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
1.遵循國家畢業生就業的方針、政策、原則,學院採取上下結合的辦法編制就業方案,經主管部門批准 後,都屬國家計畫,必須認真執行。
2.畢業生有為國家服務的責任和義務,按國家任務計畫招收的畢業生,通過“雙向選擇”落實就業方案。
3.每年派遣截止時,對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畢業生,一般派回生源地就業部門。如湖北省生源,師範類畢業生到地市級教育局;非師範類到地市級人事局。
4.結業畢業生自主擇業,學院幫助推薦。凡經學院推薦或自薦,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定,經當地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簽章後,列入就業方案。
變更
簽約各方應信守承諾,嚴格遵守國家和學校有關政策規定。簽訂《就業協定書》後,原則上不予調整就業單位。如學生或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提出違約,應提交違約書面材料(註明違約責任方及違約原因)和原簽訂的《就業協定書》,同時違約方須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學生違約:如遞交違約材料的時間為學校上報就業方案前,學校將對其違約行為予以登記備案並公示;如遞交違約材料的時間為學校上報就業方案後,畢業生原則上只能回生源地就業。
2.用人單位違約:學校有追究其違約責任的權利,並視當時的具體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如《就業協定書》已由學生簽字、單位蓋章,而學校尚未蓋章,此時該協定還未最終生成,如解除協定則不按違約處理,但畢業生應與用人單位協商,在取得用人單位同意終止協定簽訂的公函後,方可換髮新的《就業協定書》。
凡與國家機關(包括中央機關及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和部隊簽約的畢業生,不再予以調整就業單位。
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定書》後,又被錄取為博士或批准進入博士後流動站以及出國攻讀學位成行的,如在簽約時已經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同意,在就業協定書上註明免責條款的,畢業生可調整就業方案,但須將原簽訂的《就業協定書》交回研究生部。如簽約時未註明免責條款,雙方應按《就業協定書》約定的內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