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獨占許可

專利獨占許可

專利獨占許可,即專利權人授權,並且僅授權另一人實施自己的專利,不得再授權給第三人。

含義

專利獨占許可,簡單點說就是專利權人授權,並且僅授權另一人實施自己的專利,不得再授權給第三人。

區別

普通專利許可契約、排他性專利許可契約、獨占專利許可契約的區別:
1、普通專利許可契約
:專利實施許可契約的一種,當事人雙方約訂轉讓方將專利技術許可受讓方在一定範圍內實施,同時保留在該範圍內對該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與轉讓權的契約,普通專利實施許可契約的特徵是,技術的使用權轉讓給受讓方後,轉讓方仍保有使用這一專利技術的權利,同時不排斥其繼續以同樣條件在同一區域轉讓給他人實施。按照這一契約,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人在一定的期限和地域範圍內使用其專利,被許可人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專利權人使用費。該契約並不限制專利權人自己在同一時間和地域範圍內使用該專利,也不禁止專利權人在同一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將其專利許可給第三人使用。
2、排他性專利許可契約
:排他專利實施許可契約,是指受讓人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對契約規定的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讓與人仍保留在該範圍內的使用權,但排除任何第三方在該範圍內對同一專利技術的使用權。按照這一契約,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人在一定的期間和地域範圍內獨家享有使用該專利的權利,被許可人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專利權人使用費。但專利權人自己仍然保留在這一時間和地域範圍內使用其專利的權利。
3、獨占專利許可契約
:獨占專利實施許可契約,是指受讓人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對契約規定的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讓與人
或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時在該範圍內具有對該項專利技術的使用權。按照這一契約,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人在一定的期限和地域範圍內享有獨占使用其專利的權利,被許可人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專利人使用費。這種契約要求專利權人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不但不能許可第三者使用該專利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
4、專利分許可契約
(又稱子許可契約或者轉售許可契約):
按照這一契約,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人將其取得的使用權再許可給第三人使用,那么被許可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許可契約相對原許可契約來說,就是分許可契約。應當指出,這必須在原簽訂的許可契約中已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被許可人才有權簽訂分許可契約,專利權人也有權從分許可中收取部分使用費。

專利許可的類型

(1)不實施專利時的強制許可
具備專利實施條件的人,向專利權人提出以合理的條件實施專利許可的申請,在合理的期限沒有獲得許可,該申請人就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許可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申請。
獲得此種強制許可必須符合下述條件:必須是申請人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必須是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
(2)反壟斷性的強制許可
如果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可以強制授權其他人實施該專利。是否構成壟斷行為要依據《反壟斷法》判斷。
(3)根據公共利益需要的強制許可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4)針對藥品的強制許可
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5)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
獲得此種強制許可必須符合下述條件: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該項專利的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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