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專利資助管理辦法

寧波市專利資助管理辦法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制度在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中的作用,著力提高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能力,加快推進創新型城市和智慧城市建設,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為進一步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促進經濟轉型升級的若干意見》(甬黨[2010]6號),深入貫徹實施《寧波市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2009-2020年)》(甬政發[2009]108號),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制度在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中的作用,著力提高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能力,加快推進創新型城市和智慧城市建設,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專利授權資助

第一條 本市獲得國內授權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及涉外授權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可以獲得授權專利資助。
第二條 專利授權資助申領的對象為第一專利權人地址在本市轄區內的個人、社會團體和註冊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資助額度
(一)國內授權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2萬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資助1000元。
(二)在美國、日本、歐洲專利局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6萬元,在其它國家和地區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2萬元。涉外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和工業品外觀設計,每件資助1萬元。同一件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在不同國家、地區獲得授權,按一件計。
(三)專利授權資助資金由市和縣(市)區兩級財政共同承擔(市本級財政承擔50%),由專利權人所屬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代為發放。
第四條 專利權人申領專利授權資助的,應當在所在地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暫住證)、單位營業執照副本(事業法人登記證或團體登記證)及複印件;
(二)專利證書及複印件;
(三)申請涉外專利授權資助的,另填《寧波市涉外專利授權資助申請表》。
涉外專利授權資助由所屬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匯總並簽署意見後報市知識產權局辦理。

第二章 專利示範企業資助

第五條 專利示範企業資助是指專利技術產業化效果顯著並被認定為市級專利示範企業後享有的資助。
第六條 專利示範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的企業法人單位,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產權清晰;
(二)企業近兩年擁有各類授權專利12件以上(其中,發明專利1件或實用新型專利3件以上),或發明專利3件以上;
(三)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和高技術服務業,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達到3%以上;
(四)符合寧波技術和產業政策,企業經營狀況良好,近兩年連續盈利,企業總銷售額年增長10%以上;
(五)企業含專利技術的產品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且含專利技術的產品年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50%以上;
(六)企業專利管理機構、專利管理制度、智慧財產權獎酬制度、技術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健全,智慧財產權培訓計畫和培訓方案落實;
(七)企業在近兩年中沒有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
第七條 新認定的市專利示範企業,給予20萬元資助;在新認定的市專利示範企業中,為突出專利技術產業化導向,含專利技術的產品銷售額占總銷售額在70%以上,且企業總銷售年增長率在20%以上的,再給予10萬元資助。
列入省級專利示範企業的,補足40萬元。列入國家級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的,補足60萬元。
資助資金主要用於企業開展專利管理體系建設及專利保護等工作。資助資金由市本級財政和縣(市)區財政各承擔50%。
第八條 發明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可申報寧波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具體參照《寧波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
第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符合市專利示範企業條件,可獲市專利示範企業稱號,且可參加省級、國家級示範企業的申報,但不再享受第七條所列省、市專利示範企業資助。
第十條 市專利示範企業申報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寧波市專利示範企業申報表;
(二)企業專利工作總結。其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專利管理制度建設、專利信息利用、智慧財產權獎酬規定、智慧財產權培訓、近兩年用於智慧財產權的費用以及含專利技術的產品銷售和收益等情況;
(三)含專利技術的產品銷售台帳,該台帳應包括產品名稱、規格型號、銷售時間、金額、憑證號等內容;
(四)企業近兩年擁有的各類授權專利匯總表及專利證書複印件;
(五)具有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研究開發費用、銷售收入數據,並附申報企業向市統計局查詢研究開發費及銷售收入的聯繫單;
(六)有關制度複印件(合訂本)。
第十一條 市專利示範企業每年申報一次,由寧波市科技綜合服務中心統一受理。經服務中心審查合格,按屬地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推薦,遞交一式二份紙質申報材料。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共同認定。
第十二條 市專利示範企業每兩年覆核一次,凡覆核時不符合第六條所列基本條件的,視為未通過,給予摘牌,並在兩年內不得重新認定為市專利示範企業。兩年後重新認定為市專利示範企業的,不再給予資金資助。
市級、省級和國家級專利示範企業申報實行逐級推薦的原則。

第三章 專利代理機構補助

第十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從事專利代理服務活動的機構,可申報專利代理機構補助。
第十四條 申報專利代理機構補助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上年度在市級以上管理部門被認定的有效投訴少於2件;
(二)上年度代理服務援助專利申請不少於2件;
(三)上年度由專利代理機構代理且授權的發明專利不低於20件,並且增幅不低於15%;
(四)上年度代理髮明專利總量占代理總量的比例不低於15%。
第十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補助金額按該代理機構代理的、並於上年度授權的發明專利件數計,每件補助1000元;上年度授權發明專利增幅在40%以上的,每件補助1500元。
第十六條 本章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服務援助是指專利代理機構為本市在校學生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提供免收國內專利申請代理費的服務。
專利代理機構代理服務援助案件的,按每件專利申請500元的標準由市本級財政給予補助。
第十七條 申請專利代理機構補助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寧波市專利代理機構補助資金申請表;
(二)寧波市專利服務援助申請表,包括學生證明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證明等原件及複印件;
(三)專利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上年度授權發明專利匯總清單;
(五)上年度代理的發明專利受理通知書複印件;
(六)上年度專利受理通知書的匯總清單。
第十八條 專利代理機構補助申請由寧波市科技綜合服務中心統一受理。

第四章 專利獎勵經費資助

第十九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產權清晰的企業,其年度專利授權量超過100件且年度發明專利授權量超過5件,或年度發明專利授權量超過10件的,分別給予10萬元的獎勵經費資助。
第二十條 對年度發明專利授權量超過50件、100件的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的獎勵經費資助。
第二十一條 對年度專利授權量超過1000件、2000件、3000件和5000件的縣(市)區,分別給予該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5萬元、10萬元、15萬元和20萬元的獎勵經費資助。
對年度發明專利授權量超過100件、200件和300件的縣(市)區,分別給予該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5萬元、10萬元和15萬元的獎勵經費資助。
次年起,專利授權量或發明專利授權量仍在同一檔次,不再給予獎勵經費資助。對年度專利授權量在5000件以上、且增幅達20%的縣(市)區,給予該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10萬元的獎勵經費資助。
第二十二條 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的專利,且第一專利權人為我市的法人或自然人,分別給予專利權人50萬元、10萬元的獎勵經費資助。
對獲得中國外觀設計金獎、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的專利,且第一專利權人為我市的法人或自然人,分別給予專利權人25萬元、5萬元的獎勵經費資助。
第二十三條 專利獎勵資助經費由市本級財政承擔。企業及高校、科研院所的資助經費用於專利管理機構、專利管理制度等建設以及直接參與專利設計和發明人員的獎勵。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所得資助主要用於特色產業專利資料庫平台建設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宣傳、培訓、保護及執法條件建設等,不得用於發放個人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專利獎勵資助經費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發文下達。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對專利資助資金的使用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資助資金不支持有專利糾紛的項目。專利數據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為準。
第二十七條 寧波市涉外專利授權資助申請表、寧波市專利示範企業申報表、寧波市專利代理機構補助資金申請表和寧波市專利服務援助申請表在寧波市科技網下載。
第二十八條 對發現騙取或套取專利資助資金的單位或個人,以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管理辦法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寧波市專利服務援助暫行辦法》(甬科知[2004]79號)、《寧波市技術交易中介和發明專利代理經費補助暫行辦法》(甬科計[2007]145號)和《寧波市專利資助管理暫行辦法》(甬科知[2009]14號)同時廢止。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以前發布的相關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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