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管轄,是指各種專門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它解決的是哪些刑事案件應當由哪些專門人民法院審判的問題。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設立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目前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專門人民法院有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軍事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現役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違反刑法分則第十章,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犯罪案件。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鐵路運輸系統公安機關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壞鐵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犯罪案件,在火車上發生的犯罪案件,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案件等。
司法實踐中,存在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的管轄權爭議問題,應該依據相關的司法解釋,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現役軍人(含軍內在編職工,下同)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專門法院管轄以下案件:(1)非軍人、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犯罪的;(2)軍人在辦理退役手續後犯罪的;(3)現役軍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與服役期內犯罪一併審判的除外);(4)退役軍人在服役期內犯罪的(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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