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汽車流通協會

寧波市汽車流通協會,成立於2007年5月28日,是由寧波地區各類汽車流通領域的企業和圍繞汽車流通開展相關業務的單位聯合自願組成,並經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行業社會團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寧波市汽車流通協會(英文譯名:NINGBO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譯名縮寫:NADA)是由寧波地區各類汽車流通領域的企業和圍繞汽車流通開展相關業務的單位聯合自願組成,並經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行業社會團體。
寧波市汽車流通協會成立於2007年5月28日。寧波市民營企業協會與轎辰集團、寧興豐田、永耀電力、海達汽車和康達汽車(鄞州分公司)等五家企業為協會的發起單位,現擁有汽車(含二手車)有形市場等相關汽車流通領域的企業會員61家。

協會宗旨

積極發揮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客戶之間的橋樑作用,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
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寧波市汽車流通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協會受寧波市工商局等部門的委託,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全市行業發展規劃,開展行業管理。與此同時,憑藉寧波市民營企業協會的組織網路優勢並其指導下開展會員服務活動,以充分體現寧波市汽車流通協會的“管理、組織、自律、信息、培訓、維權、協調、聚合”八大功能。

基本任務

一、行業自律:通過制定行業行規行約,開展創建誠信企業活動,加強行業自律機制和有效服務,調和各方面的關係,達到淨化市場,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消費者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的目的。
二、行業協調:通過對行業的管理和服務,加強對寧波汽車市場的發展、規劃、建設進行協調,使寧波汽車市場和汽車經銷商的發展目標、格局、步驟等方面更加符合寧波城市發展的需要,促進寧波汽車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
三、專項委託:接受政府部門、會員、國內外汽車供應商及其他社會機構的委託,開展市場調研及服務,向政府反饋行業規範、發展的建議,共同維護汽車流通市場秩序和各方的合法權益。
四、聯絡市場: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產業政策,與國內外汽車生產廠家建立牢固聯繫,積極宣傳推廣廠家的新產品,協助廠家推行其正常的行銷策略和計畫,反饋銷售商和消費者對廠家的意見,啟用由工商部門監製的規範格式汽車銷售契約文本,為廠家在寧波的各項工作提供全方位服務。
五、 促進交流:發揮寧波的資源優勢,與國內外汽車生產廠家和廣大汽車經銷商建立交流溝通渠道,組織會員開展考察活動,為廣大會員和寧波汽車市場的壯大和繁榮服務。
六、信息諮詢:建立行業所需的政策信息的收集、傳遞、諮詢系統,建立會員信息平台,開辦網站,向會員提供必要的數據,促進汽車市場的發展,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的共同意願和市場動態,敦促政府實現會員願望。
七、行業培訓: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對汽車經銷人員、舊機動車經紀人員在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行銷策略、經營管理、中介服務等方面分不同層次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建立汽車銷售人員人才庫,對汽車銷售人員進行職級評定,開展“二手車評估師培訓”資格認證培訓,不斷提高汽車經營人員、舊機動車經紀人員的綜合素質,適應行業發展的需要。
八、法律援助:為會員提供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產業政策等方面的法律諮詢,設立寧波市消費者協會汽車流通協會監督聯絡站,調解汽車供應商、汽車經銷商、消費者之間的有關法律糾紛,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寧波市汽車流通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NINGBO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NAD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寧波市汽車流通行業企業聯合自願組成,依法成立的具有獨立社團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進行行業的規範管理,規範汽車流通市場的交易行為;充分反映會員單位的共同意願與要求,協調同行業的關係,促進橫向聯合,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保護合法經營,培育和發展汽車消費市場,在政府、企業和用戶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在行業管理中發揮自律作用,為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寧波汽車流通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寧波市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以團體會員形式加入寧波市民營企業協會。
本會的日常辦公地址為:寧波市長春路3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關於汽車流通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促進業內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二)收集、整理、發布國內外汽車流通行業的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辦好網站、協會刊物,編印行業資料,向社會宣傳本會,提高和擴大本會的知名度、影響力;
(三)組織市場拓展,提供和發布市場信息,推介會員產品,舉辦展覽(展銷)會,組織行業培訓、人才招聘會;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本行業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涉及本行業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國內外技術經濟交流活動,與國內外對口行業組織開展業務交往;
(六)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及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發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
(七)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自律規範,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自律規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八)組織或參與行業先進典型的推薦、評選、表彰工作;組織開展健康有益、積極向上的社會活動,豐富會員的生活。
(九)接受政府轉移或者委託本會承擔或協助的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職考核、行業統計、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契約的制訂等職能;協助政府加強對本行業的管理。
(十)承擔政府委託的其他任務,提供會員需要的其他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凡經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的汽車流通企業,自願辦理入會手續的方可成為本會會員。汽車流通企業的投資者,以及與本行業有關的個人,可以接納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的汽車流通企業和與本行業有關的自然人;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遵守本會的自律規範;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經本會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初審同意,報會長例會討論通過,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檔案和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並辦理退會手續。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服從自律規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主動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同時,協會將收回授予的有關榮譽。
第十二條 凡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會員企業,其會員資格自然消失。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經會長會議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公示除名,並追繳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產生本會理事會組成人員。
(四)審查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和政府指派代表共同組成。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召開會員大會代表大會,並向會員大會代表大會報告理事會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領導本會及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聘請本會名譽會長和顧問;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會長例會,會長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六款和第三十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負責對《寧波市汽車流通業自律規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會長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長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力和號召力;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過失犯罪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會長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五)每季度負責召開一次會長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確定的年度工作計畫;
(二)負責會長例會、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的具體組織工作;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會長會議立會決定;
(五)決定秘書處、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六)完成會長交辦的事務;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有關企業、團體或個人的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行業實際情況收取會費。會費的標準為:
(一)會長的年會費為:5萬元;
(二)副會長的年會費為1萬元;
(三)理事的年會費為3千元;
(四)會員的年會費為1千5百元
會員費不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執行統一標準。其中,政府指派參與協會工作的副會長、常務理事不列入會費繳納範圍。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在大會閉會期間,授權會長例會根據實際情況對會費收取標準進行調整。
第三十條 本會財務獨立,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會長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的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或會長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處置。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 2009年2月24日召開的第三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同時報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寧波市民政局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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