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
前言
遵照李鵬總理關於有重點地加強對金融機構審計監督的指示精神,為保證落實署審電字(1992)1號《關於對金融機構貸款合規性審計意見》,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審計的目的
通過對金融機構貸款管理與運用是否合規的審計,揭露在貸款管理與運用中存在的主要漏洞與問題,促進其加強信貸管理,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廉政建設,提高資金運用效率。
二、審計的對象與範圍
主要對專業銀行和交通銀行1991年末流動資金貸款和信託類貸款進行審計,遇重大問題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三、審計的重點
(一)執行信貸計畫規模情況。在全面分析的基礎上,對超過計畫較多的行、處進行深入的審計。
(二)執行信貸政策情況。主要對執行產業政策,調整信貸結構,最佳化增量和主要農副產品收購貸款執行專項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以及執行利率政策的情況進行審計。
(三)執行銀行內部信貸管理與控制制度情況。主要對執行審批制度和貸款“三查”制度的情況進行審計。
在上述審計重點中應抓住:
1.屬於銀行主觀原因所形成的逾期、呆滯貸款和違規多次展期的貸款;
2.屬於銀行主觀原因所形成的擠占挪用糧油棉收購貸款數額及用途;
3.銀行違規發放給各類公司的貸款及用途;
4.金融機構自辦的信託投資公司、信託部、房地產公司發放的違規貸款及其用於本系統和本單位搞基本建設、購置固定資產的貸款。
四、審計的步驟與方法
首先應選擇好審計對象。選擇的方式,可根據對企業財務收支審計中反映信貸管理與控制比較薄弱的行、處為對象。然後,通知被審計單位自查。在聽取匯報後,按以下步驟與方法實施審計。
第一階段:審計貸款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
第一步:檢查貸款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的建制情況。
檢查是否建立健全了信貸人員崗位責任制度、貸款審批制度、貸款“三查”制度和有關對貸款業務的會計核算制度,以及對上述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稽核檢查與考核的制度。
第二步:核查貸款帳、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真實性。
1.檢查發放的貸款是否都有契約和借款借據;兩者內容和借款用途是否一致;借據中的日期、期限、利率和用途等內容是否齊全;借據的審批手續是否合規和完整。
2.按照不同的貸款種類和利率核實貸款帳、據是否相符。
3.在核實帳、據相符的基礎上,進一步核實貸款的真實性。這項工作主要從抓銀企之間的貸款對帳入手。如銀行在“教育、清理、整頓”過程中,已對過帳的,可在這次對帳的基礎上核實;如未對過帳的,則應通過對帳來核實貸款的真實性。
第三步:核查貸款“三查”制度的執行情況
1.通過抽審一定量貸款來檢查“三查”制度執行情況。如何確定一定量的貸款,既可按時間劃分,如抽審一年中某一季度或某一月份發放的貸款;也可按貸款種類劃分,如抽審半年或一年內發放的工業流動資金貸款或其他流動資金貸款。
2.按照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的順序,深入地查對核實有關企業貸款申請書和銀行調查材料或報告,貸款審核的意見,以及對貸款使用檢查的記錄等資料。
第二階段:審計年度信貸計畫的執行情況,核實是否在計畫規模內發放貸款。
第一步:對信貸收支綜合計畫進行審計核查,從總體上看貸款計畫規模的執行情況和是否占用了聯行匯差資金。
第二步:按照上級行下達的貸款控制指標進行深入的審計檢查,進一步查證各項貸款是否按照規定發放,有無基本建設(含技改)貸款擠占流動資金貸款或專項貸款等情況。
第三階段:審計貸款的合規性。
在方法上,以跟蹤審計為主。在對貸款真實性審計的基礎上,深入借款戶查證核實銀行貸款的管理與發放是否合規。
第一步:對對不上帳的貸款,深入借款戶逐筆查證落實;
第二步:對已對上帳和帳、據相符的貸款,進行重點抽查。
(一)逐筆查清逾期呆滯兩年以上貸款的形成原因;
(二)逐筆查清超規定多次展期的貸款形成原因;
(三)按照流動資金和信託類及其他類貸款的不同貸款種類(如工業、鄉鎮企業、信託、房地產開發貸款等)各抽查10個左右貸款戶,核實是否存在用流動資金貸款或拆藉資金髮放給企業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是否存在用糧、棉、油收購貸款發放給工商企業和鄉鎮
企業用於流動資金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是否存在以房地產開發為名,為銀行本單位建造辦公樓或職工宿舍等等。
第三步:還應抽審一定比例已還清貸款的借款帳戶,核實貸款合規性。
第四階段:整理審計證據,分析定性,做出審計結論和決定。
五、審計和處理依據
(一)審計定性的依據:
1.國務院自1985年以來頒發的有關金融方針政策和產業政策等經濟、金融政策;
2.中國人民銀行自1985年以來頒發的有關信貸資金管理辦法、會計核算辦法;1989年以來頒發的有關信貸政策、利率政策;
3.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或批准,由專業銀行總行、交通銀行總管理處自1989年以來,制定的有關信貸貨幣政策補充規定,各項貸款辦法和信貸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以及利率政策等等。
(二)審計處理的依據
審計定性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銀髮(1989)136號檔案頒發的《金融稽核檢查處罰規定》處理。
六、審計罰沒款項的處理
對違反金融法規罰沒收入的處理,暫按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銀髮(1989)136號文中第二十七條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銀髮(1989)207號文中的第一款規定辦理。
七、幾點要求
(一)應將審計的主要精力,放在檢查金融機構在貸款管理和發放工作中主觀上存在的主要漏洞和問題。
(二)注意提高審計質量。應準確查明情況,力求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客觀公正。
(三)注意加強上下聯繫。工作中遇有重大情況與問題,應及時向上反映。
(四)貸款合規性審計工作,應於九月底前全部結束,十月中旬將匯總報告,和重點審計單位的審計報告報送審計署。
199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