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審計統計是審計工作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它通過運用科學的方法,收集與整理審計活動中的各種數據資料,以便於及時、準確地反映審計工作成果和發展變化情況。審計統計所反映的各類數據資料,為認識審計工作規律,幫助審計決策,編制審計工作計畫,加強審計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審計統計是審計機關了解審計動態,掌握審計工作進度,檢查審計計畫執行情況,考核審計工作成果,以及制定審計方針,進行審計決策等的主要信息渠道。
對象及主要任務
審計統計的對象是審計活動過程及其結果,其主要任務是:利用調查研究方式,通過資料收集、整理與分析,準確、及時、全面而系統地反映審計工作在一定時間、條件下的發展規模、水平、速度和主要成果,為考核審計工作計畫的執行和加強審計工作管理服務;並通過揭示和研究審計發現的問題,為巨觀決策服務。根據《審計機關審計信息工作的規定》,審計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審計工作發展情況和工作成果進行統計調查,開展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為加強審計工作管理和促進巨觀調控服務。
特點
審計統計具有社會經濟統計的一般特點,即:數量性、具體性、總體性和社會性。
數量性
審計同社會生活中的其他事物一樣具有質和量兩個方面。審計統計是通過各種科學的方法,來說明審計工作在一定時間、條件下所表現出來的規模、水平、進度、比例關係等。例如,通過統計數字說明在一定時期審計機關審計了多少單位,查出多少違反財經法規問題金額、對多少違紀案件進行了處理、對多少個企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和經濟效益進行了分析評價、審計的社會經濟效益等,即通過數字來表現審計工作的質和量。
具體性
審汁統計反映的數量是具體對象在具體時間、地點,條件下的數量,而不是抽象的數量。例如,某地區審計·機關,在某年度共審計查出違紀應上交財政的金額為若千萬元, 已上交財政若干萬元,就具體地說明了審計工作在一個方面的成果情況。
總體性
審計統計研究審計活動的數量方面,其目的是揭示審計工作發展變化的規律,為加強審計監督服務。為此,審計統計只有對各項審計活動的大量資料加以綜合匯總和分析研究,才能得出正確的結淪,而不能局限於個別現象即個別資料的研究。
社會性
審計在整個社會經濟生活居於重要地位。審計統計不僅要研究和反映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社會審計組織的工作情況,而且要研究和反映審計發現的國家、集體、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相互關係及存在的矛盾。因而,審計統計具有明顯的社會性。
作用
為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提供參考依據
審計統計工作主要包括審計項目台帳登記、審計統計報表匯總和審計統計分析。按照審計項目編制統計台帳是做好審計統計的基礎性工作。審計項目台帳記載了審計項目有關情況的原始數據,審計機關通過審計項目台帳可以直接生成本級月度、季度和年度審計統計報表,上級審計機關可以逐級匯總下一級審計機關的審計統計報表。審計統計報表反映了一個單位、一個地區乃至全國審計機關,在一定時期內的審計單位個數、審計查出主要問題情況、審計處理情況、審計處理結果落實情況、審計結果利用開發情況、審計項目工作量、審計業務經費等統計信息。它用報表的形式和統計數據直觀地反映了審計工作情況,記載了審計工作成果,為審計機關領導了解審計工作情況提供了直接依據。統計人員根據審計統計報表和年度審計計畫,分析計畫完成情況,撰寫審計統計分析報告,為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審計成果水平提供參考依據,從而更好地指導審計工作的開展。
保障國民經濟健康運行
2003年1月13日,朱鎔基在審計署考察時強調,審計是國民經濟運行的衛士,是領導決策和民眾的眼睛。審計統計報表中的審計查出主要問題直接反映了國民經濟運行的狀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例如違規問題金額、管理不規範金額、損失浪費金額等統計數據。通過分析這些審計統計數據,並依法向上級審計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審計統計分析報告或者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統計結果,能夠揭示國民經濟運行中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充分發揮審計統計的信息監督和諮詢服務作用。審計署每年6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於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公布、分析上一年度財政收支審計結果和審計查出主要問題等審計統計數據,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讓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監督國家財政資金使用情況,保障了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
促進政府加強巨觀調控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適應經濟全球化、市場多元化和政府巨觀調控的需要,黨和國家對經濟和社會信息的需求越來越多,對信息情報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審計統計信息是政府審計機關以科學的審計手段和合法的審計程式,通過紮實有效的審計監督活動蒐集、發現、統計出的信息情報,它真實地反映了國民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的狀況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與新聞媒體提供的信息相比,審計統計信息更加客觀、準確、全面,它是國民經濟運行的“監測器”和社會發展狀態的“晴雨表”,為政府加強巨觀調控、實行科學決策和管理提供了真實可靠的依據。
指標的分類
審計統計指標是反映審計工作成果和審計工作情況的基本概念和這些概念在一定時間、空間內的具體數值,前者是審計統計指標的設計形態,後者是審計統計指標的完成形態。確定審計統計指標的設計形態,建立一套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審計統計指標體系,是審計統計工作的前提條件。審計統計指標要科學合理、繁簡得當、具有可操作性,既符合客觀實際,又有適當的超前性,做到全面準確、不重複、不遺漏。分類是正確認識事物的一種方法,審計統計指標有以下幾種分類:
總指標和分指標
根據審計統計指標之間的層級關係,可將其劃分為總指標和分指標。總指標是劃分審計統計情況的一級指標,分指標是一級指標下面劃分出的二級、三級指標。審計統計的總指標主要包括:審計單位個數、審計查出主要問題情況、審計處理情況、審計處理結果落實情況、審計結果利用開發情況、補充資料、審計項目工作量、審計業務經費等。一級總指標可以包含二級分指標,例如:“審計查出主要問題情況 ”按照問題的性質劃分為三個分指標:違規問題金額、管理不規範金額、損失浪費金額;“審計處理情況”按照不同處理方式劃分為四個分指標:審計決定處理處罰、應自行糾正金額、移送處理、建議有關部門處理。二級分指標又可以包含三級分指標,例如:二級分指標“違規問題金額”按照不同內容包含以下三級分指標:違規變更預算、虛增財政收支、虛列財政支出、截留擠占挪用、少計少繳稅金等。
直接指標和間接指標
根據審計統計指標的來源,可將其劃分為直接指標和間接指標。直接指標是在檢查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過程中直接產生的審計成果和審計情況的反映,而間接指標是對直接產生的審計成果分析、加工、處理情況的反映。例如:“審計查出主要問題情況”是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主要問題進行統計,是審計統計的直接指標;“審計處理情況”是根據審計查出主要問題做出的處理處罰、審計移送和審計建議,是源於直接指標的間接指標;“審計處理結果落實情況”是與“審計處理情況”相對應,反映審計處理結果的最終落實情況,是源於間接指標的間接指標。審計統計的直接指標主要包括審計單位個數、審計查出主要問題情況、審計項目工作量和審計業務經費等。審計統計的間接指標主要包括審計處理情況、審計處理結果落實情況、審計結果利用開發情況和補充資料等。
貨幣指標和非貨幣指標
根據審計統計指標的性質,可將其劃分為貨幣指標和非貨幣指標。貨幣指標是指可以直接以貨幣為單位進行計量的審計統計指標,而非貨幣指標是指無法用貨幣單位進行計量的審計統計指標。例如:審計查出損失浪費金額是指被審計單位由於決策失誤或者經營管理不善等行為造成的虧損、效益下降以及國有資產流失等損失浪費金額,是可以用貨幣單位進行計量的貨幣指標,在審計統計報表中貨幣指標單位一般為人民幣“萬元”;審計移送處理是指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違反國家規定或有關法律,審計機關依法向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移送處理的案件,是無法用貨幣單位進行計量的非貨幣指標。非貨幣指標不具備數額大小的可比性,但能反映審計統計信息的不同性質和影響力,例如: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一般比移送紀檢監察部門的案件性質嚴重;未被採用的工作報告比領導批示的工作報告影響力小。
審計統計管理
含義
審計統計管理,是指對審計統計業務工作的管理。其目的是為了協調審計統計的運作,保證審計統計工作做到準確、及時、全面而又系統地提供內外所需的各種資料。其主要方法是通過制定各種措施和方法,確保各項審計統計任務的完成。
措施
為了保障審計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必須從以下七個方面採取措施,以加強審計統計管理:
(1)審計統計工作應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審計署主管全面的審計統計工作;審計署派出機構負責組織審計統計工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本地方的審計統計工作。各級審計機關、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社會審計機構,必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如實提供審計統計資料和相關情況。
(2)審計統計管理必須由指定部門具體分管,並且要配備專、兼職人員。審計署設立審計統計機構,省級審計機關應當配備專職審計統計人員;其他地方審計機關應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審計統計人員;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機構也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審計統計人員。審計統計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審計、統計、計算機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對審計統計人員要有計畫地進行專業培訓;審計統計人員要保持相對的穩定。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機構應當領導、監督審計統計機構和審計統計人員,認真貫徹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履行職責,準確、及時地提供審計統計資料,完成各項審計統計工作任務,並保障其必要的工作條件。審計組織如發現統計數據計算或者來源有錯誤,應當責成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有關人員核實、訂正。審計統計員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審計人員提供審計統計資料和相關情況,檢查審計統計資料的準確性,要求改正錯誤的統計資料,有關單位和審計人員不得拒絕或阻撓。審計統計人員不得虛報、瞞報、偽報、篡改或拒報審計統計資料;未經批准,不得自行編制、發布統計調查表;未經核實和批准,不得自行發布審計統計資料。
(3)審計統計管理應加強制度管理。審計署負責制定全國性審計統計調查計畫,規定統一的審計統計制度,制定統一的統計指標、統計標準,統計方法和基本審計統計報表格式,並報國家統計局備案。各級審計機構應按審計署統一規定,組織實施審計統計工作。
(4)審計統計管理應規範統計調查工作。省級以上審計機關可以臨時組織地區性或專業性審計統計調查,但應徵得本級審計統計管理部門的同意,並按規定向本級主管部門備案,且不得與審計署下達的專業審計統計報表重複或牴觸。違反規定自行編制、發布的審計統計調查表,有關單位有權拒絕填報。
(5)審計統計管理應健全統計基礎工作。各級審計機構應建立、健全審計統計的各項基礎工作制度,嚴格統計工作程式。審計統計機構和人員應會同審計業務部門和審計人員,根據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等審計公文中的數據資料,登記審計統計各賬,並依據各賬填統計報表,切實保證數出有據。
(6)審計統計管理應實行分析報告制度和保密制度。為了反映審計項目計畫執行情況和審計工作成果,揭示審計工作管理和社會經濟運行中帶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發揮審計統計的信息監督和諮詢服務作用,應當實行按季度上報審計統計分析報告的制度。審計統計資料還應按國家規定,實行保密制度,上報和通報統計資料時,應當經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署或蓋章。
(7)審計統計管理應建立獎懲制度。審計機關可依據考核、檢查的結果,對那些提供統計資料成績優異的,開展統計分析成效顯著的,改進和完善審計統計管理卓有成效的,以及其他方面有特殊貢獻的機構和人員,應給予表彰;對那些違反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後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