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程式正義原則

審判程式正義原則

一般包括實體正義和程式正義兩種形式,實體正義主要體現在實體法中,貫徹於司法裁判的結論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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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程式正義原則,其含義一般包括實體正義和程式正義兩種形式,實體正義主要體現在實體法中,貫徹於司法裁判的結論之上;程式正義體現於法律程式的設計以及司法裁判的過程之中,屬於看得見的陽光正義。對法制建設的價值而言,實體正義與程式正義應等量齊觀,它們之間不存在也不應該存在主從關係;不存在也不應該存在手段與目的的關係,二者的關係應該是:沒有程式,實體難以審理,沒有實體,程式無從結果。

價值取向

審判程式正義原則法庭審判前提是公平,正義
司法程式的價值取決於程式自身的科學性正義性。程式的科學性、正義性,決定於程式的正當性。所謂正當程式是指任何權益受到判決結果影響的當事人都有權獲得法庭審判的機會,並且應被告之控訴的性質和理由、庭審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可以提出主張和辯護意見等等訴權都體現在程式正當之中。程式是相對於實體而言的,如果說實體法是權利與義務的分配,那么,程式法就是權利實現與義務履行的過程與步驟。從終極意義上說,司法審判追求程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一致性。那么,程式正義的獨立價值是:
1、程式正義是實體公正的首要前提。公正的法律程式是正義的基本要求,通過程式實現正義是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而法治取決於一定形式的正當過程,正當過程又通過程式來實現。追求實體公正。只能在保證程式公正的條件下獲得。也就是說,只有建立在正當程式的基礎之上,實體正義才有可能實現。這是由程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不同屬性決定的。實體正義具有相對性,程式正義具有絕對性,程式正義的絕對性是容易理解的,因為程式是通過一系列法律規則加以建構的,遵守這些規則謂之合法,反之謂之違法。合法為正義,違法為非正義,它不取決於人的主觀感受,而取決於法律規定之準繩作用。法官只要按法定程式進行訴訟,不僅能較好地保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受到正當、平等地對待,也能夠更好地使判決結果體現出公平正義的精神。關於實體正義的相對性,北大教授陳興良認為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絕對的實體公正是不可能的。訴訟的首要任務是查明案件事實,找回案件發生時的真實情況。但由於人們對既存的案件事實的認識是有限的,訴訟中的查明事實只能是相對的真實,而不可能達到絕對的真實。在客觀真實不可得的情況下,人們退而求其次,追求法律真實,法官在追求法律真實中無論是對法律的理解上,事實的認定上,還是最後結論的形式上都無一例外地滲透著主觀意識和客觀影響。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實體正義具有相對性。

二是實體正義沒有一個絕對確定的衡量尺度,即使是罪與非罪的界限,也不象數學公式所表示的那樣精確。至於量刑,對某一犯罪事實在法定刑內到底是判三年還是五年,很難說有一個精確的標準。同時,社會公眾對於審判結果的正當性也很難作出直接的判斷,也只能藉助於程式的正當性加以衡量。
三是實體正義具有一定的主觀感受性,實體正義和程式正義在許多時候是不矛盾的,甚至是相互融合的。嚴格按程式審查案件,不僅能更好地實現實體真實,而且即使是實體處理得不那么盡如人意,也能夠使人容易接受。程式正義能使結果正當化,並吸收不滿。例如:有些敗訴的當事人對判決結果感到不滿,但因為自己已經被給予了充分的機會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提出證據,也相信承辦的法官是公正無私的。所以對結果的不滿也就喪失了客觀的依據而只能接受。這種結果並不是來自於判決內容的沒有錯誤等實體性的理由,而是從程式過程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產生出來的。程式的這種功能,被中國學者稱為吸收不滿的功能。當不滿像洶湧的洪水泛濫時,程式像寬闊的大海將其接納;當不滿像兇悍的猛虎襲來時,程式像茂密的山林,將其淹沒。洪水猛獸般的不滿在大海群山般的程式面前會平靜無息。因此,程式正義能夠強化當事人對實體正義的認同的這種功能是顯而易見的。
2、程式正義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完備的司法程式不僅是現代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同時,也為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
(1)程式公正為司法公正提供了制度保障。人類以法治作為治國方略的進程表明,司法公正不會憑空產生。各個時期危害司法公正的因素之所以大行其道,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程式制度約束。要抑制和消除司法不公的現象,就必須加強程式立法和遵循正當程式,從制度上築起一道安全螢幕障。
(2)程式公正為司法公正提供了現實保障。司法程式的實質是裁判的非人情化,其一切活動都是為了限制權力恣意、裁量專斷和感情泛濫。它要求法官在審理和裁判過程中不受任何法外因素所左右,不囿於個人價值取向、情感因素而易色易位,不做隨意性、任意性、恣意性的判決,而僅僅依據法律事實和法律規則做出裁判。這尤如生產司法正義的一道道工序,法官按程式設計進行產品加工,最後的產品是司法正義。當然,法制完備的國家也不可能完全避免錯案的發生。不過那是少數例外,而並非一般現象,而更多的事實證明,正是由於正當程式的設立,為實現上述目標提供了現實保障。
(3)程式公正為司法公正提供了信念保障。程式始於申請,終於裁定。沒有當事人的申請,就沒有訴訟程式的啟動。隨著公民權力意識的增強,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當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是基於對存在的爭端、矛盾能夠得到公正合理的解決而報有的一種心理期待。通過參加訴訟,當事人看到自己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行使,舉證責任得到實際負擔,法官只在程式規則內活動,方能對於裁判結果的合法正當產生一種信賴和認同,從而使法院運用實體規則和規則所確認的權利義務得到當事人的服從和履行,這樣有助於社會秩序的穩定和司法公信度的確立。

3、程式正義是實現社會正義的內在要求。法是以維持一種正義的秩序為使命的,傳統意義上的法律正義既社會正義的一種標誌,有時也將司法公正與社會公正相提並論。由此可見,程式正義對實現社會正義的作用之舉足輕重。日本法學家谷口平安說:程式正義的觀念即使不是賦予審判的唯一根據,也應是其重要的根據之一。其實社會正義的含義遠比司法公正大得多,它的範疇包括人類所追求的法治民主自由人權公平等一系列價值目標。在邏輯上二者是一種從屬關係。同時,司法審判的特殊性、被動性決定了司法公正不可能等同於社會公正,也不可能總是能夠實現。但是,社會正義對於司法而言,它要求法官公正無私地對待人和事,合情合理地處理訴訟糾紛,切實防止和消除審判中的各種弊端和腐敗的滋生。“正是程式決定了法治和滿意的人治的區別”,唯有程式正義所獨具的程式自由、公正、效率、獨立等內在價值符合社會正義的精神內涵,這些是實現公平正義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和必要保障。

認識錯誤

審判程式正義原則警察應該提高法制觀念
司法程式認識上的錯誤觀念主要有兩種:一是程式虛無論。這種觀念在“人治”思想占主導地位時市場很大。長期以來,“為了正確的目的不擇手段”成了一種影響深遠的社會文化心理,基於這種心理,很多時候,我們只注重目的和結果的是非,而不重視過程的對錯。所以,在一些制度設計中,程式正義的設計往往被忽視了。但是,真正法治而文明的社會,程式正義不可或缺。在司法實踐中,應該樹立真正的法治觀念,完善法律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司法公正,以確保通過程式正義而抵達實質正義的彼岸。伴隨著法制宣傳和司法改革的進程,持這種觀念的人在表述其觀點是或許沒有如此直白,但完全將事物判斷過程歸因於實體原則和規範,而程式規範可以不遵守的劣根依然存在。法官在審理案件中受這種觀點左右的情況並不少見。二是程式從屬論。即程式服從於實體,從屬於實體。在審判活動中,凡與法官實體判斷標準相左的程式都要為實體讓步,這種觀念排除或忽視了程式的獨立性,以實體的價值判斷標準作為衡量程式價值的尺度,並錯置主從關係,將兩者置於對立地位。
存在上述錯誤觀念,究其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受歷史傳統法制文化的影響。中國是一個有數千年封建專制歷史的國家,在封建法制社會中,“諸法合一,行司合一”,專制集權高於一切構成了法律文化的底蘊。。“在漫長的古代社會中,真正明法於眾的王朝是屈指可數的,大多數的統治者寧願百姓蒙昧於法,以便於他們的統治”。①在此觀念影響下,有的認為所謂程式就是手續,多設幾道手續就能做到程式公正。既然程式是實體的保障,只要實體結果正確,即使在程式上有所疏漏或偏廢也情有可原。還有的認為實體是目的,程式是手段,手段是為目的服務的,為了達到目的,什麼手段都可以採取。二是受重實體、輕程式思想觀念的影響。較有權威的《法學辭典》公開解釋道:“實體法,亦稱‘主法’、‘主體法’,‘程式法’的對稱”②。“程式法亦稱‘審判法’、‘訴訟法’、‘手續法’、‘助法’,‘實體法’的對稱”。③小紅花國司法工作長期奉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法文化和司法價值觀成為直接導致重實體、經程式的主要原因。司法是人類實踐活動的一個特殊領域,有著它自己的一些特殊規律和原則。但是在很多人的觀念中,像實事求是,尊重客觀事實等認識論,也必須在司法裁判中無條件地遵守。偏面地認為只要遵循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就一定能將確定的法律規範用於業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得出正確的判決結果。從而混淆了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的區別,錯誤地將客觀事實的訴訟理念作為裁判的標準直接運用到具體審判實際當中。正如上所述,絕對的實體公正是不可能的,任何案件百分之百地發現和把握真實是不可能的。因為它是往事,已事過境遷,只能根據訴訟規則依據證據對客觀事實加以推測,從而形成法律事實。法官只能對證據負責,不能對客觀事實負責。有不少地方的法院,許多程式制度並未得到全面、準確的貫徹執行。而我們的一些法官包攬調查取證,先定後審,開庭流於形式。還有的在刑事審判中超期羈押,刑訊逼供、不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等,不惜以犧牲當事人的訴訟權與尊嚴為代價去追求個案的客觀真實,這樣的教訓是極其深刻的。“追求合情,成為中國歷史上對程式法制的發展危害最大的一個因素,這是因為程式的實質是管理和決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設計是為了限制姿意、專斷和裁量”。④三是受審判監督程式諸多設計缺陷的影響。中國現行的審判監督制度是建立在“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理論基礎上的一個特殊的補救訴訟制度,有著明顯的自我否定性等設計缺陷。審判監督制度對於依法保護當事人的申訴權,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糾正錯誤裁判,扭轉法院工作的被動局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這種制度的設計與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和規律性並不完全相融。由此所導致的無限申訴、無限再審問題,嚴重影響了終審裁判的穩定性和司法的公信力。在現實生活中,數以千計的案件當事人,頻繁往返於各級黨委、人大、紀檢法院檢察部門,他們只有一個目的,就是要動搖法院已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這與審判監督程式上的自我否定傾向有著直接原因。

實現意義

審判程式正義原則公正審判
1、公正的程式通過使參與者各方受到平等的對待,來確保其人格尊嚴和主體地位得到尊重。一般而言,要求受到平等的對待,源於“人類希望受到尊重的願望”,“當那些認為自己同他人平等的人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時,他們就會產生一種卑微感,亦即一種他們的人格與共同的人性受到侵損的感覺。”而“促使法律制度朝平等方向發展的力量乃是人類不願受他人統治的欲望。”⑤在刑事審判過程中,裁判者對控辯雙方的平等對待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因為被告人所面對的不是與他擁有同樣身份的原告,而主要是作為國家利益代表的檢察官,這種平等對待意味著被告人與國家追訴機關在參與裁判製作過程方面擁有平等的機會、能力和程式保障,被告人的訴訟請求和實體權益與檢察官受到平等的尊重和關註:沒有正當的理由,國家不會追究其刑事責任,也不會剝奪其自由、財產以及生命等權益,儘管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因為業已發生的犯罪而受到損害或者威脅。這有助於被告人產生受到公正對待的感覺,產生其權益和人格尊嚴受到尊重的印象。
2、公正的審判過程可以使各方參與者成為理性的、負責任的主體。一種合乎理性的刑事審判過程能夠使那些受裁判結果直接影響的人獲知並了解裁判者據以定案的根據、判決的內容以及審判形成裁判結果的途徑和方式,並且藉此向他們證明:他們的參與是富有意義的,他們所提出的證據、事實和主張是得到法庭充分合理地考慮和採納的。這些都顯示出裁判者對被告人、被害人等所應得的權益的關注和尊重,因為裁判者作出對他們有利或不利的決定並不是輕率的,而是經過慎重的分析、論證以後所得出的結論,並且向他們直接作出了論證和說服,儘量使其確信裁判結果的合理性和正當性。
3、公正的程式通過確保裁判結論直接在刑事審判過程中產生,保證程式參與者人格尊嚴受到尊重。程式自治的實現意味著程式相對於實體的獨立自主性以及程式對實體結果的決定作用,意味著程式參與者對裁判製作過程的參與具有實際的意義和效果,而不是僅僅流於形式或者“過場”。這對於被告人、被害人而言,是其可通過訴訟手段自行保障實體權益的標誌;對於辯護人而言,是其為被告人所作的辯護得到有效保障的標誌。除非刑事審判過程對於裁判結論的產生具有實際的決定作用,除非刑事審判在其開始之前具有相應的不確定性,否則裁判結論就不能從控辯雙方在法庭上的辯論中直接形成。控辯雙方的參與也就不具有任何意義。對於這一點,如果我們能從“公正的刑事審判過程本身就是對程式參與者權利的保障以及對國家權力的限制”這一點上來認識,就比較好理解了。事實上,刑事審判過程一旦不具有自治性,裁判結果一旦不是從審判過程中產生,那么被告人、被害人的主體地位也就無法得到尊重,其權益乃至命運也就無法由自己來掌握。
4、公正的審判程式通過及時地形成裁判結果並使刑事審判過程得到及時的終結,使程式參與者各方的利益受到關注,其人的尊嚴和權利主體地位得到尊重。由於刑事審判的及時終結,被告人被害人等可避免因審判的過於遲緩或者急速以及審判程式的反覆任意開啟而受到不公正的對待,防止其權益長期處於待判定或者隨時出現危險的不穩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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