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30號),設立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為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管理的副廳級行政機構。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政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工作的職責。
(二)加強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的職責。
(三)加強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以及有關規範性檔案譯審職責。
主要職責
(一)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二)承擔統籌規劃自治區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責任。擬訂自治區人民政府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審查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作審查說明,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
(四)組織擬訂重要的或綜合性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負責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發布實施的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
(五)研究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涉及政府共同行為規範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建議,擬訂有關配套的制度和答覆意見。
(六)依法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具體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承擔協調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中的矛盾、爭議和問題;組織實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七)負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的事項;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承辦行政應訴事項;指導和監督全區行政機關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承辦和指導有關行政賠償事項。
(八)承擔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地方性法規、自治區政府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外文譯本。
(九)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培訓、考核及執法證件的發放、監管工作。
(十)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傳,開展對外法制業務交流。
(十一)負責清理、編纂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編輯出版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彙編的正式版本和外文正式譯本。
(十二)負責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工作。
(十三)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設6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會務、文秘、機要、檔案、信息、信訪、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自治區人民政府長遠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的編制工作;協助辦理機關人事、後勤等日常工作;承擔培訓法制工作人員的工作;負責政府法制綜合研究、法制宣傳工作。
(二)行政法規處。
承辦政法、外事、軍事、民族宗教、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方面的政府法制工作;負責相關方面的草案擬訂、審查、立法解釋和徵求意見等工作。
(三)經濟法規處。
承辦財政、金融、稅收、保險、證券管理、工業、交通、工商、農林等方面的政府法制工作;負責相關方面的草案擬訂、審查、立法解釋和徵求意見等工作。
(四)法制監督處。
擬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規劃、年度計畫、具體措施、工作意見並組織實施;擬訂法制監督制度和辦法;承擔組織、參與有關政府部門、市縣政府的行政執法情況的檢查監督工作;承擔行政執法責任制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辦有關部門之間在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的矛盾、爭議的協調工作;承擔自治區本級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查,全區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及執法證件的發放和監管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的相關工作。
(五)行政複議處。
擬訂貫徹實施《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的辦法和措施;承擔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事項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的行政應訴事項;具體指導、監督全區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等法律事務;承擔行政複議人員培訓和資格證件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