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
為了貫徹落實李鵬總理關於有重點地加強對金融機構審計監督的指示精神,審計署決定各級審計機關對各專業銀行和交通銀行的有關分支機構1991年度和1992年第一季度或上半年貸款管理與運用情況進行審計。各級人民銀行應積極支持與配合審計機關開展這項工作。現將有關
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
對貸款管理與運用的審計,目的是為了總結經驗,揭露問題,促進金融機構堵塞漏洞,完善內控制度,加強信貸管理和廉政建設,充分發揮金融巨觀調控的職能作用。這項工作任務重,專業性、政策性強,難度大,各級審計機關和人民銀行應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工作中審計機關應主
動與人民銀行取得聯繫,對在審計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應與人民銀行共同研究解決,如遇到重大問題或難以處理的問題,要及時向上級反映。人民銀行應積極支持審計機關開展工作,主動提供有關情況,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
二、信貸審計定性的依據
1.國務院自1985年以來頒發的有關金融方針政策和產業政策等經濟、金融政策;
2.中國人民銀行自1985年以來頒發的有關信貸資金管理辦法、會計核算辦法,1989年以來頒發的有關信貸政策、利率政策;
3.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或批准,由專業銀行總行、交通銀行總管理處自1989年以來,制定的有關信貸政策的補充規定,各項貸款辦法和信貸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以及利率政策等。
三、審計處理的依據
審計定性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施行細則》和中國人民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頒發的銀髮〔1989〕136號檔案《金融稽核檢查處罰規定》有關規定處理。
四、審計處罰款項的處理
對違反金融法規處罰款項的處理,由審計機關同人民銀行協商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銀髮〔1989〕136號檔案中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銀髮〔1989〕207號檔案中“對處理違反金融法規問題中的罰息收入,包括占用或欠繳的準備金、超業務範圍吸收存
款或發放貸款的加息罰息(不含逾期貸款罰息),按銀行營業外收入處理;沒收的回扣、好處費、獎金應上交財政”的規定辦理。為便於審計機關了解金融保險機構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有關金融保險機構根據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處理決定,將違反金融法規的罰息就地劃交同級人民銀行。
由各級人民銀行在“0363營業外收入”科目下增設“審計罰息收入”帳戶核算。
199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