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模式

審計模式又稱審計方式模式、審計取證模式,是指為了實現特定的審計目標所採取的審計策略、方式和方法的總稱,它規定了審計取證工作的切入點,規定了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工作時,從何處入手、如何入手、何時入手等問題。

審計模式的演變階段

審計取證模式的演變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賬目基礎審計階段、制度基礎審計階段和風險基礎審計階段。

一、賬目基礎審計

賬目基礎審計是指以經濟業務、會計事項和賬目記錄為基礎,直接從會計資料的審查入手收集有關審計證據,從而形成審計意見和結論的一種審計取證模式。

審計目標:查錯防弊。

審計方法:運用詳細審計方法,對大量的憑證、賬目、財務報表等進行逐項審查。

優點:這種取證方式可以直接取得具有實質性意義的審計證據,審計質量較高。

缺點:在審計環境和審計目標發生巨大變化的條件下,賬目基礎審計已無法兼顧審計質量和審計效率兩方面的要求。

二、制度基礎審計

制度基礎審計是指從檢查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入手,根據對內部控制評審的結果,確定實質性測試的審查範圍、數量和重點,根據檢查結果形成審計意見和結論。

制度基礎審計產生的理論根據是:如果產生財務信息的各種技術和方法,以及為防止與揭示差錯或不法行為而採取的各種措施是可以依賴的,則由這個系統所產生的結果其可信性水平也就會比較高。

審計目標: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合法性

審計方法:運用制度基礎審計模式需要大量採用抽查方法。抽查測試中工作量的大小、樣本容量的確定以及抽樣方法的選擇等是以內部控制系統的強弱以及對內部控制系統的檢查和評價為基礎的。

優點:根據內部控制的測評結果確定實質性測試的範圍和深度,這種取證模式較好地適應了審計環境和審計目標的變化,提高了審計質量和效率,同時也減少了審計取證的盲目性,降低了審計風險。

缺點:

1.工作效率的改進不明顯。

2.由於不同被審計單位的差異,內部控制有效性的整體評價缺少統一的標準。

3.內部控制的可依賴程度與實質性測試所需要的檢查工作之間缺乏量化關係。

4.被審計單位雖然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內部控制,如果其管理人員由於種種原因有意不予執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也難以保障。

5.不能直接解決全部審計風險問題。

三、風險基礎審計

風險基礎審計是指審計人員在對審計全過程中各種風險因素進行充分評估分析的基礎上,將風險控制方法融入傳統審計方法中,進而獲取審計證據,形成審計結論的一種審計取證模式。

審計目標: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合法性

審計方法:風險基礎審計立足於對審計風險進行系統的分析和評價。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不僅要對控制風險進行評價,而且要對審計各個環節的各種風險進行評價,並在評價的基礎上運用相應的方法進行實質性測試。

審計風險取決於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

重大錯報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在審計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

檢查風險是指某一認定存在錯報,該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是重大的,但審計人員未能發現這種錯報的可能性。

在設計審計程式以確定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在重大錯報時,審計人員應當從財務報表層次和各類交易、賬戶餘額、列報認定層次考慮重大錯報風險。

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又可進一步細分為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

固有風險是指假設不存在相關的內部控制,某一認定發生重大錯報風險的可能性,無論該錯報單獨考慮,還是連同其他錯報構成重大錯報。

控制風險是指某項認定發生了重大錯報,無論該錯報單獨考慮,還是連同其他錯報構成重大錯報,而該錯報沒有被單位的內部控制及時預防、發現和糾正的可能性。

審計人員應當評估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並根據既定的審計風險水平和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

檢查風險=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

在既定的審計風險水平下,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與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呈反向關係。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低;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低,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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