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由工商企業自己設立,旨在為本企業、附屬企業以及其他相關企業的風險保險或再保險的保險公司。簡稱自保公司。
產生、發展原因
1、風險增加,要求企業提高風險自保能力
2、企業降低風險管理成本的需要
3、近海避稅港的特殊誘惑
優點
1、降低風險管理成本
2、提高承保彈性
3、增加控制損失能力
4、降低納稅負擔
5、自保與再保險相結合
1、可以使母公司獲得財務收益
專屬保險公司對保險資金投資運用獲得的收益完全為投資者所有,而不是被與投資者無關的保險公司獲得;另一方面, 專屬保險公司能夠使資金在母公司停留較長的時間,並且在賠款上有很大的變通,因而可以有效地降低集團先進流量的不穩定因素。
2、提供更廣泛的保險保障
在保險公司中,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經常就可保與不可保風險發生爭議,以致影響到正常保險業務的管理,有時還不得不訴諸法律來解決。而 專屬保險公司卻能夠向母公司不斷變化的、特定的保險需求及時提供保險服務。有了 專屬保險公司的存在,無論是保險人還是被保險人,都無須擔心彼此間會有不當的獲利,信息不對稱的因素也會大為減少,促使整個集團的經營效率得到提高。
3、享受與保險公司相同的稅收優惠
專屬保險公司一般選擇低稅或免稅地區註冊,因而可以獲得稅收上的優惠。 專屬保險公司可以在賠款和費用中享受稅收優惠,而且還能在報告賠款和發生未決賠款準備金中獲得稅捐減免。在一些國家的立法中,一般不允許非保險企業的準備金減免稅項,而 專屬保險公司則可以通過稅捐上的減免來減少整個集團的納稅總額,所以,取得稅收上的優惠已成為設立自保公司的主要目的之一。
4、可以低成本經營
一方面由於不必支付佣金,可以減少承保的成本;另一方面, 專屬保險在與商業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進行業務往來時,具有較強的談判優勢,可以就承保範圍、費率等方面進行討價還價,達到減低成本的目的,而不是像一般企業只能被動地接受對方提出的保險條件。
缺點
1、業務量少
2、風險品質較差
3、財務基礎脆弱
4、組織結構簡陋
1、存在著潛在的風險
專屬保險 公司並不能確保風險的完全轉移,與一般商業保險公司相比, 專屬保險公司不具有承保風險的多樣性和業務的規模性。另一方面,母公司的風險管理人員或自保公司的管理者,容易盲目地追求自我地位的提高,喜歡去做更大的“業務”,而忽視自保公司風險管理的基本職能。
2、風險承保能力相對較弱
專屬保險公司實際上是一個複雜的自保基金,其功能只能是使母公司可免於直接遭受異常災害的打擊。雖然 專屬保險公司也可以通過辦理再保險的方式減少自己的損失,但在對某些特殊風險承保時仍顯得能力較弱。
3、初期資本負擔較大
成立 專屬保險公司與一般性的自保全排有很大的不同,主要的一點就是自保公司要撥出資本和盈餘。不同國家和地區對資本和盈餘的要求也不同,在美國,各個州的立法規定的最低資本盈餘金額從25萬到200萬美元不等;百慕達、開曼島則要求12萬美元,新加坡規定70萬美元。而在一般情況下,大多數自保公司在註冊成立時的資本盈餘都要高於法律規定的最低要求,使得許多公司創辦 專屬保險公司根本無利可圖。
分類
1、純粹自保(pure captive)公司,是指完全為母公司所擁有和控制並僅以母公司擁有的主要業務為保險對象的公司。
2、主要自保(senior captive)公司,是指完全為母公司擁有和控制,但其承保的風險除了來自母公司,還來自外部其他公司。
3、聯合自保(association captive)或集團自保(group captive)公司,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母公司合作承保這些母公司風險的公司。這些母公司共出保費,同擔風險。
4、風險自留(risk retention captive)集團。這是一種特殊形式的聯合自保公司,主要是專門承保某種特定責任風險。這種類型的自保公司產生於美國,是依據1981年的產品責任風險自留法案和1986年的責任風險自留法案批准成立的。
經營特點
專屬保險公司經營的側重點有所不同,美國的 專屬保險公司主要經營意外險業務,尤其是產品責任和職業責任保險,而歐洲的 專屬保險公司通常為財產及物質損失提供保障。
從承保業務的方式來看,專業的專屬保險公司可以從事直接保險業務,也可以從事再保險業務,但專屬保險公司的業務活動的新趨勢是從事再保險業務。這主要是因為許多國家禁止未經批准的保險公司在當地經營保險業務,並規定某些種類的保險只能由經授權的保險公司經營,導致專屬保險公司不能進入當地的直接保險市場。針對直接業務易受限制的情況,許多專屬保險公司通過再保險方式來間接承保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業務,以及非隸屬企業的業務。
專屬保險公司從事再保險業務主要通過“前沿保險計畫”來完成。 專屬保險公司選擇在某地取得經營許可權的保險公司,與該公司簽訂“前沿保險計畫”,即由當地的保險公司先承保當地企業的風險,然後向專業 專屬保險公司分保,當地的保險公司稱為前沿保險人(Fronting insurer)。通過前沿保險人經營再保險業務的方式在許多國家都可以施行,前提條件是一國對當地保險市場的再保險業務沒有什麼限制,如果國家壟斷再保險業務,則企業的風險只能留在當地保險市場,不能由自保公司間接承保。
在典型的前沿保險計畫中,前沿保險公司和自保公司常以比例方式進行再保險。前沿保險公司只保留10%的業務和保費,將90%的業務分給自保公司。自保公司則支付一筆前沿費用(Fronting Fee)給前沿保險公司,以補償其營業費用,該筆費用通常在再保險額的3%~15%之間,具體比例取決於業務的性質,這實際上相當於再保險佣金。
不論專屬保險公司從事直接保險業務,還是從事再保險業務,它都與再保險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繫。專屬保險公司只有妥善安排再保險,才能經營直接業務和再保險業務。例如, 專屬保險公司要取得前沿保險公司的業務,必須事先告知其再保險計畫,並取得前沿保險公司的認可。 專屬保險公司須向前沿保險公司保證,在自保公司財務發生困難時,前沿保險人可以從專屬保險公司處獲得賠償,或者雙方通過前沿保險計畫中的條款規定,允許前沿保險人在上述情況發生時直接同轉分保人接觸。
專屬保險公司因其業務規模有限,承保的風險質量差、組織規模小等固有的弱點,必須依賴再保險市場。因此,專屬保險公司不僅是再保險的買方,也是再保險的賣方。專屬保險公司成立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它可以獲得再保險,許多再保險公司只與保險公司做交易,而不同非保險企業打交道。企業通過設立專屬保險公司可以直接進入再保險市場,以此分散風險,擴大自己的承保能力。專屬保險公司直接獲得再保險可以降低保險成本,因為企業的損失率直接與再保險費率相聯繫。同時,再保險在保險保障提供的形式、對新風險的反映等方面更具靈活性,能滿足企業的特殊要求。
通過互惠交換業務,專屬保險公司可以擴大其分散風險的範圍,還能獲得那些因自保公司的承保能力有限所不能獲得的業務。專屬保險公司在雙方平等獲利的基礎上將自己承保的一部分業務同其他專屬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交換,在總業務量上能維持不變,甚至是擴大了業務量,從而不會降低專屬保險公司的獲利能力。
從原則上講,專屬保險公司可以在世界上任何國家或地區註冊成立,但一般集中在那些管制比較寬鬆、稅率比較低的國家或地區。主要原因是這些國家或地區的自保業務發展的時間較長,並且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及時調整自己的策略,從而能夠保持自己的優勢。百慕達是專屬保險公司公司比較集中的地方,占全球的1/3,而選擇英屬殖民地五個島嶼註冊的專屬保險公司則占全球的67%。
管理早期的專屬保險公司都是由母公司管理的,或委託一些獨立的管理公司管理。而現在,專屬保險公司除了由母公司自己管理或委託管理公司管理外,也可以委託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司管理。專屬保險公司自己管理要花費較大的成本,因為要聘請相關的專業人員,增加人工成本,這意味著要有大量的業務量來支持較高的費用。因此,只有資產較高的大公司設立的自保公司自己進行管理,大多數專業自保公司是由保險經紀公司或保險公司擁有或控制的自保管理公司代管的。從效益角度看,剛成立的專屬保險公司業務量小,不足以維持較高的員工成本,因此,一般不採用自己管理,而請管理公司代管。但自保管理公司不僅僅適合新的 專屬保險公司,它們提供專家。經驗以及產生規模經濟,這些是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從自身資源中不一定能獲得的,對大多數專屬保險公司而言,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能比自身經營產生更好的經濟效益,因此,他們更願意請自保管理公司代管。在境外自保公司集中的地方,也會有較多的自保管理公司,他們主要為自保公司提供財務會計、承保、再保險、稅務、理賠和精算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