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30號),設立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原建設廳的職責劃入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取消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四)加強住房保障工作。負責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督和管理。

(五)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和牆體材料革新,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六)加強推進城市化進程工作,加快沿黃城市帶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戰略規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行業管理。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擬訂全區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四)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指導、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綜合執法工作;負責自治區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並監督實施;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企業資質標準並監督管理。

(五)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監督執行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

(七)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區建築活動,監督和指導實施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監督執行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區內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八)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擬訂全區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協調國家級、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申報工作,負責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遺產與文化雙重遺產的審核申報工作。

(九)承擔規劃村鎮建設、指導全區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區重點鎮的建設工作。

(十)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監督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擬訂相關政策、制度和配套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一)承擔城鎮建築節能、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推廣新型牆體材料;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政策,負責建設科技的推廣和成果轉化工作。

(十二)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12個內設機構:

(一)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宣傳、會務、保密、檔案、信訪、政務公開工作。

(二)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人事與老幹部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行業職業標準、執業資格標準、專業技術職稱標準。

(三)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承擔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執法監督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的相關工作和行政複議等法律事務;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審核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工作。

(四)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計畫財務處。

組織編制全區建設行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廳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信息統計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對外交流合作工作。

(五)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住房保障處(自治區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和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自治區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建議並監督實施;指導住房制度改革;承擔區直統建住房政策的擬訂和配售管理工作。

(六)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規劃設計處(自治區城市化工作暨沿黃城市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

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擔全區城鎮體系規劃和跨市、縣區域城鎮發展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擬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工程的抗震設計管理辦法;擬訂並組織實施勘察設計諮詢單位資質標準;承擔自治區城市化工作暨沿黃城市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與標準定額處(自治區建設工程抗震辦公室)。

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政策,負責建設科技的推廣和成果轉化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工程標準、經濟定額和產品標準,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工作;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契約的備案管理;指導市縣做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市政工程的抗震設防和加固工作。

(八)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房地產管理處。

擬訂住房建設的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機構的資質標準並監督執行。

(九)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築管理處。

監督執行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風險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技術政策;認定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監督執行建築市場、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法規、規章制度;指導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實施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

(十)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市建設處。

研究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國家級、自治區級重點風景名勝區的審核申報和監督管理;承擔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遺產與文化雙重遺產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十一)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村鎮建設處。

擬訂村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村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和重點鎮建設工作。

(十二)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人員編制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編制63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3名、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2名。

其他事項

(一)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管理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

(二)室內裝飾行業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區輕紡工業局負責裝飾材料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擬訂裝飾材料發展規劃、標準並監督實施,不再承擔室內裝飾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工作;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室內裝飾施工企業市場準入監管工作,承擔室內裝飾施工企業資質審查。

(三)城市涉水事務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區水利廳負責指導全區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及管理;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供水、節水、排水和污水處理工作。城市涉水事務具體管理的職責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

領導信息

楊玉經:廳黨組書記

馬漢文:廳長

· 白耀華 黨組副書記、副廳長

· 馬占林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人防辦主任

· 張吉勝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 鄭德金 廳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 楊洪濤 廳黨組成員、總規劃師

· 白德東 廳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 郭 強 副巡視員

廳屬單位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築執業資格註冊管理中心(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築工程勞動保險基金管理辦公室)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中心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築管理總站(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總站)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改革辦公室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宅產業化促進中心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築標準設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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