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專項維修資金,是國家或有關部門或上級部門下撥的給某個維修項目,具有專門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這種資金都會要求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一般來說專項維修資金是指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給某單位,用於完成專項維修,並需要單獨報帳結算的資金。也就是說,專項資金有三個特點:一是來源於財政或上級單位;二是用於特定事項;三是需要單獨核算。建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責任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 在資金的使用上,要堅持專款專用,量入為出的原則,使專用資金按規定的用途使用並達到預期目的。
現在經常提到的專項維修資金,一般泛指針對商品住房或者已售共有住房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具體在住房與城鄉建設部所發布的165號令中有明確定義,如165號令第二條有定義:
第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繳交人
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繳交,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1998年9月30日後核發的且購房者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契約在2003年9月1號前的,由建設單位繳交,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交納時間
業主應在辦理以下任一手續前自行或委託他人繳付專項維修資金:交易鑑定;收樓;領取房產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