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證人

專家證人的概念及法律定位:

由於證據規則中沒有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直接提出一個明確的概念,因此“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律上如何定位是一個仁者見仁、值得研究的問題。證據規則公布後,有關著作、論文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已經作出了多種解釋:有的將這種“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界定為專家輔助人,也有的將這種“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稱為鑑定輔助人,還有的將這種“具有專門知識的人”表述為專家證人,前者如李國光主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一書。筆者認為雖然我們一直在強調立法(包括司法解釋)的中國特色,但並不能因此而對已有的法律制度都改換門庭。從證據規則的立論本身而言,引入這一制度無疑是吸取了英美法系國家的專家證人制度的經驗,雖然從體例排列上將其列在鑑定人之後,但筆者認為這種“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律上的定位仍是證人。只是這種具有專門知識的證人與普通證人存在一定區別,普通證人是基於其了解案件的有關事實而成為證人,普通證人所了解的信息僅僅是根據其記憶中感官感知的有關案件事實的複述;而具有專門知識的證人的意見是根據掌握的專門知識、技能和實踐經驗對爭議事實所作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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