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創新型領軍和拔尖人才引進培養的實施辦法

(二)由市級保障的設站單位每年10月底前,將當年度《企業博士後工作站科研經費資助申請表》(見附屬檔案5)報送市人事局,經核准後按實核撥。 (一)對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個人,市科技行政部門按國家獎勵經費的1:1給予配套獎勵。 (三)對獲得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個人,市科技行政部門給予5萬元獎勵。

(甬政辦發[2008]23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關於加快創新型領軍和拔尖人才引進培養的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關於加快創新型領軍和拔尖人才引進培養的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推進自主創新,建設創新型城市,加快我市創新型領軍和拔尖人才的引進培養,充分發揮人才第一資源作用,大力構築區域創新型人才高地,根據《關於加快創新型領軍和拔尖人才引進培養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07]81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特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關於貫徹落實《若干意見》的相關界定和要求
(一)本實施辦法適用對象範圍:《若干意見》第3條規定的第1類至第7類正式引進或自主培養的對象;第8類至第10類經市專家認定委員會(或給予財政保障的同級政府專家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對象,具體為: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2.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學科、學術技術帶頭人;
3.獲國家科學技術獎(包括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國家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前兩位完成人;
4.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和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第一、二層次入選專家;
5.浙江省特級專家,或條件相當的高級專家;
6.長江學者、錢江學者或甬江學者特聘教授;
7.獲得中華技能大獎的高技能創新人才;
8.具有研究生學歷或學位,引進後承擔市重點項目、重點學科或重點實驗室建設的領軍人才,或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來甬進行合作研究或實施成果轉化的海內外創新型科技研發人才;
9.各行業國內外知名拔尖專家;
10.聘請參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項目建設,或聘請參與我市企業重要科技項目攻關,且在甬實際工作時間累計6個月以上的高級專家學者。
(二)本實施辦法適用時間範圍:自《若干意見》下發之日後正式引進或自主培養的對象納入本實施辦法保障範圍。
(三)財政政策保障職責要求:市級財政主要負擔市屬單位,以及經聯席會議認定的在甬省部屬重點科研機構、重點高校、市重點大型企業。其他由各縣(市)區(含寧波保稅區、寧波國家高新區、大榭開發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慈谿出口加工區)按屬地原則負擔。
(四)政策落實部門職能要求:本實施辦法由市委人才辦牽頭抓總,市級各相關部門可根據需要制定實施細則,並按照職能要求抓好具體落實。本實施辦法在執行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由市委人才辦負責解釋。各縣(市)區也要制定實施辦法,明確職能分工,強化統籌協調,加強督促檢查,認真抓好《若干意見》的全面落實。
二、關於購房安家補助
(一)對《若干意見》第3條第1類至第9類正式引進或自主培養,且符合相關要求的對象,給予50萬元至150萬元的安家補助,主要用於補助其在甬購買自住房。
(二)符合規定範圍和要求的對象引進培養單位可將《創新型領軍和拔尖人才購房安家補助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引進培養對象學歷學位資歷證明、在甬落戶證明、在甬聘用證明、與單位簽訂的服務期協定等材料,於每年6月和10月報給予財政保障的政府的人事部門審批後,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實發放。
三、關於柔性引才生活補貼
(一)柔性引進符合《若干意見》第3條第10類對象,在甬聘用期間發給生活補貼。具體標準為在甬實際聘用工作6個月以上的,給予每人每月3000元的生活補貼,每人累計領取生活補貼不超過3年。
(二)生活補貼由引進單位提出意見報給予財政保障的政府的人事部門同意後發放,聘用期間由引進單位先行墊支。每年10月,引進單位將《柔性引進創新型領軍和拔尖人才生活補貼申請表》(見附屬檔案3)、聘用對象學歷學位資歷證明、在甬聘用證明(含薪酬證明)、與單位簽訂的服務協定等材料,報政府人事部門審批後,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實追補。
四、關於高薪聘請工作津貼補助
(一)對以年薪15萬元以上高薪聘請符合《若干意見》第3條範圍人才的企業,各級財政按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中地方部分數額,以補貼的方式對企業給予等量補助。
(二)企業可於每年11月,將《企業高薪聘請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工作津貼申請表》(見附屬檔案4)、聘用對象學歷學位資歷證明、企業與人才簽訂的勞動契約(含薪酬證明)、所得稅繳納證明等材料,報給予財政保障的政府的人事部門審批後,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實給予等量補助。
五、關於企業博士後工作站科研經費資助
(一)經國家或浙江省批准設立的企業博士後工作站(流動站)和浙江大學寧波博士後工作站,博士後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規範,當年度有新進站博士後並開展科研活動的,每年給予設站企業科研經費資助10萬元。
(二)由市級保障的設站單位每年10月底前,將當年度《企業博士後工作站科研經費資助申請表》(見附屬檔案5)報送市人事局,經核准後按實核撥。其他設站單位按屬地原則報當地政府人事部門,經核准後由同級財政按實核撥。
(三)科研經費資助主要用於進站博士後研究項目(或課題)有關的設備購置費、能源材料費、試驗外協費、培訓交流費、資料印刷費、鑑定驗收費、專著出版費、專利申請費和租賃費等。科研經費實行專款專用,設立專門會計科目核算。設站單位每年6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資助經費使用情況報送給予財政保障的政府的人事部門核查,對不符合規定的開支作索回處理。
(四)博士後科研人員出站後留寧波工作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補助。補助經費由市級保障的,由用人單位填寫《博士後研究人員留寧波工作財政一次性補助經費申請表》(見附屬檔案6)一式四份,並相關材料報市人事局,核准後撥付用人單位。其他按屬地原則報當地政府人事部門,核准後由同級財政撥付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按年度分3次以上分付給博士後本人。博士後在甬實際工作不滿3年的,由用人單位按每月遞減比例將補助餘額收回上交財政。
六、關於“4321人才工程”培養經費資助
(一)在“4321人才工程”培養周期內,對第一層次培養人選給予每人4萬元經費資助;對第二層次人選給予2萬元經費資助。資助經費分兩次撥付:培養人選入選後,按第一、二層次分別給予每人2萬元和1萬元的首期資助;在培養周期中期,依據培養目標對工作績效和科研成果進行考核,對考核優秀者按第一、二層次再撥付2萬元和1萬元。
(二)第一層次培養人選的資助經費由市財政按實核撥;第二層次培養人選的資助經費,由市本級財政和縣(市)區財政按照培養人選單位屬地原則分別負擔,資助經費的管理使用按《關於寧波市人才工程培養人選資助經費發放和使用管理問題的通知》(甬人專[2003]83號,甬財政行[2003]377號)中的第三條規定執行。
七、關於家屬就業安置
(一)對《若干意見》第3條第1類至第9類規定範圍的對象,由我市各級國家機關,各類企事業單位正式引進,落戶寧波,並與單位簽訂5年以上服務期協定的,其家屬的工作安排列入本市政策性安置。引進單位可將領軍和拔尖人才家屬安置申請報告,連同人才引進調入證明、在甬落戶證明、與單位簽訂的服務期協定等材料,按屬地原則一併報當地政府人事部門。由政府人事部門原則上按照其原工作單位性質和所從事專業崗位進行對口安置,各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接收。
(二)對確因專業特殊或其他原因難以安置的領軍和拔尖人才家屬,引進單位要積極主動在本系統內消化安置,當地組織、人事和勞動部門在一定範圍內要優先推薦就業,各有關部門要積極予以配合。
八、關於國際學術交流專項資助
(一)本辦法規定的國際學術交流是指赴國(境)外參加時間在30天以內的學術會議、學術訪問等國際性學術活動。
(二)《若干意見》第3條規定範圍內且符合相關要求的對象,申請赴國(境)外參加短期國際學術交流資助的,由其所在單位將國際學術交流資助申請報告、國(境)外學術機構邀請函、因公出國(境)任務批件、參加學術交流費用預算等材料,事先報市人事局核准同意。
(三)每年10月底前,申請單位將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情況報告、出國(境)費用清單報市人事局,經審核後,按確認的出國(境)交流費用由市財政給予50%資助,最高不超過3萬元。
九、關於科研經費資助
(一)對由《若干意見》第3條所列範圍的高層次創新型人才領銜、以我市高校院所或企業為第一承擔單位承擔的國家863、973、科技支撐、火炬、星火等國家科技計畫項目,市科技行政部門按國家科研經費給予1:1配套資助。
(二)由《若干意見》第3條所列範圍的高層次創新型人才承擔我市重大(重點)科技招投標項目、擇優委託項目的,根據《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甬科計[2007]42號)規定的程式申報,由市科技行政部門給予科研經費資助。
(三)由《若干意見》第3條所列範圍的高層次創新型人才承擔寧波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根據《寧波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甬科計[2005]172號)規定的程式申報,由市科技行政部門按重點項目給予科研經費資助。
十、關於國家科學技術獎配套獎勵
(一)對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個人,市科技行政部門按國家獎勵經費的1:1給予配套獎勵。
(二)對以我市為第一完成單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的獲獎項目,市科技行政部門按國家獎勵經費的1:1給予配套獎勵(已經獲得寧波市科技進步獎的項目視同配套或補足差額)。
(三)對獲得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個人,市科技行政部門給予5萬元獎勵。
十一、關於子女就學
(一)義務教育段學生
1.《若干意見》第3條規定範圍的引進對象子女可到地段服務區的義務教育段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相對較好的義務教育段學校就讀,並與戶籍地學生同等待遇。如自行在全市有學額的義務教育段學校擇校就學的,須繳納擇校費。
2.引進對象所在單位於每年國小、國中招生前1個月,將引進對象子女的就學報告及有關證明等報送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由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優先的原則予以安排解決。
(二)高中段學生
1.《若干意見》第3條規定範圍的引進對象子女已在我市國中學校借讀,要繼續借讀高中的,須參加我市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在招生、收費和教育教學管理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2.國中不在我市就讀,要在我市借讀高中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引進對象子女的實際,統籌安排到有學額的、相對較好的普通高中學校就讀。學雜費和教育教學管理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3.每學年在放假前1個月,引進對象所在單位將引進對象子女的就學報告、有關證明等報送相關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重點安排解決。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寧波國家高新區的引進對象子女的就學報告、有關證明等材料報送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重點統籌安排解決。屬東錢湖旅遊度假區的,由其管委會牽頭,會同市教育局、鄞州區政府統籌安排解決。
十二、關於學術著作出版專項資助
(一)成立寧波市學術著作出版資助評審委員會(以下稱評審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負責對《若干意見》第3條所列範圍或經評審委員會認定的我市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學術著作出版的資助工作。辦公室設在寧波市科學技術協會。
(二)資助出版的學術著作應是具有原創性、獨創性或前沿性學術價值,與我市重點科技與社會科學發展領域相關的專著。包括:基礎理論或套用理論專著、以重點科研項目研究報告為基礎撰寫的專著、以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重點研究項目成果為題材撰寫的專著等。譯著、編著、教材、論文集、資料彙編、工具書、再版學術著作、境外出版的專著、已得到其它各類出版補貼的專著等,不列入資助範圍。
(三)申請人填寫《高層次創新人才學術著作出版資助申請表》(見附屬檔案7)一式三份,並同時提供下列相關材料:完整書稿清樣、反映著作水平的相關資料(如成果獲獎證書、鑑定證書、學術評價等)、與出版單位簽定的契約書(或協定書、書稿出版契約意向書)等,於每年5月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申請人必須是著作的第一作者,著作權屬多人的,須附有全體作者的簽名。
(四)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聘請若干名相關專家,以匿名方式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項目進行審讀。審讀通過後,由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並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擇優確定資助項目。
(五)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批准檔案和出版契約複印件撥付資助經費。每個項目資助額度為2-4萬元,資助資金直接撥付到相應的出版社,個人不得直接領取。對因故未能出版的項目,資金予以收回;因故變更出版計畫的,根據具體情況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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