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對賬函的內容上看,一般情況下是由兩部分內容構成的:一是對賬聯,由發出對賬函的一方根據自己的財務記錄,列明原因並推導得出結算數額,並蓋章、簽名,以示對該數額負責。有些時候,發出對賬函的一方不僅在此部分告訴相對方最終的往來金額,而且還具體描述業務發生的過程,包括貨物的發出時間、數量,提供勞務的時間,已經結算的金額等情況;二是確認聯,由相對方對對賬聯所確認的包括往來數額在內的信息進行核對,如無異議則蓋章、簽名確認。
從法律上看,對賬函至少具有如下三個方面的法律效力:
(1)有效地證明了交易關係的存在;
(2)有效地證明了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一份經過相對方有效確認或者部分確認的對賬函相當於欠條;
(3)可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因此,一份表述恰當的對賬函還可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