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寧波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寧波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是寧波市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為了鼓勵科學技術創新,激發廣大科技人員的創造性,推動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甬政發[2010]2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市直屬單位:
《寧波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寧波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科學技術創新,激發廣大科技人員的創造性,推動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
第二章 獎項設定與評獎條件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分設科技創新特別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分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科技創新推動獎三個獎項,每年評獎一次,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獎勵證書和獎金。
市科技創新特別獎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3人,每人獎勵60萬元。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次授予一等獎不超過10項,每項獎勵30萬元;二等獎不超過20項,每項獎勵15萬元;三等獎不超過50項,每項獎勵5萬元。
市科技創新推動獎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10人,每人獎勵2萬元。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推薦為市科技創新特別獎候選人:
(一)被推薦人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突破或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要成就,推動了學科或相關領域的重大發展;
(二)被推薦人作為科技項目主要完成者,多次完成市級以上重大或重點項目,並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多次獲得省、市級科學技術獎,成果的技術先進性和經濟效益在同行中位於前列或成果的轉化創造了重大的社會效益;
(三)被推薦人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取得重大技術發明並形成自主智慧財產權,成果的技術先進性在同行中位於前列,投入生產後明顯提升了產品技術含量和市場競爭力,並對帶動該行業或產業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
(四)在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過程中,以被推薦人為主解決了重大科技項目的關鍵技術難題,引起了該領域技術的跨越發展,成果的技術先進性和經濟效益在同行中位於前列或成果的轉化創造了重大的社會效益。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推薦為市科學技術進步一、二、三等獎候選項目:
(一)在基礎研究或套用基礎研究活動中取得重要進展,推動了本學科或相關學科的發展,或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
(二)在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的產品(包括各種儀器、設備、器材、工具、零部件、計算機軟體以及生物新品種等)、工藝(包括工業、農業、醫療衛生和安全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及其系統(指產品、工藝、材料的技術綜合,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與技能、技巧又不可重複實現的技術)等方面有重大技術發明,並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在實施產業轉型升級、社會公益、國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項目中,套用推廣先進科技成果,並創造顯著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四)在有關戰略、政策、規劃、評價、預測、科技立法及管理科學、決策科學等軟科學研究中發揮重要作用,並經實踐證明取得顯著成效。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推薦為市科技創新推動獎候選人:
(一)組織所在單位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對外科技合作,充分利用外部科技、人才等資源,開展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等科技創新活動,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主要人員;
(二)充分利用所在單位的科技、人才等資源,為推動行業科技進步、加快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包括向行業企業乃至全社會開放有關大型科研儀器設備和實驗室等,為各種產業研發提供設計、檢驗檢測、標準制定和人員培訓等技術服務,並取得顯著成效的主要人員;
(三)關心、支持我市科技創新活動,積極營造科技創新氛圍,大力推進科技合作,引進科研機構、科技成果和人才,為推動區域科技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各級管理幹部、科技中介服務機構人員、新聞工作者等社會各界人士。
第九條 鼓勵多學科聯合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攻關,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按獎勵等級確定。其中,一等獎的人數最多可列13人,單位最多可列9個;二等獎的人數最多可列9人,單位最多可列6個;三等獎的人數最多可列7人,單位最多可列5個。
 第三章 獎勵推薦與評審程式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和人員推薦: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
(四)國內相關專業技術領域2名以上(含2名)院士聯名推薦。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主任委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由相關專業的專家擔任,委員由科技、教育、經濟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和行政部門負責人組成。委員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1年,屆滿後可以續聘,行政部門以外的專家、學者連續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候選項目進行評審;
(二)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評審結果並提出市科學技術獎最終獲獎人選、項目及獎勵等級的建議;
(三)為完善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諮詢意見。
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承擔。
第十三條 市科技創新特別獎、科技創新推動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專家組進行初評,初評專家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擔任。
第十四條 初評專家組在分別完成對市科技創新特別獎、科技創新推動獎推薦人選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推薦項目的初評後,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交按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評結果。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答辯專家組對初評的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候選項目進行答辯評審,並根據初評專家組和答辯專家組的評審結果,向評審委員會提出市科技創新特別獎、科技創新推動獎候選人名單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及其獎勵等級的名單。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對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的市科技創新特別獎、科技創新推動獎候選人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進行評審。市科技創新特別獎候選人由評審委員會組織答辯評審,市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答辯專家組的專家向評審委員會匯報一等獎候選項目答辯評審情況。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對評審中的有關重大事項應當進行討論,並進行記名表決。表決時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會委員參加。
市科技創新特別獎、市科技創新推動獎獲獎人選和市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獲獎項目及獎勵等級應當由參加表決的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會委員通過。市科學技術進步二、三等獎獲獎項目及獎勵等級應當由參加表決的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會委員通過。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獎勵人員、獎勵項目及其獎勵等級進行匯總,並將結果在市有關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公示期間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處理。最後結果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 對進入評審階段而要求撤出的項目,需間隔一年後才能再申報。對已獲得國家、省科學技術獎的項目,不再參與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但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四章 獎勵監督與違紀處理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初評專家組和答辯專家組成員應當對評審情況以及項目的技術內容嚴格保密,與被推薦的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項目完成人有近親屬關係或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條 被推薦的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交無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承諾書。剽竊、侵奪他人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請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為他人提供虛假材料、證明,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對推薦單位,可以暫停或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評審委員會委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其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並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收受賄賂;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三)違反有關評審制度;
(四)影響公正評審或破壞評審制度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8月9日發布的《寧波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甬政發[2005]7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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