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手段概念
審計業務管理,是指審計機關運用現代管理手段,對審計業務活動進行計畫、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包括資源整合、計畫管理、質量控制、信息管理等。
加強審計業務管理,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審計風險,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提高審計工作效率等。
基本要求
1、要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工作責任心是做好工作的關鍵,現場審計工作很難有量化的概念,是否能夠發現深層次的問題,是否能夠提出恰當的建議,很大程度上要靠審計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只有具備高度工作責任心,才會不斷提高自已的業務能力,才會不斷總結實際工作經驗和工作技巧,沒有工作責任心的人是做不好審計工作。
2、要有一定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專業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是做好審計工作的基礎,審計工作需要審計監督和諮詢服務的範圍是全方位的,涉及企業經營管理的多個專業,需要具有複合型專業知識,同時還要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很多問題和風險往往隱藏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因此,如果沒有一定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是做不好審計工作。
3、要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良好的身體素質是做好審計工作的保證,大部分現場審計工作是一種高強度的工作,按照規範的審計程式和嚴格的現場審計工作要求,需要查找大量的審計資料,收集大量的審計證據,製作大量的工作底稿,必須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才能適應這種工作節奏和勞動強度。當然,從我公司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還沒有這么大的勞動強度。面對被審計單位和部門或人員,各種各樣對待審計工作的態度和情緒,需要克服工作環境、生活環境帶來的各種不適應,還要克服提出問題、交換意見時所承受的心理壓力。
改進措施
一、加強審計計畫管理 ,提高審計資源效益。
當前審計機關加強審計項目計畫管理主要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借鑑國外經驗,以風險為導向確定審計重點。美國國家審計機關編制審計計畫的程式非常嚴格,首先在制訂計畫前對各審計項目進行風險評估和可行性研究,以確定重點審計項目。我國各級審計機關要借鑑國際審計在這方面的有益經驗,在編制審計計畫時將舞弊、浪費、濫用職權、管理不善等高風險領域作為優先審計重點 。
(二)強化審計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審計項目可行性研究是在審計項目決策前,通過對審計項目的環境、經濟、社會等條件進行調查分析,對各種可能的技術方案進行論證,並預測和評價實施後可能的經濟和社會效果,以考察審計項目在經濟上、技術上的可行性。西方國家大都重視審計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我國應借鑑其先進經驗,由業務部門提出審計建議書,經討論確定審計項目以後,集中一定的時間進行調查走訪,參考審計信息資源庫進行審計項目的可行性論證,重點就審計時機是否成熟,有關法律法規是否適用,被審計單位是否具備審計條件,審計人員素質能力、審計技術方法、審計信息、審計經費等審計資源是否滿足審計需要以及存在哪些審計風險等進行詳盡的論證,並將審計項目概況、論證過程及論證結果編製成規範格式的審計項目說明書 。
(三)最佳化和細化審計計畫的編製程序。在編制審計計畫過程中,首先,考慮審計計畫本身的問題,如全面性、影響程度和未來的發展、計畫結果敏感度等,對備選審計項目進行優選排序,並在選定了的審計項目之間合理均衡地分配審計資源。其次,要高度重視審計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充分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編成計畫書。最後將計畫書送計畫規劃中心審核,規劃中心就有關疑點提出研究重點,並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廣泛討論,最終形成年度審計計畫。這樣通過科學的程式來保證審計項目計畫管理的質量 。
(四)避免計畫實施過程中頻繁調整。審計計畫臨時改變有時是不可避免的,但過於頻繁就會影響審計質量。審計機關經常由於臨時交辦事件和緊急事件的出現,改變原先的審計計畫,這對審計工作的正常進行產生了不利影響。一方面要儘量減少這種變動和調整,另一方面,我們可以通過提高審計人員應急能力、加強審計人員職業培訓以及強化信息化審計技術的套用來應對這一挑戰。
二、推廣信息化審計技術,提高審計效率
信息化是當今時代的顯著特徵,信息化技術已經滲透到包括審計工作在內的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審計管理應該順應信息化發展的時代潮流,通過開發計畫管理軟體或利用現有的信息化工具,從容處理審計業務中的海量信息,實現對審計項目的信息存儲、檢索和整理,不斷提高審計的工作效率。
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審計機關的審計信息化建設得到長足的發展。審計署OA和AO系統等先進審計軟體的開發和套用,進一步提高了審計工作的效率。審計署專家經驗庫經過幾年的努力,已收集了相當的數據。但是我國各地經濟發展很不均衡,不少地方審計機關,特別是經濟落後地區的審計工作中對計算機審計技術的掌握還很欠缺,審計信息化技術在審計項目實施中的套用並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足以支持科學審計管理的審計資源信息庫尚未建立。正因為廣泛套用抽樣審計技術、計算機技術,澳大利亞聯邦審計署能夠以300多名工作人員約5000萬澳元經費完成每年對包括國防部、安全部在內的國家機構進行審計的任務。雖然目前我國審計機關經費不寬裕,但仍有必要集中人力財力,大力研究、開發和推廣現代審計技術,改善審計硬體條件,加快審計現代化進程 。
三、加強審計成本控制
(一)整合審計資源,降低審計成本。審計資源是完成審計項目所必須的各種實際投入,一般包括人力資源、信息資源、技術資源、經費和時間等。我國現階段審計資源短缺與審計任務繁重的矛盾日益突顯。要想更好地發揮審計職能,應當在以下幾方面進行審計資源整合,加強審計成本控制。
1.審計計畫整合。整合審計計畫是控制審計成本的有效途徑。編制審計計畫時需要對涉及到的審計項目所需的各種審計資源進行統籌安排。審計計畫的優劣直接影響審計成本發生的數額。要達到審計資源配置和運用的最最佳化,必須重視審計計畫的整合。
2.審計對象整合。審計對象是重要的審計資源 。我們國家的政府審計要做到“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各級審計機關應該“抓大放小”,對重要的審計對象由本級審計機關審計,對雖屬本級審計機關但確實審不過來的審計對象,通過適當授權方式交給下級審計機關審計 。澳大利亞審計機關解決審計經費短缺的措施之一就是將部分財務審計外包,而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更加重要的項目。
3.組織機構整合。在一定範圍內打破常規,對現有業務部門進行整合,由職能導向型向任務導向型轉變。同時根據具體的審計目標和任務,可以組成臨時性的審計小組或者相對穩定的跨部門組織等等 。如美國GAO的審計人員在工作中一般組成13個研究、審計和評估小組以及一個臨時小組,該臨時小組根據工作重點的變化,隨時調整 。
4.信息技術整合。中央審計機關可以憑藉較雄厚的技術力量,組織計算機專業人才建立起全國範圍內動態的審計信息資料庫。資料庫將涵蓋包括審計對象、審計方法、審計典型案例、審計報告、審計法規、審計人力資源以及審計專家經驗等海量的數據,並實現這些審計信息的聯網與共享。這樣全國各地的各級審計機關都可以隨時隨地在這一信息平台上獲取所需信息,實現審計資源管理的系統化和信息化。
(二)強化預算管理。預算管理對審計成本的控制能起到積極的作用。審計經費預算取決於每個具體項目成本的總和,而每個項目的成本又是根據達到審計項目的預期目標所需要的工作量計算出的。強化預算控制,可以實行定額預算,根據項目確定人員和時間,再確定相應的工作量,從而得到預算經費。另外,建立節約獎勵制度。通過總量控制、節約獎勵、超支懲罰的經費管理制度,將各審計項目的成本控制與審計人員的切身利益相掛鈎,提高審計人員加強成本控制的積極性。
(三)充分利用審計成果。成本總是相對於產出而言的,審計機關不應片面追求審計成本的最低化,應將審計成本與其相應的審計質量、審計成果進行比較。充分利用審計成果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首先,要提升審計報告質量,審計報告是審計成果的綜合體現;其次,要強化審計信息工作,提高信息的時效性和針對性,實現審計信息資源共享;第三,要對審計成果進行總結、提煉,不僅要總結出對今後工作有指導意義的方法經驗,也要利用審計掌握的資料對我國經濟進行制度層面和技術層面的分析和探索;第四,要適時運用媒體的力量為審計工作服務,實現審計成果的社會共享 。
四、加強審計質量控制
(一)在審計機關內部建立獨立的質量控制部門。採取業務審計與質量控制相分離的機制,並將質量控制的關口前移,在加強對審計計畫和審計方案進行控制、保證目標合理性的基礎上,採用現代技術方法,實現對項目審計實施的實時控制。
(二)探索審計質量控制方法。針對不同類型的審計業務,確定符合其特點的關鍵控制點,逐步形成動態的體現業務工作實際的控制點資料庫,確保審計控制的效果;建立科學的審計項目質量控制體系,將審計工作的各環節作為質量控制系統的組成部分,明確相應的工作目標、步驟、質量要求及責任 。
(三)建立並完善審計工作分級負責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建立嚴格的審計質量責任制度,對審計人員在審計實施的不同環節中的過失行為和故意行為,設定具體的確認標準和懲罰措施,促進增強審計人員的責任意識,保證審計行為的客觀公正 。
(四)完善審計項目質量控制的法律規範為加強審計項目管理,要將管理納入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和修訂,在不斷修訂中完善已有法律。《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六號令”)以及《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畫管理辦法》等審計法律法規規範,對於加強審計項目管理曾起到積極的作用。但是這些法律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1.“六號令”規定:“審計機關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時,應當考慮審計項目的時間、經費和人員要求,為審計項目質量控制提供保障”。這一規定有可能導致審計部門在編制審計計畫時,把時間、經費和人員要求當作藉口選擇一些容易完成且任務量較少的項目,而把容易出問題、社會關注度高的高風險項目置之一邊。
2.“六號令”規定:“被審計單位對徵求意見的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行核實,並做出書面說明。必要時,應當修改審計報告。”這說明在我國,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是在審計報告報出之後,若徵求意見不統一就修改審計報告,這樣不但打亂了審計人員已有的思路,也宣告部分甚至大部分審計工作是在浪費時間。而國外很多國家的做法是把徵求意見放在審計報告報出之前。
3.“六號令”中沒有涉及追蹤審計,審計報告報出即止。這又說明在審計項目結束後,我國國家審計關於追蹤審計或者後續審計幾乎是一片空白,以致政府部門出現的大案要案屢審屢犯。這些問題都值得我們深思。
完備成熟的審計法規不是一蹴而就的,對於現行法規中存在的問題,我們應當認真總結,及時加以修訂和完善。相關法律規範的修訂和完善,將對提高我國審計機關的審計項目管理水平提供堅強的法律依據和保障。
最後,從審計業務管理機制本身的完整性,科學性,有效性考慮,改進審計業務管理需要加強審計業務的科學論證、嚴格考核和民主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