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解釋
可減繳費用
根據《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的規定,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可以請求減繳下列專利收費:
(一)申請費(不包括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
(二)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三)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六年內的年費);
(四)複審費。
減繳條件
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於3500元(年4.2萬元)的個人;
(二)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的企業;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應當分別符合前款規定。
減繳比例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單個個人或者單個單位的,減繳前述收費的85%。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減繳前述收費的70%。
證明材料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費用減繳的,需根據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類型,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個人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在收費減繳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上年度收入情況,同時提交所在單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證明;無固定工作的,提交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關於其經濟困難情況證明。
企業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在收費減繳請求書中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同時提交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複印件。在彙算清繳期內,企業提交上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複印件。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提交法人證明材料複印件。
非減繳情形
(一)未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收費減繳請求書的;
(二)收費減繳請求書未簽字或者蓋章的;
(三)不符合前述規定的可減繳費用的範圍或者不符合前述的減繳條件的;
(四)收費減繳請求的個人或者單位未提供前述證明材料的;
(五)收費減繳請求書中的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或者發明創造名稱,與專利申請書或者專利登記簿中的相應內容不一致的。
辦理方式
一、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專利費減備案系統中辦理備案,經審批合格的,在一個自然年內申請專利或繳納專利費用,可依照《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的規定請求減繳相關費用,無需逐件提交證明材料。
二、自2016年9月1日(含)起,專利申請請求書和與中間檔案配套使用的《費用減緩請求書》將進行適應性調整;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請求專利費減的,只需在專利申請請求書中勾選“□請求費減且已完成費減資格備案”,並填寫專利費減備案證件號;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申請日後請求費減的,則需提交《費用減繳請求書(申請日後提交適用)》,並填寫專利費減備案證件號。
更正、撤銷和懲戒
專利收費減繳請求審批決定做出後,國家知識產權局發現該決定存在錯誤的,應予更正,並將更正決定及時通知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專利收費減繳請求時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虛假證明檔案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查實後撤銷專利減繳收費決定,通知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指定期限內補繳已經減繳的收費,並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內收費減繳資格,期滿未補繳或者補繳額不足的,按繳費不足依法做出相應處理。
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專利代理人幫助、指使、引誘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懲戒。
政策內容
關於印發《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的通知
財稅[2016]78號
國家知識產權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知識產權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有關要求,更好的支持我國專利事業發展,減輕企業和個人專利申請和維護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569號)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專利收費減繳辦法》(見附屬檔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7月27日
專利收費減繳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可以請求減繳下列專利收費:
(一)申請費(不包括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
(二)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三)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六年內的年費);
(四)複審費。
第三條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減繳上述收費: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於3500元(年4.2萬元)的個人;
(二)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的企業;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應當分別符合前款規定。
第四條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個人或者單位的,減繳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收費的85%。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減繳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收費的70%。
第五條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只能請求減繳尚未到期的收費。減繳申請費的請求應當與專利申請同時提出,減繳其他收費的請求可以與專利申請同時提出,也可以在相關收費繳納期限屆滿日兩個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規定時限提交減繳請求的,不予減繳。
第六條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提交收費減繳請求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通過專利事務服務系統提交專利收費減繳請求並經審核批准備案的,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再次請求減繳專利收費,僅需提交收費減繳請求書,無需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個人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在收費減繳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上年度收入情況,同時提交所在單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證明;無固定工作的,提交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關於其經濟困難情況證明。
企業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在收費減繳請求書中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同時提交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複印件。在彙算清繳期內,企業提交上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複印件。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提交法人證明材料複印件。
第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收費減繳請求書後,應當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減繳請求的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
第九條 專利收費減繳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收費減繳請求書的;
(二)收費減繳請求書未簽字或者蓋章的;
(三)收費減繳請求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或者第三條規定的;
(四)收費減繳請求的個人或者單位未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
(五)收費減繳請求書中的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或者發明創造名稱,與專利申請書或者專利登記簿中的相應內容不一致的。
第十條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的收費減繳請求,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照批准後的應繳數額繳納專利費。收費減繳請求批准後,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發生變更的,對於尚未繳納的收費,變更後的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應當重新提交收費減繳請求。
第十一條 專利收費減繳請求審批決定作出後,國家知識產權局發現該決定存在錯誤的,應予更正,並將更正決定及時通知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專利收費減繳請求時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虛假證明材料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查實後撤銷減繳專利收費決定,通知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指定期限內補繳已經減繳的收費,並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內收費減繳資格,期滿未補繳或者補繳額不足的,按繳費不足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專利代理人幫助、指使、引誘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