病的播散。災區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對返回人員的傳染病監測和報告工作。

6.3.5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接種與預防性服藥。儘快恢復和重建免疫規劃設施和冷鏈系統。要大力開展有針對性的預防接種或普服藥物工作,提高人群保護能力,預防相應傳染病的發生。儘快恢復受災地區免疫規劃的常規接種,尤其要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查漏補種,保護易感人群、消除免疫空白,防止免疫規劃所針對的疾病暴發、流行。

6.3.6繼續深入開展衛 生防疫防病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自我防病意識。

7.物資保障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負責為應急處置隊伍配備必要交通、通訊工具,現場醫療救護設備、消殺滅藥械、預防用生物製品、檢驗設備和試劑,以及個人生活用品和防護裝備,做好救災防病的物資儲備。

8.附則

本預案由省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