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北侖區審計局

(一)增加的職責1.增加負責對區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的職責。 2.增加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職責。 (十)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簡介

根據中共北侖區委、北侖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關於印發〈北侖區(開發區)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侖委發〔2011〕28號),設立寧波市北侖區審計局。區審計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是區政府的審計機關。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1.增加負責對區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的職責。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2.增加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職責。
3.增加向開發區管委會報告開發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資金審計結果報告的職責。
4.增加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的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加強對全部政府性資金使用績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和資源能源、社會保障資金、文化教育資金的審計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審計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政策措施的草案。
(二)負責對區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四)負責向區政府提出年度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向開發區管委會報告開發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資金審計結果報告;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五)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管理和使用。
3.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區級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投資和以區級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概)算執行情況、工程結算和決算。
5.區級國有企業及區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區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由其他單位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捐贈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區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六)負責按規定對區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七)負責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與區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組織專項審計調查。
(八)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九)承擔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市審計局授權的國家金融、保險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中央、省、市屬企事業單位的審計事項。
(十)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一)承辦上級審計機關依法委託的審計事項。
(十二)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審計局設4個職能科室:
(一)綜合科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文秘、會務、機要、檔案、統計、信息、保密、保衛、信訪、政務公開、宣傳、後勤保障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議案)和政協提案;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組織人事、黨群、教育培訓、勞動工資、隊伍建設、紀檢監察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等工作;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局管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財務管理;負責對全區內部審計進行監督和業務指導;負責局機關內部目標管理的考核工作;負責計算機審計軟體的推廣和運用;審理局機關的審計項目業務質量控制等。
(二)財政行事科
參與擬訂財政經濟及其相關政策措施;負責對區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負責向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報告年度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
負責審計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負責審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管理和使用。
開展相關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
(三)經濟責任科(掛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牌子)
負責區管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承擔區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協調落實區管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加強與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指導、監督事項;開展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四)企業經貿科
負責區級國有企業、區政府規定的區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的審計監督;負責區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審計區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由其他單位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承擔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市審計局授權的國家金融、保險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中央、省、市屬企事業單位的審計事項;開展相關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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