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中發〔2012〕6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企業技術創新加快科技成果產業化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12〕45號)等檔案精神,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入推進國家創新型試點城市建設,加快培育發展創新型企業,推動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與發展目標 (1)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引,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大力弘揚“三思三創”精神,全面實施“六個加快”戰略部署,堅持以加快創新驅動發展、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為主線,以提升我市科技實力和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以培育發展創新型企業梯隊、做大做強高新技術產業為重點,通過實施“科技領航計畫”,著力解決制約企業創新的突出問題,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最佳化企業創新發展環境,充分發揮企業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促進我市經濟實力和社會生產力進一步提升。 (2)發展目標:到2016年,全社會研發經費投入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達到2.6%,創新型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重不低於3%;培育10000家創新型初創企業、1350家高新技術企業、10家年產值超50億元的創新型領軍企業;高新技術產業增加值占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比重達到30%以上,在新材料、新能源、新裝備、新一代電子信息、生命健康、海洋高技術、節能環保、創意設計等領域形成若干個高新技術產業集群。 到2016年,建成市級及以上企業工程(技術)中心1100家,市級及以上企業研究院100家,規上企業建立研發機構的比例超過20%;建成行業技術創新公共服務平台50個,科技企業孵化器50家,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15個。 二、重點任務 (1)創新型初創企業引導工程 1. 積極推進智團創業。實施“智團創業”計畫,支持科技人員與企業加強合作,創辦領辦創新型企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支持海外高層次人才攜帶技術、項目回國創辦創新型企業;鼓勵大學畢業生自主創業。每年培育和扶持一批成長性好、發展潛力大的創新型初創示範企業。對經認定的創新型初創示範企業,給予每家不超過50萬元的資助(資助金額不超過企業實際到位的註冊資本金),具體認定管理辦法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引導科技人才向企業集聚,支持從事技術研發、成果轉讓工作的事業單位高層次人才到企業工作。經本單位同意,報人事部門備案,其人事關係5年內可保留在原單位,由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單位部分的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允許其回原單位申報專業技術資格,其在企業從事本專業工作期間的業績,可作為專業技術資格評價的依據;對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事業單位人員,自願到企業工作的,允許所在單位提前辦理退休手續。對以科技成果入股創辦企業,以專利、商標、著作權或其它非專利技術等出資的,非貨幣出資額最高可占註冊資本的70%。 2. 加快發展天使投資。設立總規模為5億元的天使投資引導基金,通過跟進投資等方式,吸引更多的民間資本投向創新型初創企業。加大對天使投資發展的政策引導和扶持力度,嚴格落實扶持天使投資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拓寬天使投資退出渠道,搭建天使投資對接平台,建立天使投資項目庫,積極營造良好的天使投資發展環境,鼓勵和引導更多的企業、機構和個人參與天使投資。 3. 構建新型科技創業服務體系。實施“科技企業孵化器提升計畫”,積極推進孵化器、加速器建設與發展。最佳化科技企業孵化器考核機制,孵化器內企業稅收總額不列入考核指標。加大對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支持力度,對認定為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給予100萬元資助,認定為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給予補足200萬元資助,認定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給予補足500萬元資助。經認定為省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其公用服務設施符合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可實行加速折舊。經認定的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大學科技園內的在孵企業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5年內全額獎勵給企業。鼓勵市級及以上孵化器設立“種子基金”,加快構建以“專業孵化+創業導師+天使投資”為服務模式的新型科技創業服務體系。 (2)創新型成長企業培育工程 1. 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和管理。加大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力度,完善高新技術後備企業培育制度。每年篩選認定一批創新基礎較好、發展潛力大的科技型企業進入高新技術企業行列,擴大高新技術企業規模。實行市級科技型企業認定製度,經認定的市級科技型企業實現的銷售(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的地方財力新增部分,由同級財政給予50%的補助。加強高新技術企業管理工作。嚴格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市場占有率和盈利能力。建立寧波市創新型企業監測預警制度,強化高新技術產業科學管理,加強科技統計分析研究,增強科學決策能力。 2. 加大對創新型企業科技項目支持力度。強化市級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引導作用,擴大基金的資金規模。優先支持以創新型企業為主體申報市級科技計畫項目。對以產品開發和成果轉化為主要目的的市級科技項目原則上以企業為主體實施。 3. 深入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培育工程,建立完善創新型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支持智慧財產權服務基地建設,推進智慧財產權服務平台發展。實施發明專利增量服務工程。5年內市本級每年安排4000萬元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加大對發明專利申請和發明專利產業化的支持力度,每年新增發明專利申請不少於1000件,高新技術企業擁有有效發明專利不少於3000件。嚴厲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保護企業創新權益。強化以智慧財產權為核心的企業發展戰略,將企業是否擁有核心智慧財產權,作為科技計畫項目立項的必要條件。支持創新型企業主持或參與國際、國家、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全面增強創新型企業智慧財產權培育、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打造自主品牌,培育國際知名品牌。 4. 加大對創新型企業研發機構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市、縣(市)區兩級創新型企業研發機構建設推進機制,設立創新型企業研發機構建設專項資金,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研發機構集聚。鼓勵創新型企業建立工程(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博士後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研發機構。對認定為市級企業工程(技術)中心和企業重點實驗室的給予40萬元資助,對認定為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和省企業技術中心的給予補足100萬元資助,對認定為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給予補足500萬元的資助。鼓勵外資企業、央企在我市建立企業研發中心、技術檢測中心等研發機構,推進區域性研發中心建設。鼓勵創新型企業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研發機構,或與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發機構。 (3) 創新型領軍企業提升工程 1. 支持創新型領軍企業承接國家科技創新任務。實施創新型領軍企業提升計畫,鼓勵企業參與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863、973、科技支撐計畫、國際科技合作等國家級計畫項目,對符合條件的,優先給予配套支持。建立健全創新型領軍企業科技創新活動聯繫制度,探索開展“一企一策”和“一對一”科技幫扶工作。 2. 加大對企業科技創新團隊建設支持力度。鼓勵引導創新型領軍企業建立企業科技創新團隊。對認定的市科技創新團隊,給予1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項目經費支持。對認定的市企業技術創新團隊,每年給予20萬元經費扶持,連續扶持3年。圍繞全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培育發展和傳統優勢產業的轉型升級,支持創新型領軍企業聯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深入推進協同創新。 3. 支持創新型領軍企業建立企業研究院。對符合條件的市級企業研究院,根據前三年的研發經費總和給予一定的獎勵。對獨立企業研究院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符合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相關條件的,縮短折舊年限或實施加速折舊,進口研發儀器設備可參考科研院所進口設備享受免稅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在海外技術高地建立研發機構,提升企業主動參與國際研發的水平和能力;對收購國外研發機構的市內企業,符合條件的,按收購契約金額的5%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4. 強化企業創新管理服務。加強對企業創新管理的巨觀指導和政策支持,鼓勵和引導企業創新商業模式、加強制度創新、完善組織方式創新,推進企業決策機制、用人機制、分配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創新,提升企業管理科學化水平。引導建立與創新成果掛鈎的薪酬制度,鼓勵企業試點推行股票期權等多種形式的股權激勵機制,激勵科技人員持續創新。 (4)高新技術產業集群示範工程 1. 培育優勢高新技術產業集群。完善科技支撐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機制,以產業發展需求部署創新鏈,堅持以規模化、高端化、集群化為方向,推進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新裝備等四大戰略產業和海洋高科技、節能環保、生命健康、創意設計等四大新興產業集群發展。鼓勵各地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發展的支持。對經認定的市級戰略性新興產業專業園(基地),認定當年給予300萬元財政補助,在此基礎上被認定為國家級專業園(基地),認定當年再給予300萬元財政補助。 2. 加快高新技術產業集聚區建設。推進寧波市“一區多園”建設。充分發揮寧波國家高新區集聚、輻射和帶動作用,按照“優勢互補、錯位發展,資源共享、互利共贏”的原則,以寧波國家高新區為核心區,在全市範圍內遴選設立若干專業園,每個專業園重點培育1~2個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細分領域。創新體制機制,推動寧波國家高新區與各專業園之間實現技術、人才、項目、資金等要素資源的流動和共享,進一步拓展和最佳化區域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空間。鼓勵支持省級產業集聚區創建省級高新區和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建設。引導開發區和功能區轉型升級,實現向創新型園區轉變,形成開放互聯、各具特色的高新技術產業集聚區。引導創新型企業及其關聯企業進入集聚區,鼓勵研發機構和服務機構向集聚區集聚,促進創新要素集聚、轉移和擴散,提升集聚區研發、生產、物流、服務等活動效率,推進產業集中、集聚、集約。到2016年,市級以上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不少於5家。 3. 加強技術創新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聯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設一批產業技術創新平台。深化完善技術創新公共服務平台的運行機制,健全以公共服務量、服務收入和科技支撐效果為重點的績效考評,提昇平台運行質量和水平。積極推動科技資源開放合作共享,推動高校、科研院所儀器設備、科技文獻、科學數據、中試裝備等以非營利方式向企業開放。加強對技術轉移機構的扶持,創建國家技術轉移示範機構,探索建立技術交易市場,落實技術市場稅收優惠政策和科技中介開展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稅收扶持政策。 三、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發揮市創新型城市建設領導小組的統籌協調作用,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培育發展創新型企業推進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機制,將“科技領航計畫”主要指標納入對縣(市)區黨政領導科技進步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建立上下聯動、左右協同,合力推進“科技領航計畫”的工作機制。 (2)強化要素保障。落實《寧波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保證財政科技經費投入穩步增長,最佳化財政科技經費支出結構,重點培育和扶持創新型企業發展。在用電、用地、用能、產品推廣套用示範等方面給予創新型企業重點傾斜。建立完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用地優先保障和部門聯審制度。 (3)引導人才集聚。深入實施“3315計畫”、“海外工程師引進計畫”等人才政策。堅持以企業為主體,建立完善高層次人才引進、培養、使用、激勵和服務保障機制,鼓勵引導創新人才向企業集聚,不斷壯大企業創新人才隊伍。強化企業高層次人才住房保障力度。 (4)最佳化金融支持。成立市科技金融服務中心,推進科技金融信息服務平台建設,為創新型企業發展提供科技融資服務。探索推進科技銀行、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科技擔保公司等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建設,鼓勵開展面向創新型企業的融資擔保業務。進一步發展創業投資,引導更多社會資金進入科技創業投資領域。支持國家級高新區開展國家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試點,探索開展非上市創新型企業股權交易。 (5)深化科技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完善科技項目、經費管理、科技評價、績效考核、獎勵等制度,健全以企業創新需求為導向的科技計畫體系。建立以科研能力和創新成果等為導向的人才評價標準,加強科研誠信建設。鼓勵企業參與科技發展規劃、產業技術政策、創新平檯布局和科技計畫指南等編制工作。 (6)營造良好氛圍。探索建設有利於自主創新的企業文化,進一步弘揚企業家敢為人先、敢冒風險、自強不息的創新精神。加強對企業科技創新和優秀人才典型的宣傳,倡導和培育“勇於創新、寬容失敗、追求成功”的創新創業文化,充分激發全社會的創造活力。 寧波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