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羅莊區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的新一屆區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臨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區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執行上級指示、決定,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三條 區政府由區長、副區長、顧問、區長助理、區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四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做到廉潔自律,從嚴治政,維護政府良好形象。
第五條 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的工作。副區長、顧問、區長助理、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協助區長工作。區長因公出區、出市、出省和出國訪問期間,由常務副區長主持區政府的全面工作。區政府領導的政務性活動,由區政府辦公室提前排出工作日程。
第六條 區長主持召開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區政府設政府顧問、區長助理若干名,協助區長和副區長工作。
第八條 副區長、顧問、區長助理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區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九條 顧問、區長助理、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在區長領導下,負責安排處理區政府的有關事務工作,協調落實區政府決定事項和區長交辦事項。
第十條 區政府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區政府各部門受區政府統一領導,根據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行政職責。
審計局在區長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區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團結合作,維護政令統一,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區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工作中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主辦部門要主動與協辦部門協調,協辦部門應積極配合。
區政府各部門負責人需要向區政府匯報的事項,應向區政府分管領導匯報;確需向區長匯報的,原則上事前徵求分管領導的意見。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一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和工作指導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二條 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全面落實中央巨觀調控政策,結合我區實際,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努力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第十三條 加強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四條 加強社會管理,建立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機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系,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正和社會穩定,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努力建設和諧羅莊。
第十五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服務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六條 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繼續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事項,推進完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研究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七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八條 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區級社會管理事務、重要政策規定和重大建設項目等重要決策事項,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各部門提請區政府討論決定的重要決策建議,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有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各街道辦事處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第二十條 區政府在做出重要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通過傳媒向社會公布,徵求廣大人民民眾的意見。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依法行政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條 區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制定規範性檔案、重要決定,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行政措施或決定。提請區政府討論和審議的政府規範性檔案須經區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未經法制機構審查或審查未通過的不得發布施行,重要的規範性檔案區政府法制機構要參與起草工作。區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依照規定及時向區政府備案,由區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第二十三條 深入推進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減少執法隨意性,防止權力濫用。要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區政府領導集體學法制度,由區政府辦公室會同區政府法制局具體組織,一般每季度舉辦一次。
第二十五條 區政府每年把依法行政情況及時向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接受質詢;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事業單位每年應當把依法行政情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六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七條 區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依法發布政務信息。區政府辦公室和區政府監察機構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二十八條 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區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及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區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予以公開。
第三十條 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統籌規劃、整合資源、服務套用、確保全全,進一步提高政府效率和服務水平,為公眾參與經濟社會活動創造條件。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一條 區政府要自覺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執行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議,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及時辦理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自覺接受區政協、各民主黨派和民眾團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及時辦理區政協委員的提案,並通報辦理情況。
第三十二條 區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第三十三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紮實推進行政複議應訴工作,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律、法規、規章。要健全和完善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範性檔案,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街道辦事處和政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積極推進仲裁法律制度,發揮仲裁機制的作用,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第三十四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區政府領導同志及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
第三十六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十七條 建立區政府重要經濟社會決策事項公示制度 。區政府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出台重大政策、改革措施、規範性檔案等,事先通過傳媒向社會公布,徵求廣大人民民眾的意見,以保證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第三十八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加強監督制約權力的制度建設。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照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三十九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屬單位及地方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四十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區委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一條 區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區政府專題會議、區政府黨組會議制度。
第四十二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顧問、區長助理、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和區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召開擴大會議,吸收各街道辦事處主任、區直事業單位、省、市駐羅莊區的單位及部分大型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參加,視情況邀請區委有關部門、區人大和政協各委(室)、各民主黨派、民眾團體的負責人以及民眾代表列席。區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二)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區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需要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顧問、區長助理、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區人大一名副主任、區政協一名副主席、區人武部部長、區監察局局長組成,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列席。由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具體貫徹意見。
(二)聽取區政府重要工作情況的匯報。
(三)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審議的議案(草案)。
(五)討論通過由區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和重大政策規定。
(六)討論決定各部門請示區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研究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全區財政預案草案。
(八)討論需要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區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四條 區長辦公會議是一種議事形式。由區長、副區長、顧問、區長助理、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必要時請區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況。
(二)研究處理需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解決的重要問題。
(三)研究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十五條 區政府專題會議(含現場辦公會議)由區長、副區長或區長、副區長委託區政府顧問、區長助理、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召集,區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涉及2位及以上副區長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會議。
專題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區政府領導分工職責範圍內的專門問題。
(二)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需提交區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區政府專題會議凡涉及資金、項目、機構編制安排的,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第四十六條 區政府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主持,黨組成員參加。黨組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通報重要情況,研究重大問題。
(二)組織學習,交流思想,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三)研究加強機關思想、政治工作和公務員隊伍建設以及機關作風建設的有關問題。
第四十七條 提交區政府會議研究的議題,會前應協調一致。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須由主辦部門附協調說明,列明各方依據,報請分管副區長或協助其工作的區政府顧問、區長助理協調。參與協調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必須在會簽意見上籤字。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副區長提出主導意見。
第四十八條 擬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由辦公室提出意見,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審定後報區長確定。除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重大工作部署,處理突發事件,以及區長提議需緊急提交的議題外,會議議題一般應於會前3―5個工作日報送區政府辦公室,並填寫《區政府常務會議提交議題申請表》。擬提交會議研究的議題材料,應於會前2―3個工作日報區政府辦公室。提交的議題會前須經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審定,重大議題提前報送區長。
第四十九條 區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向區長請假;區政府全體會議其他與會人員或區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區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向區長報告。
第五十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根據會議主持人意見可以印發會議紀要。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後由區長簽發。區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五十一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由區政府辦公室向主辦部門發出“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催辦通知”。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對會議決定事項要認真遵照執行,及時辦理。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督辦,定期將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向區政府領導報告。
第五十二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的會務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
第五十三條 以下全區性大型會議由區政府召開: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會議精神,部署全區性工作的會議。
(二)區委、區政府研究部署重點工作的會議。
(三)由區政府授獎的綜合表彰會或非行業性特殊表彰會。
第五十四條 區政府工作會議按會議內容、出席人員分為兩類。一類會議由區長主持,副區長、顧問、區長助理、政府辦公室主任、區政府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綜合性重要工作;二類會議由分管副區長主持,區政府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分管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召開區政府一類會議,一般由區長提議,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重大緊急事項來不及開會研究時,由區長確定。區政府部門提請召開區政府二類會議,應向區政府報送申請,由區政府辦公室受理,報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長審定。
一類會議的會務工作以區政府辦公室為主組織,區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協助。二類會議以區政府有關部門為主參照一類會議工作程式組織,區政府辦公室予以協助。
第五十五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精簡、有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全區性工作會議的數量和規模。能用檔案、電話解決問題的不召開會議,內容、時間相近的會議儘量合併召開,能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不以區政府名義召開,能採取電視電話會議形式的不集中開會。區政府召開的會議一般不請村、社區負責人參加。區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會議,一律只開到下一級對口部門,不請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參加。提倡開短會、講短話。除區政府召開的重要綜合性會議外,一般性會議只安排主持人和講話人,其他區領導不陪會。
第五十六條 區政府部門要求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必須事先徵得分管副區長同意。上級單位通過區政府有關部門商洽在我區召開全國、全省、全市性會議,有關部門須提前將有關情況報告區政府,經同意後方可答覆和安排。
第十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七條 向區政府報送公文,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山東省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和臨沂市人民政府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努力提高公文質量。公文內容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 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區政府各類公文的處理、承辦工作,負責協助區政府領導審核或者組織起草以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報區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審核後根據區政府領導分工送請審批。向區政府報送需要審批的公文,除區政府領導直接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報送區政府領導個人,更不得多頭主送、越級行文。區政府領導收到直接報送要求審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應由區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審核、運轉。區政府領導批示過的公文,交區政府辦公室統一轉辦、處理。
第五十九條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報送區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須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發。可以直報區政府有關部門解決的事項,不用報區政府審批。
區政府部門報送區政府審批的請示事項,凡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主辦部門要事先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主動搞好協商,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依據,提出建議性意見報區政府,由區政府領導協調或裁定。不得將未經認真研究、充分協調的問題上交區政府。
區政府部門內設機構工作中需要請示的事項,一般應向主管部門請示;確需向區政府請示的事項,應由主管部門向區政府呈文。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不得直接向區政府報送公文。
第六十條 加強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公文運轉的各個環節都要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完成。各部門需要請示區政府的事項,應當提前做好調研和相關協調工作。區政府接辦後,一般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特殊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公文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的以外,協辦部門一般應當在3 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區政府辦公室轉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凡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的,各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並回復辦理結果。
第六十一條 區政府領導審批公文,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報送區政府主要領導簽批的公文,區政府分管領導要負責對公文內容進行把關。
第六十二條 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其內容應屬於關係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決定、政策措施、政府規範性檔案以及需要全區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執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對市政府的決定、命令、行政法規、重要工作部署和區委、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提出的貫徹實施意見。
(二)須由區政府向市政府、區委、區人大報告、請示的重大問題。
(三)須由區政府與市有關部門、外縣區政府聯繫商洽的工作。
(四)發布區政府的決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規範性檔案。
(五)安排部署區政府確定的重要工作任務,對區政府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覆區政府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報請區政府決定、解決的重大問題。
(七)批轉區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意見。
第六十三條 凡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均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審理和送審、送簽。區政府領導不直接簽批未經區政府辦公室受理的公文文稿。以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辦公室副主任提出意見,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請區政府領導簽發。
第六十四條 公文簽發許可權:
(一)以區政府名義向市政府的請示、報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針、政策的事項,由區長簽發或常務副區長簽發。
(二)以區政府名義報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區政府發布的政府規範性檔案由區長簽發。
(三)區政府序列部門正職,行政、事業單位正科級幹部任免公文,由區長簽發。
(四)區政府序列部門正職、各街道辦事處主任出國公文,由區長簽發。副職由分管副區長簽發。
(五)以區政府名義下發的其他公文,根據公文內容,由分管副區長簽發;內容涉及數位副區長分管範圍的,需請其他副區長會簽;涉及面廣或有意見分歧的,應報請區長或常務副區長審定簽發。
(六)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議定的事項和屬於例行批准手續的事項,需以區政府名義行文的,由區長或區長授權副區長、辦公室主任簽發。
(七)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如有需要,可報請分管副區長簽發或核報區長簽發。
第六十五條 大力精簡公文。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實效,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可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不以區政府名義行文;可以區政府工作部門或幾個工作部門聯合行文的,不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下列內容的事項不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
(一)對市政府部門下發的檔案提出的貫徹執行意見。
(二)屬於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三)區政府領導在會議上的講話和會議紀要。
(四)照抄照轉上級檔案,內容空泛,對指導工作沒有實際意義的文稿。
(五)區政府部門召開的街道辦事處負責人不與會的會議通知。
第六十六條 以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應由主管部門代擬文稿,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對代擬文稿認真審核把關。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簽,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
第六十七條 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事業單位一般不得越級行文。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經區政府批准,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不得直接向各街道辦事處行文部署工作。各部門內設機構不得對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各街道辦事處向本部門(單位)報送公文。屬於業務性較強及行業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區政府同意的事項,按程式報經區政府領導審定後,可加“經區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行文。
第六十八條 公文正式印製前,區政府辦公室應當進行覆核,覆核的重點是:會簽、審批、簽發手續是否完備,附屬檔案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統一、規範等。
經覆核需要經有關部門會簽的,應補辦會簽手續;需要對文稿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應按程式複審。各種手續完備後方可印製。
第六十九條 區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應按照《羅莊區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要求,起草部門起草後由區政府法制機構審核把關,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方可發文。區政府規範性檔案,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通過政府專網將電子公文傳輸下發。區政府辦公室利用區政府專網傳輸的政府電子公文,包括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檔案、通知等,一律視為正式公文,與相同內容的紙質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待條件成熟後逐步取消紙質公文。
第十一章 政務信息反饋和重要決策督查
第七十條 區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政務信息工作,及時向區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情況,為區政府領導科學民主決策提供依據。
第七十一條 政務信息反饋的主要內容:
(一)國家、省、市、區的重大決策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全區經濟社會運行中的重大動態,事關全局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政策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建議。
(五)創造性開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經驗。
(六)市政府部門關於重點工作、重大情況的分析預測和政策建議。
(七)外縣區可供借鑑的工作新思路和新舉措。
第七十二條 報送政務信息要圍繞中心開展工作,貼近領導決策需求,突出重點,把握要點,挖掘亮點,抓住切入點,要做到全面、及時、準確、規範。
第七十三條 區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全區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網路的指導,確保網路健全完善、高效運轉。同時,要完善政務信息工作報送通報和考核機制,對信息報送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對遲報、漏報信息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進行通報批評。
第七十四條 對區委、區政府的重要決策和領導批示件,有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落實。
第七十五條 區政府辦公室對以下重要決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一)《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二)區政府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三)以區委、區政府名義下發的涉及全區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文電。
(四)區政府領導要求開展的其他督促檢查活動。
第七十六條 重要決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立項通知。區政府辦公室對需督查的重要事項應及時立項,經分管領導審核後通知承辦單位。
(二)檢查催辦。區政府辦公室要及時督促了解承辦單位的貫徹落實情況。對重要督查事項,區政府辦公室應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深入基層督辦。
(三)及時辦結。各承辦單位要明確責任人,採取切實措施,狠抓工作落實,並按時限要求及時上報辦理情況。
(四)匯總報告。承辦單位上報的貫徹落實區政府重要決策的情況報告,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整理匯總,分送有關領導閱示。
第七十七條 各單位報送區政府的報告,要真實、準確、具體、簡明,一事一文,經單位領導審簽並加蓋公章後報送。
第七十八條 收到市委、市政府領導和區委、區政府領導的批示件,區政府辦公室要立即送呈有關領導審閱批示,按照分工轉有關部門辦理或直接組織辦理,除有規定時限要求的外,一般應在10天內辦結,並向區政府辦公室書面報告辦理結果,由區政府辦公室匯總整理後書面報告批示人。在辦理領導人批示件過程中,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事項,由主辦單位牽頭辦理,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
第七十九條 區政府領導在人民來信上的批示,由區信訪局組織辦理,並直接向領導反饋結果和答覆來信人。以下信函由區政府辦公室辦理:
(一)市委、市政府領導人的信函。
(二)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區級及以上領導的信函。
(四)區政府、區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信函。
(五)對政府全局有重大影響的信函。
第八十條 區政府領導批示件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辦理。辦公室應於接辦當天轉承辦單位,必要時直接組織辦理。承辦單位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並向區政府辦公室書面報告辦理結果,由區政府辦公室匯總整理後書面報告批示人。
第八十一條 對領導同志的批示件,要嚴格按照領導批示內容轉有關單位辦理。與批示內容無關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查閱批示件,遇有特殊情況需要查閱,須經批示人或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批准後方可查閱。
第十二章 紀律和作風
第八十二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八十三條 區政府要自覺接受和維護區委的權威和領導,重要事項及時向區委請示匯報。以下重大事項須向區委請示報告:
(一)全區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區政府階段性工作情況。
(二)以區政府名義上報市委、市政府的重大請示事項。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設項目。
(五)需要區委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
(六)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七)須向區委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八十四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區政府同意。
第八十五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八十六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切實轉變作風,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加強對新知識、新經驗的學習,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區政府定期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社會、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知識。
第八十七條 區政府領導和部門負責人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在區內檢查、考察工作和調查研究,要儘量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街道辦事處和村、社區、企業要簡化接待禮儀,嚴格控制警車使用,不搞邊界迎送。
第八十八條 邀請區政府領導參加的內、外事活動,一律由區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領導同志接到邀請函或請柬,應由跟隨服務的人員交區政府辦公室按程式辦理。
第八十九條 除區委、區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重要活動外,區政府領導不參加接見、合影、頒獎、剪彩、典禮、首映首發式等活動;不出席街道辦事處、區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表彰會、紀念會、座談會;不為部門、地方的活動題詞、發賀信、賀電。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九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外縣區來賓到羅莊考察訪問,由對口部門負責陪同接待,區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全程陪同。區政府部門可以接待的外賓,一律由部門出面接待,其中縣級以上的來訪外賓或國際知名人士、全國知名人士、學者、企業家,確需區政府領導出面會見、會談或宴請的,由有關單位提出安排意見,報區政府辦公室按程式辦理。
區政府領導會見來訪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人員、重要知名人士及台胞、僑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由區政府外事和僑務辦公室報區政府辦公室,由區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九十一條 對區政府領導活動的宣傳報導要從嚴掌握,一般性的會議、活動、會見原則上不報導。
第九十二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區直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區長、顧問、區長助理參加上級組織的會議、活動、考察學習、出差(出訪)、休假,應事前請示區長,由區長根據區政府領導工作補位分工,明確代行其職責的領導。參加上級組織的會議、活動、考察學習、出差(出訪)、休假返回後,應向區長報告。
區政府部門、區直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各街道辦事處主任出差區外或出訪、休假3天及以上的,應事前報告區政府。
區政府各機構、區直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2008年5月24日區政府第四次常務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