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範
根據《審計法》的有關規定,審計機關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本級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對國家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7、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8、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0、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審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1、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2、對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13、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業務質量,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進行監督。
14、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15、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審計機關還負責對縣級以下的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