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對我國幼教工作者來說也許不夠熟悉。這是1989年11月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的一個保護兒童權利的國際法律文書。《公約》要求所有締約國保障未滿18歲兒童的合法權利,我國作為締約國之一,向國際社會作出了莊嚴的承諾。1991年3月李鵬總理代表中國政府簽署了《兒童坐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和《執行90年代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行動計畫》,之後,我國政府又相應頒布了一系列保護兒童的法律、法規。但是,執行《公約》不僅是政府行為,它也需要廣泛、形式多樣的社會動員。作為與兒童關係最密切的領域之一,幼兒教育所肩負的重任是不言而喻的,義不容辭的。
幼教界如何執行《公約》呢?簡言之,就是將《公約》的原則和精神貫徹落實到具體的教育實踐中。尊重兒童是《公約》的基本精神,而其核心內容乃是尊重和保護兒童的權利。這也正是《公約》兒童觀、教育觀的本質所在,它代表了當今國際社會對兒童的生存、保護、發展和教育的最新理解。《公約》的條文集中地反映出當代兒童觀、教育觀發展的新水平,
對幼教的觀念更新和實踐開拓,無疑極具指導意義。
近年來,我國幼教界在兒童觀上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幼兒作為獨立的個體應當受到尊重這一點已經形成了共識。但是怎樣使我們的教育真正成為尊重兒童的教育呢?有的教師認為,不體罰、辱罵兒童就是尊重兒童了,其實這是遠遠不夠的。《公約》尊重兒童的精神體現為四條原則。
第一是無歧視原則
即兒童應在不受任何歧視的情況下享有他們的一切權利,不受身心的傷害或區別待遇。我國幼教事業發展正是在努力為所有幼兒創造接受學前教育的機會,不因其民族、語言、宗教、社會出身、傷殘等等而有任何差別。
如果從這一指導思想出發去考慮幼稚園的工作,同樣是改善辦園條件,同樣是提高入園率,同樣是擴展家園聯繫、與社區的聯繫,發揮幼稚園的教育輻射作用等等,都應有新的認識和思路。
對照無歧視原則檢查幼稚園的日常工作的話,可以看到,某些教師人為地在幼兒中製造差別的現象顯然是與原則精神格格不入的,按幼兒的能力水平甚至相貌、父母的顯赫程度區別對待的做法傷害的不僅是一部分幼兒的人格尊嚴,而是影響所有幼兒的發展,因為包括受寵的幼兒在內,都失去了受到良好教育的機會。
一個缺乏尊重,平等、友好的氛圍是不利於幼兒的精神成長的,《公約》指出,教育必須尊重兒童的人格尊嚴,即使是執行紀律的方式也必須符合兒童的尊嚴和本《公約》的規定。因此,兒童即使違反了紀律,做了錯事,也不應成為被歧視的對象。教師或同伴的另眼看待對兒童來說簡直是災難性的,它會使兒童喪失自尊和自我價值感,而這正是教育所應當培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