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程式

審判程式

《審判程式》全面與完整廣泛收集相關單項程式與制度的全面性規定於最大化、精選與補缺擇取部分省市司法機關與國際公約相關規定於最最佳化、參考與提示以實質性解決方案促化解普遍性疑難性問題王簡單化、衝突與解決用司法實踐指導刑事訴訟規範內容衝突問題於簡捷化。

圖書信息

審判程式審判程式

作者:樊崇義 (合著者), 王敏遠 (合著者), 郭華 (編者)

出版社: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第1版 (2011年6月1日)

叢書名: 刑事訴訟法適用叢書

平裝: 515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32

ISBN: 9787565302916

條形碼: 9787565302916

產品尺寸及重量: 20.8 x 14.6 x 2.2 cm ; 499 g

內容簡介

《審判程式》全面與完整廣泛收集相關單項程式與制度的全面性規定於最大化、精選與補缺擇取部分省市司法機關與國際公約相關規定於最最佳化、參考與提示以實質性解決方案促化解普遍性疑難性問題王簡單化、衝突與解決用司法實踐指導刑事訴訟規範內容衝突問題於簡捷化。

刑事案件審判階段程式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案件分為公訴案件與自訴案件。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式分為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現以公訴案件中普通審判程式為例說明刑事案件的開庭程式: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二)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授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噹噹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但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式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迴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鑑定人。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噹噹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對聚眾哄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判決書應當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且寫明抗訴的期限和抗訴的法院。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當事人申請迴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噹噹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編輯推薦

《審判程式》是刑訴訟法適用叢書之一。

目錄

第一部分 審判程式的一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選)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選)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節選)

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規範法官和律師相互關係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時間效力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四條有關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中有關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刑罰已執行完畢,

由於發現新的證據,又因同一事實被以新的罪名

重新起訴的案件,應適用何種程式進行審理等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

安全部法務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節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宣告

無罪後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由誰決定對原審

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並通知其出庭等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

部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

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切實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

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羈押期限的規定堅決糾正超期羈押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檢察機關在偵查、起訴

階段超過辦案期限的案件法院能否開庭審理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應當允許檢察院派書記員隨

檢察長或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的通知

……

第二部分 第一審程式的有關規定

第三部分 第二審程式的有關規定

第四部分 死刑覆核程式有關規定

第五部分 審判監督程式的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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