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民族學生錄取規定

少數民族學生錄取規定是指中國在高等學校及中等學校招生中對少數民族學生實行的特殊政策。1952 年,在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發出的《關於全國高級中學、技術學校、師範學校統一招生的指示》中提出。此後,教育部、高等教育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等部門發出的招生檔案中對錄取少數民族學生均有明確規定。主要內容有:(1)少數民族學生報考全國重點高等學校和其他一般高等學校,只要學科成績達到最低錄取標準,即優先錄取。(2)用少數民族語言進行教學的民族中學畢業生,報考高等學校文史類,免試古代漢語。(3)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旗)和少數民族聚居地方的少數民族考生可以用本民族文字答卷,但報考用漢語授課的院校,要具有一定的漢語聽寫能力。

(4)民族自治地方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高等學校或系(科)招生, 由自治區或省招生委員會另行命題,組織考試。(5)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適當放寬最低錄取分數線及錄取分數段。對散居於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6)高考招生,應對少數民族學生實行擇優錄取與適當照顧相結合的辦法;在各民族自治地方,少數民族學生錄取比例應力爭不低於少數民族人口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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