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專項資金來源:
(一)縣財政年科技三項經費中列支部分;
(二)省、市專利專項補助資金;
(三)接受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二、專利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
專利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國內外授權專利的經費資助或獎勵;專利技術產業化的經費資助或獎勵;列入國家、省、市、縣級專利工作試點(示範)企業的經費資助或獎勵;專利申請大戶的獎勵;智慧財產權的宣傳、人才培訓以及專利執法糾紛調解等。
三、資助和獎勵的對象:
凡本縣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住所在本縣轄區內的個人申請和實施國內外專利均可申請資助和獎勵。
四、申請條件:
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當年有國內外授權專利的;
(二)年專利申請量15件以上(含15件)的;
(三)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產品或專利成果(包括購買及引進)實施一周年(自專利實施後第一張銷售發票開出起計算),銷售收入超過100萬元的企業,可申請專利實施獎勵。
(四)列入國家、省、市、縣級專利試點(示範)企業的。
五、資助或獎勵標準:
(一)授予專利權的,按下列標準給予資助或獎勵:
國內的外觀設計專利每件5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1000元,發明專利每件5000元;國外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10000元(每件只獎勵一個國家的授權發明專利)。既有國內授權專利,又有國外授權發明專利的,可重複享受。
(二)年專利申請量15件以上(含15件)至30件的,一次性獎勵1萬元,30件以上(含30件)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超過30件部分,每增加10件增獎1萬元。
(三)專利實施獎勵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分別獎勵2萬元、1萬元和0.5萬元。一個產品如有若干個專利,不能重複申請獎勵。外觀設計專利付諸實施後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視情給予獎勵。
(四)列入國家級專利試點(示範)企業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列入省級專利試點(示範)企業的,一次性獎勵3萬元,列入市級或縣級專利試點(示範)企業的,一次性獎勵1萬元。
(五)同一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與實施或被列為專利試點(示範)的企業單位,如先後獲得各級專利專項資金的資助或獎勵,按就高原則,以最高資助或獎勵款額為準,不重複計算。
六、申請辦法:
(一)申請人申請國內外專利授權資助或獎勵的,須報送下列材料:
寧波市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寧海縣專利授權獎勵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一式三份);
專利證書原件(供審閱)和複印件及有關材料;
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登記證複印件;
申請人身份證原件(供審閱)及複印件。
(二)申請人申請年專利申請量15件以上(含15件)獎勵的,須報送下列材料:
1、寧海縣專利申請獎勵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一式三份);
2、專利申請檔案或公告檔案(供審閱);
3、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或專利證書原件(供審閱)及複印件;
4、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具的專利申請費繳費發票複印件或專利代理機構開具的專利申請費代繳發票複印件;
5、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登記證複印件;
6、申請人身份證原件(供審閱)及複印件。
(三)申請人申請專利實施獎勵的,須報送下列材料:
1、寧海縣專利實施獎勵申請表(見附屬檔案3:一式三份);
2、專利公告檔案(供審閱);
3、專利證書原件(供審閱)及複印件;
4、該專利實施後第一張銷售發票原件(供審閱)及複印件或相關證明材料;
當地財稅部門證明。
(四)申請人申請專利試點(示範)企業資助或獎勵的,須提供相關認定材料。
七、資助或獎勵程式:
(一)申請獎勵或資助的申請人一年內隨時向縣科技局申請,填寫《申請表》,並提交有關材料;
(二)縣科技局收到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後,按規定進行審核;
(三)縣科技局定於每年6--7月、12--1月份兩次發放資助經費;
經審核符合資助條件的申請人於上述指定時間內向縣科技局領取資助或獎勵。
八、專利專項資金的管理:
(一)專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當年資金若有結餘,留轉使用;
(二)申請獎勵資助的申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已獎勵的費用全數追回,並依法追究責任。
九、附則
(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辦法由縣科技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