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處罰客體

審計處罰客體即審計處罰的對象.包括審計處罰的實體和內容。審計處罰實體即被審計單位。關於個人能否作為審計處罰實體,雖然國務院對違反財政法規處罰規定有對個人實施處罰的條款,但隨著審計法的頒布,審計機關對個人只有處分建議權,個人已不是審計處罰實體。審計處罰內容包括違反財政、財務收支的行為和違反審計法的行為。
另外,被審計單位的“有關經濟活動”如建設工程招投標、企業無證經營等,可以作為審計客體被監督,但不得實施審計處罰。審計處罰事項只能是違反財政、財務收支的行為或違反審計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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