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制定我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參與制定環境保護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協同有關部門擬訂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我區環境保護規劃、計畫;擬訂和監督實施國家及省、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
(三)負責落實國家、省、市、區減排目標。根據國家、省、市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及相關政策,監督、核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
(四)負責對全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監督大氣、水體、噪聲、土壤、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有害性射線、機動車以及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及區域開發項目的環保審批;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會同有關部門監督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負責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
(五)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區生態城區、生態區和生態農業建設;組織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
(六)負責全區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檢查;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指導和協調解決行政區域間、流域間的環境污染糾紛和重大環境問題。
(七)負責全區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監督執行國家和省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組織編報全區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區綜合和單項環境狀況公報;組織全區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監督性監測;負責全區重大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監測;負責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八)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創新、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組織開展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後的監督管理;指導清潔生產。
(九)協助上級有關部門對全區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和外圍環境的監督監測工作;參與協調本市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固體棄物統一監管,執行危險固體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十)負責環保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監督管理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使用;對全區排污費的徵收、管理、使用實施內部審計監督。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法制宣教科、監察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行政事務及文秘工作,協調各科室和局下屬事業單位工作;組織擬訂機關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組織實施機關內部規範化管理;負責局系統的黨群、紀檢、財務、勞動人事、老幹部等工作;組織起草和修改重要綜合性材料;負責環保方面的政務信息收集、匯總、上報和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建議、提案、重要指示件督辦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負責辦理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組織編報和執行局系統部門年度財務預決算;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等工作。組織落實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執法監察和糾風工作。
(二)污染物總量控制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污染總量控制計畫,編制年度污染物總量減排計畫,組織督促減排工程的實施;負責區域內建設項目排污總量核定和調劑工作。負責環境統計工作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國控、省控、市控和區控重點污染源的排污總量核定和排污許可證審批;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及有償使用;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區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制定我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歸口管理和審核各類規劃中涉及環境保護的內容,組織參與巨觀經濟分析;組織推行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開展環境科學技術研究,負責組織實施區域內重點企業環境行為評價和上市企業的環保檢查工作。
(三)污染防治科(生態科、輻射與固廢管理科)
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國家、省、市下達的環境治理任務的實施;組織實施限期治理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負責擬訂全區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噪聲、有毒有害化學品以及機動車尾氣等污染防治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清潔生產和淘汰落後工藝設備工作;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工作;組織擬訂區級環保專項資金使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環保專項資金的督查和績效評估工作;負責開展園林城市、衛生城市、旅遊城市、文明城市等創建中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鎮海生態區建設規劃,指導督促全區生態環境保護和國家級生態示範區、國家級生態區、全國環境優美鄉鎮、省、市級生態鎮、村以及各類綠色生態環保基層單位的創建工作;協調農業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以及農業和農村面源污染整治,指導監督全區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監督檢查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承辦生態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主要組織協調生態區建設的計畫安排、任務部署、督促檢查和考核驗收;督促生態破壞的恢復整治;負責全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生產、進出口、銷售和使用安全的統一監管;組織實施輻射環境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負責市環保局委託的輻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三同時”管理和項目的施工驗收工作;負責全區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初審的相關工作;負責輻射污染事故和糾紛的應急、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對全區工礦企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和管理;參與處理危險廢物以及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管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等工作。
(四)行政許可科
負責環境準入,組織擬訂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制度和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審批許可權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對上級環保部門審批的項目提出預審意見;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參與建設項目環境污染事故、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參與重大開發項目前期工作,及時提出環境保護的意見和措施;參與初步設計、規劃方案等的審查和論證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用地許可、規劃建築許可、工商登記等所需環境保護意見的簽署;負責環保系統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集中受理、審批、內部流轉、初審移交、催辦發放,負責行政服務中心環保視窗的日常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